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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普法 | 仲裁员的选任及回避

来源:岳阳仲裁委员会秘书处 发布时间:2023-10-31 15:20

仲裁员是仲裁案件的裁判者,是仲裁的关键和灵魂。仲裁制度的优势之一即是当事人有权选择其信赖的仲裁员来审理案件。而仲裁案件能否得到公正裁判,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仲裁员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今天小编就带大家简单了解一下仲裁员的任职资格、选任规则以及回避制度。

一、仲裁员的任职资格

根据《仲裁法》的相关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的;2.从事律师工作满八年的;3.曾任法官满八年的;4.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5.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该条规定的前四项任职条件十分明确,而第五项任职条件“......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则是兜底性的规定,具有一定的模糊性。一般而言,仲裁委员会从符合仲裁员任职资格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并设仲裁员名册。

二、仲裁员的选任规则

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以岳阳仲裁委员会为例,仲裁程序有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之分,对应的仲裁庭组成和产生方式也有所区别。

普通程序由一名首席仲裁员和两名边裁组成仲裁庭,双方当事人可以在本会仲裁员名册中分别选定一名边裁,或者各自委托本会主任指定一名边裁,没有选定或委托指定的,由本会主任指定边裁,而首席仲裁员则必须由双方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本会主任指定,没有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指定的,由本会主任指定首席仲裁员。简易程序则由独任仲裁员一人组成仲裁庭,独任仲裁员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本会主任指定,没有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指定的,由本会主任指定独任仲裁员。

三、仲裁员的回避制度

根据《仲裁法》以及《岳阳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的相关规定,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同时,仲裁员应当主动披露可能引起当事人对其独立性或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的相关情况。

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回避理由、提供相关证据,且应当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此外,如果一方当事人申请回避,另一方当事人同意该回避申请,或者被申请回避的仲裁员主动提出不再担任该案仲裁员的,则该仲裁员不再参加相关案件审理,但不能据此表明当事人的回避理由成立。

上述制度对保障仲裁案件质量及维护当事人权益而言至关重要,它进一步启示我们,要依法依规聘任公道正派、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高素质仲裁员,同时,应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贯彻执行仲裁员回避制度,以确保仲裁员居中断案的公正性、独立性。(作者 刘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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