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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湖南省预防中小学生溺水若干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来源:岳阳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4-03-14 10:03

  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现将《湖南省预防中小学生溺水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可将意见通过电话进行反馈。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3月13日(所提意见须具体明了,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依据)。

  联 系 人:胡维岳

  联系电话:8228810

  附件:

  岳阳市司法局

  2024年3月8日

  附件

  第一条【立法目的与依据】为预防中小学生溺水事故,增强预防溺水工作成效,保障中小学生的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联防联控】政府、中小学校、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中小学生的监护人,以及其他成年人应当共同承担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工作的责任。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等原则,建立健全政府领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家校联动的联防联控机制。

  第三条【家庭保护之家庭职责】中小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预防溺水知识,加强对被监护人的日常监管,对被监护人进行预防溺水教育,提高被监护人预防溺水意识和自救能力。

  中小学生不遵守预防溺水相关规定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批评教育,并及时采取制止措施,避免发生溺水事故。

  共同生活的其他成年家庭成员应当协助中小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做好预防溺水工作。

  第四条【家庭保护之监护落实】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外出务工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完全履行预防被监护人溺水职责的,应当依法委托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代为监护,并将委托情况书面告知学校和村(居)民委员会。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落实预防溺水监护职责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

  第五条【学校保护之中小学校】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健全预防溺水安全管理制度,根据校园内需要配置预防溺水人员和设施,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人身安全。

  中小学校应当根据学生身心发展特点,进行安全教育、生命教育,通过班会、黑板报、校园广播等方式进行常态化安全教育提醒,培养学生预防溺水的良好意识和行为习惯。

  中小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涉水型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制定含有预防溺水内容的工作预案,配备相应人员和设备,防止发生溺水事故。

  中小学校可以面向学生开展游泳技能和自救技能培训,卫生健康、体育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予以配合。鼓励有条件的中小学校建设游泳场所。

  第六条【学校保护之家校沟通】中小学校应当通过短信、微信、家访等方式,加强与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沟通联系,相互配合做好预防溺水工作。

  中小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溺水事故的,学校应当立即救护、妥善处理,及时通知中小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条【社会保护之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备预防溺水安全员、组建应急抢救队,组织村(居)民、退休党员、森林防火员、在校大学生等建立预防溺水工作志愿者队伍,通过广播、宣传栏等方式进行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宣传。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对本村(居住地区)危险公共水域进行巡查,及时排查或者消除辖区内水域安全隐患。在重点时段组织联点干部、驻村辅警、网格员、水域承包人和志愿者等进行日常巡查。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指导、帮助和监督中小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预防溺水监护职责。

  鼓励村(居)民积极参与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巡查等工作,及时防范、劝阻、制止私自下水游泳、戏水的中小学生。

  第八条【社会保护之群团组织】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等群团组织应当发挥自身优势,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做好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工作。

  第九条【社会保护之水域管理主体】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经营范围内水域按照规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警示标志,配备应急救生物品。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预防溺水管理制度,落实预防溺水工作责任,在重点时间、重要地点安排专门人员进行值守或者巡查。

  生产经营单位水域内发生溺水事件的,应当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救护并及时报告。

  第十条【社会保护之新闻媒体】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宣传,在重点时段通过广告、宣传片等方式普及预防溺水知识,营造预防溺水的良好社会氛围。

  鼓励创作、出版、制作和传播预防中小学生溺水的图书、电影、广播电视节目、舞台艺术作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等。

  第十一条【政府保护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预防中小学生溺水管理体系,定期研究部署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工作,建立安全管理台账,明确本行政区域内开放水域的安全管理责任单位与责任人,组织开展预防中小学生溺水专项行动,对危险水域进行排查、整治。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督促相关权属单位和责任单位,在重点水域按照规定设置警示牌、安全隔离带、防护栏等设施,配备救援设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教育、公安、民政等相关部门参与的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督促和指导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村(居)委员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工作。协调机制具体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承担,参与协调机制的职能部门应当明确内设机构或者人员负责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工作。

  第十二条【政府保护之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学生安全网格化管理、联防联控机制和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工作责任制,按规定完善本行政区域内预防溺水设施,落实中小学校特聘安全副校长制度,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做好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召开预防中小学生溺水专题安全会议,通过广播、宣传车、宣传栏等方式进行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安全教育提醒。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制定学生溺水事故应急预案,建立溺水应急救援机制,组织联点干部、驻村辅警、网格员和志愿者等对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水域进行巡查。

  第十三条【政府保护之教育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安全管理制度,定期组织中小学校开展预防溺水专项行动,将预防溺水安全教育纳入中小学校安全工作考核体系。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协调通信管理部门,组织电信、移动、联通等企业,在暑期发送预防中小学生溺水的公益预警短信。

  第十四条【政府保护之公安部门】公安部门应当组织派出所、驻村辅警,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重点时段对重点水域进行巡查。

  公安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水利等相关部门打击非法采砂、取土以及任意改造塘坝等违法行为,及时消除相关水域的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政府保护之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应当督促乡镇(街道)儿童督导员和村(社区)儿童主任加强暑期学生家庭探访和预防溺水安全教育。

  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教育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和中小学校做好留守学生、困境学生等重点群体的预防溺水工作,建立信息台账,加强信息共享,给予重点关爱、帮扶与监管。

  民政部门对其依法临时监护或者长期监护的中小学生,应当履行预防溺水监护职责,教育、公安、财政、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予以配合。

  第十六条【政府保护之其他部门】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履行下列预防溺水职责:

  (一)在各自监管领域加强坑池、水洼、水井、池塘等安全隐患的排查与消除;

  (二)在池塘、山塘、河流、湖泊、水库、码头、渡口等各自监管水域按照规定设置或者督导相关单位设置安全防护设施、警示标志,配备救生圈、救生杆等应急救生物品,并加强设施日常维护和应急救生物品补充;

  (三)在各自监管领域落实危险公共水域预防溺水巡查制度,合理安排巡查时段、巡查人员与巡查频次。

  第十七条【技术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水域管理责任主体加大预防溺水技防设施建设,在危险公共水域设置视频图像监控、电子智能防控等设备。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整合水利、应急管理、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的公共视频图像资源,建立本行政区域内预防溺水监测网络体系。

  第十八条【经费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游泳池、戏水场所建设纳入本地体育发展规划,按照规定配备救援力量和救生设施设备,逐步实现乡镇游泳场所全覆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游泳场所建设、预防溺水设施建设、志愿者队伍建设、宣传教育、巡查巡防、应急救援等工作经费,做到专款专用。

  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购买公共服务、给予政策支持等方式,鼓励营利性游泳场所向中小学生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可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督查考核】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预防中小学生溺水督查机制,将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工作纳入政府年度督查计划,通过综合督查、专项督查、事件调查、日常督办、线索核查等方式开展对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工作的督导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和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体系,推动有关部门将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工作纳入平安建设考评机制。

  第二十条【处理机制】发生中小学生溺水事故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应对处置工作:

  (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组织人员做好搜救、救治、善后工作,并按规定进行报告;

  (二)公安部门应当及时参与学生溺水事故救援并组织指导现场处置;

  (三)卫生健康部门应当组织医疗卫生力量参与现场救援,及时启动绿色通道进行医疗救护;

  (四)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发挥综合协调作用,指导溺水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对溺水事故发生的过程、原因等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发生较大及以上溺水事故的,应当成立调查组。

  第二十一条【其他规定】学前在园儿童、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的预防溺水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施行日期】本规定自xx年xx月xx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