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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定监护公证如何为养老兜底?独居老人300万房产赠水果摊主后续来了!

来源:岳阳市湘北公证处 发布时间:2023-12-29 16:35

  大家还记得几年前报道的独居老人300万房产赠水果摊主案吗?近日这个案子有了最新进展,并且上了微博热搜。

  2017年,上海宝山区88岁的独居老人因为孤单,平日里没事就到水果摊和水果摊摊主聊天,一来二去就跟水果店摊主熟悉起来。老人的老伴早已去世,又遭遇患有精神疾病的独生子猝死,于是水果店摊主陪伴处理老人孩子的后事,老人亲戚无人到场。

  一次,老人在家中摔倒昏迷,水果摊主发现并送医。由于老人无亲戚照护,摊主便早上进完货再去医院,晚上回家,日复一日。此后,老人便邀请住在简易棚的摊主夫妇及其3个孩子住进自己的房子,组建成一个特殊家庭。

  后来老人带着摊主找到了公证处,一是做监护公证,二是要把300万房产送给这位摊主。老人表示想趁自己意识尚清时,让摊主一家当自己的监护人。在法律上,这被称为“意定监护”,正式确立于《民法总则》,并在《民法典》中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我国现行《民法典》的规定,对于法定监护人缺失的情形,可以选择公职监护人和意定监护。其中公职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该案在法庭审理阶段,主审法官依职权至公证处调取了老人在做意定监护公证时的全程录像,并予以当庭播放,接受双方质证。在三个多小时的录像中,老人意识清楚、表达清晰、对答如流、谈笑风生。公证处相关公证人员调查笔录显示:办理公证的时老人的意思表示能力足够和真实。

  然而,老人妹妹始终认为”老人头脑不清、行为能力有瑕疵“,并穷尽各种方式、启动各种程序,意图推翻经过公证的意定监护协议,导致一个并不复杂的案件,审了一年半。

  最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认定公证书有效,于2023年12月14日,作出《民事裁定书》,结论:驳回老人妹妹的起诉。涉案房屋及房屋内财物均归原告(水果摊老板)所有。

  公证是处理家事领域法律事务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遗赠扶养、意定监护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涉及法律关系复杂,与人民群众特别是老年人切身利益密切相关。通过公证对遗赠扶养协议、意定监护的真实性、合法性、公正性、有效性加以保障和体现,由公证机构对意定监护和遗赠扶养协议的履行情况实行有效监督,能够充分保证被监护人和被扶养人的合法权益,从源头上减少涉及意定监护、遗赠的纠纷和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