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基层动态

【法援】保护妇女合法权益 法援人在行动——以案释法

来源:岳阳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0-11-10 13:26

【案情简介】

2013年7月,李某(男)与陆某某(女)登记结婚,2015年,因李某实施家庭暴力行为,陆某某伤情构成轻伤二级,该案作为刑事案件立案受理,后经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理,对李某以故意伤害罪认定。

因家庭暴力等诸多原因,李某于2017年以双方感情破裂向法院起诉离婚,在调解未果且双方对离婚没有异议的情况下,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准许离婚并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问题一并作出判决。后陆某某不服楼区法院作出的财产分割的判决,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重新分割财产;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后,陆某某再次以财产分割错误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9年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民事裁定书。

【案件过程】

2020年5月,陆某某到岳阳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接待了当事人,因申请事项是离婚后财产纠纷,申请人经济困难,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岳阳市法律援助中心依法受理其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湖南昌言律师事务所具体承办此案,湖南昌言律师事务所安排朱媛媛律师代理该案。代理本案后,通过询问案情、查阅相关资料后,承办律师及时梳理出案件脉络。

承办律师认为,财产部分因为公积金计算确有错误,陆某某要求对李某全部财产重新调查清理。承办律师根据以往办理离婚案件及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的经验提出,可以通过调查令的方式对李某的财产进行全面清理。另一方面,本案一审离婚的主要原因在于李某的家暴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因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在离婚财产分割时,应考虑案件实际情况对李某少分或不分财产。本案中,李某对陆某某的暴力行为已构成刑事犯罪,对陆某某的身心健康都有较大的影响,加之经检查陆某某患有肺部疾病,应考虑实际情况对其予以适度保护。承办律师将陆某某身体疾病、家暴经历,且需照顾80高龄母亲,离婚后没有住房,生活拮据等情况向法院提出,作为法院酌情考量的因素。

案件进展过程中,承办律师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通过调查令的方式,调取了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西南证券等7家公司,将李某的财产状况进行了尽职调查,发现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证券、股票的财产未进行分割,工资、奖金与李某自认的不一致,公积金计算确实存有错误。掌握上述证据后,承办人与陆某某向楼区法院承办法官就上述问题及时进行了沟通。

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承办人与陆某某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再审法院以一、二审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基本事实没有查清,双方公积金余额应以公积金中心的余额为依据,工资奖金应以银行记录为依据,而不能以单位出具的证明为依据为由作出撤销二审判决及一审判决中关于财产分割的判决。

【案件结果】

重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对李某与陆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公积金差额、保险金额及股票资产依法进行了分割处理,最终陆某某分得共同财产39883.24元,远多于原一审判决的22470元及二审判决的29400元。再审多分配的钱款均为原一、二审没有认定或处理的财产,最终争取到了本就属于陆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保护了其合法权益。

【案例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妇女权益保护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岳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充分发挥法律援助作用,及时指派湖南昌言律师事务所为陆某某女士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承办律师借助其之前离婚诉讼办理经验,通过申请调查令的方式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进行调查与核算,并对男方财产进行了尽职调查,为陆某某要求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提供了有力的证据支撑。又因双方矛盾较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本案无法通过和解结案。本案经过一审、二审、再审、重审四个审判程序,耗时虽长,但最终维护了陆某某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