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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岳阳市九届人大三次会议第214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岳阳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3-11-02 15:53

岳司字[2023]第1号 A类 同意公开

雷向红代表:

    非常感谢您对仲裁工作的大力关注和支持,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仲裁、维护营商环境为企业纾困解难的建议”的提案已收悉,现将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明确仲裁机构服务收费的原则,进行合理收费和支出

     1995年7月28日,为贯彻实施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范仲裁委员会收费制度,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下称《办法》)。《办法》规定,仲裁收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案件受理费用于给付仲裁员报酬、维持仲裁委员会正常运转的必要开支。案件处理费主要用于仲裁员办案出差、开庭的食宿、交通费用,证人等仲裁参与人员出庭的必要支出,以及案件咨询、鉴定、勘验、翻译费用,还有必要的办公成本。《办法》还规定了案件受理费的收费标准,对案件处理费原则上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按照合理的实际支出收取。岳阳仲裁委员会严格遵守办法收费的标准,并向物价管理部门、财政管理部门汇报,案件处理费的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按照合理的实际支出收取。我们收取的案件受理费、处理费,严格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并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加强财务、收支管理,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物价等部门的监督。

您反映的我们收费标准高于法院的标准的问题,经我们对比了解,争议金额在一定范围内,诉讼费和仲裁费收费标准差不多,仲裁收费甚至比诉讼费用还要低。如争议金额为300万元的案件,如提请诉讼,需交纳诉讼费用为30800元,如申请仲裁,需交纳仲裁费用28500元受理费,而处理费用按照合理的实际支出收取,仲裁受理费和处理费合计也会低于诉讼费。

二、 深入企业走访调研, 便民服务解企忧

    近年来,岳阳仲裁委员会充分发挥仲裁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作用,把仲裁融入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领域,我们深入某电子技术公司、某电力公司开展了“送法入企”活动,通过现场授课、调研、发放仲裁宣传资料、调查问卷等方式充分了解了企业的法律需求,有助于今后更具针对性地为企业经营生产活动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提供仲裁方面的帮助。为帮助更多企业尽快上市申报,对涉及合规信息协查申请,岳阳仲裁委员会开辟“绿色通道”,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风险评估,并在办案系统逐一查询核实,及时将纸质证明开具给了企业。为更好地践行仲裁为民宗旨,岳阳仲裁委员会还推出仲裁服务新模式,围绕“一次办成”改革目标,推出仲裁立案“一窗通办”、仲裁立案“容缺”受理等便民措施,努力实现让仲裁服务对象“最多跑一次”,以期更好地为提供就近、便捷、高效的公共法律服务。

    针对于涉及房地产楼盘交房与业主矛盾高发频发的仲裁案件,我们第一时间同市委市政府进行汇报,适时启动专家研讨会、重大复杂案件裁前廉政提醒谈话制度,对相关案情进行风险评估、舆情研判,并采用“背靠背”“面对面”方式,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多轮调解,力求化解矛盾,以期达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三、立足能力建设,提升队伍素质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法〔2018〕76号)的规定,仲裁委员会由依法可以设立仲裁委员会的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为解决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提供公益性服务的非盈利性法人。

近年来,我们立足能力建设,提升队伍素质,完善了《岳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仲裁员的聘任条件与职责,同时根据当前工作任务的需要,更加注重畅通人才引进渠道,重点引进高校教授、律师、资深法律工作者等专业人才,不断充实扩大仲裁员队伍,为岳阳仲裁事业发展增添了新鲜血液,进一步提升了仲裁员队伍的专业性,优化了人才结构。

   对于您反映律师兼职仲裁员的问题。我国《仲裁法》第十三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从事律师工作满八年的,可以申请担任仲裁员。我们在增聘律师担任仲裁员时,严格遵照法律的规定,并严格遵守仲裁员披露、回避等有关独立和公正的制度。对于不合格的仲裁员,我们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处理:1.解除仲裁员聘任合同。如果发现仲裁员存在明显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职业不当行为,可以通过解除仲裁员聘任合同的方式进行处理。2.取消仲裁员聘任资格。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对于不符合仲裁员条件的人员,可以取消其仲裁员聘任资格。3.追究仲裁员的法律责任。如果仲裁员的行为涉嫌犯罪或者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其追究法律责任。

四、推进仲裁制度宣传营造仲裁发展良好氛围

仲裁作为解决民商事纠纷的法律途径之一,其裁决与法院生效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并且,仲裁制度具备意思自治、一裁终局、高效便捷等诸多优势,当事人可以低成本、高效率的将纠纷化解在诉前,减少诉累。因此,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要支持仲裁委员会依法独立仲裁的同时,更要加强仲裁的宣传作用,把仲裁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一方面,切实保障仲裁委员会依法独立开展工作。《仲裁法》规定:“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是法律赋予仲裁机构和仲裁员的权力,也体现出仲裁机构的独立性职能。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要支持仲裁委员会依法独立仲裁,支持仲裁委员会依照章程独立开展工作,不得干预仲裁裁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意见的通知》〔2018〕76号文件指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履行仲裁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的各项职责,保障仲裁法律制度的贯彻实施,有效提高仲裁公信力,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市政府要按照谁组建、谁负责、谁监督原则,把仲裁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听取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仲裁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积极知识和促进仲裁事业发展,为仲裁独立办案营造环境、创设调解,保障仲裁委员会依法独立仲裁。

另一方面,持续加大仲裁宣传力度不断提升全社会的仲裁意识。我们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重要指示精神,持续加大仲裁宣传力度,为提高仲裁的社会知晓率,传播仲裁声音一是推进仲裁业务融入民商事纠纷化解日常工作中,重点宣传仲裁在申请、立案、调解、送达及裁决等方面工作流程、仲裁规则及相关制度,提升公众认识,推动仲裁宣传工作常态化、制度化。二是我们注重挖掘仲裁服务的指导性、代表性、典型性案例,在省司法厅主办的《法制周报》、岳阳日报新媒体、市局法局官网刊发典型经验稿、相关报道以及新闻稿,生动及时地讲好了仲裁故事。通过仲裁维权真实案例,宣传仲裁优势特点和工作成效,实现仲裁裁决和仲裁调解工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三是司法行政机关将仲裁宣传工作纳入普法计划,作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宣传内容,宣传推广仲裁法律制度,提高公众对仲裁制度的知晓率、认可度。四是拓展仲裁服务领域,推动社会公众和市场主体认识仲裁、选择仲裁、走进仲裁,自愿采用仲裁方式公正、便捷、高效、专业地化解各类民商事纠纷,更好地发挥仲裁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市、参与社会治理、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完善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中的职能作用。

我们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党和国家中心工作,自觉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化解纠纷,发挥仲裁优势,为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力保障。   

 

   

                                         岳阳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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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负责人:张韬

承办科室:仲裁委 

承办人及联系电话:唐亮 139750371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