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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展示 | 货物船运运输合同中代理方的责任承担

来源:岳阳仲裁委员会秘书处 发布时间:2024-01-30 10:44

一、基本案情

2023年7月29日,C公司的工作人员通过微信的方式将拟定好的《货物船运运输合同(代理合同)》发给承运人A和托运方的其中一位合伙人,要求双方对该合同进行确认,承运人A及托运方均微信回复表示同意。同时,托运方合伙人之一D将托运人B确认同意的该份合同通过微信转发给了承运人A。

合同各方当事人注明:甲方:(托运方)某总(D微信转发给A的合同中托运方为托运人B的全名),乙方:(承运方)A的全名(D微信转发给A的合同中承运方为A总),第三方(代理方):C公司(工作人员电话号码)。合同第二条第三款约定:货方负责装货码头海事及配员,船方负责卸货码头海事及配员和绿码。第九条约定:本合同通过微信、短信等方式签订合同,甲乙双方确认后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合同签订日期:2023年7月29日,同时注明:如对本合同无异议请回复“同意”,以打定金为准,产生法律效应,代理方对本合同有协调义务,不承担法律责任。合同备注:卸货码头一次性卸货,不退档。合同还对运费、装卸港、货物名称、重量、争议解决方式等进行了约定。

合同签订后当天,托运人B将定金9000元、居间代理费1000元,共计10000元转给了C公司的法定代表人,C公司法定代表人随即通过手机银行将9000元定金转给了承运人A。按合同约定,C公司组织协调托运方在装货码头(某锚地作业区)装货至2023年8月3日驶离。当日,某市海事处在某片水域对在航船舶(承运人A的船舶)登轮检查时,该船因配员不足被给予罚款人民币3.8万元的行政处罚。2023年8月7日晚,承运船舶抵达某港口。托运人B按合同约定支付了运费。在卸货部分后,因行政处罚及滞期损失等问题发生纠纷。之后,合同各方相关人员组建微信群进行协商未果,承运人A遂提起仲裁申请,请求裁决:1.C公司向承运人A支付罚款3.8万元;2.C公司承担滞期期间的油费15600元,同时承担自2023年8月10日起至2023年9月6日止共计27天的滞期费168750元;3.由C公司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

二、仲裁庭意见

本案双方所签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依照合同约定,C公司为合同第三方而非货方,同时合同中已专门注明:代理方对本合同有协调义务,不承担法律责任,且C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及纠纷发生后均积极履行了协调义务,故C公司不是本案民事责任的承担主体。承运人A请求C公司承担各项民事责任的仲裁请求不能成立,仲裁庭不予支持。

三、裁决结果

驳回承运人A的全部仲裁请求。

四、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收集的证据,可以自行收集。


 声明:上述文章内容仅代表仲裁庭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