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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再起纠纷怎么办?协议公证保权益

来源:岳阳市湘北公证处 发布时间:2023-10-07 14:01

  近日,岳阳市政务服务中心公证窗口受理了一起协议公证。男方张某、女方陈某某于XX年XX月XX日在岳阳楼区民政局登记离婚,并签署了一份《离婚协议书》,协议约定登记在两人共同名下的房产归女方所有,贷款由女方偿还。现因情势变更,原有的离婚协议不完善,双方共同申请办理离婚补充协议公证。

  承办公证员认为,男女双方虽然在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中约定房产归女方所有,因未办理过户登记,该房产的产权仍然登记在男女双方名下,从物权登记公示效力而言,该房屋权属尚未转移给女方。因此,张某、陈某某准备变更离婚协议的行为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公证处可以受理离婚补充协议的公证申请。

  随后张某、陈某某提交了身份证、户口簿、离婚证、离婚协议书、《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银行个人购房抵押(保证)借款合同》、岳阳市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证明等材料,公证员对提交的证明材料依法进行了审查,并告知了《离婚补充协议》公证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经双方协商一致,补充约定上述房屋归男方单独所有,剩余贷款由男方个人承担,另男方应在一年内支付女方人民币壹拾伍万元。公证员根据双方的意思表示代书了《离婚补充协议》,随后张某、陈某某在公证员的面前签署协议和公证相关文书,本处为其出具了公证书。

  什么是离婚补充协议公证

  离婚补充协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的申请,对登记离婚(或通过判决/调解离婚)的男女双方,就离婚协议(民事判决/调解书)中未提及的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及债权债务的处分等事宜达成相关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公证员有话说

  随着当前社会的发展,房产、车辆等资产逐渐成为现代家庭生活的必需品。夫妻双方感情好,皆大欢喜;如果夫妻双方出现隔阂、选择离婚,那么房产、车辆等大额财产如何约定就成为离婚协议中的重要内容。在公证处办理离婚协议公证,由公证员对离婚协议进行完善,给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增加了一个保险,也使离婚协议更易于履行。

  备案于民政局的离婚协议是合法有效的,但是如果签订协议时如果不能心平气和、保持理智,签署的协议内容过于简单、约定过于宽泛,在具体执行的时候就很容易产生分歧,在现实中难以执行。因此,借以公证员的专业和严谨对离婚协议进行审查并办理公证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是可以规范离婚协议书的内容,避免因为过于简单而不具有可操作性。比如,协议约定:“双方同意离婚;女儿归男方抚养;财产已分割完毕,双方对此无异议。”子女抚养问题争议不大,但是财产问题却漏洞较大,“财产已分割完毕”意味着双方对财产的数额、分割的方案、分配的数目均已协议一致,并处置完结。但是,有哪些财产、如何进行分割协议当中却没有体现,如果执行过程中产生意见分歧,只能诉诸法院解决。办理离婚协议公证就可以避免此类问题的发生,公证员对协议内容加以把关,沟通协调双方,就可以使离婚协议书更具可操作性。

  二是相当于对离婚协议书增加了一重保险,使离婚协议书更容易得到履行。离婚协议的签订固然重要,但离婚协议的履行更为重要。尤其是在房产的约定和处理方面,经公证的离婚协议书就能发挥很大的作用。离婚后,即使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离婚协议,另一方当事人也可以不受其影响,持公证书就可以到不动产登记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