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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司法厅关于修订《湖南省公证服务收费办法》有关条款的通知

来源:岳阳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10-10-15 00:00
湘价服[2006]42号 各市州县(区、市)物价局、司法局: .   根据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从2006年4月20日起,省物价局、省司法厅2001年6月8日制定发布的《湖南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湘价服[2001]第129号)第七条修改为:"公证机构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其收费标准按《湖南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执行"。 湖南省物价局 湖南省司法厅 二○○六年四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