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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县】以案释法——邓某家属与岳阳县某厂劳动争议调解案

来源:岳阳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0-11-16 09:31

【案情简介】

2020年6月20日4时许,邓某在岳阳县某公司工作时,因意外紧急送完岳阳县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因男性购买工伤保险的年龄限制为18周岁至60周岁,而邓某已年满63周岁,不符合工伤保险购买条件。岳阳县某公司为其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了人身意外险。2020年6月21日,邓某家属就具体死亡赔偿金事宜,向岳阳县新墙镇人民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调解员了解到,双方争议的焦点是人身意外险赔付的金额与岳阳县某公司的应赔付的工伤死亡赔偿金金额。根据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岳阳县某公司签订的合同显示,岳阳县某公司购买的人身意外险对于意外死亡赔付的标准为5-60万元。虽然因邓某年满60周岁而未购买工伤保险,但邓某与岳阳县某公司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由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规定进行赔偿。根据岳阳县工伤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规定,邓某的工伤死亡赔偿金包括:(1)丧葬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邓某的三个子女已成年,但其配偶已年满64周岁,符合被供养家属条件,按规定,邓某配偶每月的抚恤金为邓某本人工资的40%;(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照国家规定为84万元。根据工伤死亡赔偿金的标准计算,邓某的工亡赔偿金应超过了100万元。且由于人身意外险属于商业保险,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两者属性不同,按照相关规定,职工应该得到双重赔偿。

调解员计算完赔偿金额并解释赔偿标准后,双方对赔偿金额产生分歧。岳阳县某公司希望降低赔偿金额,并且希望邓某家属只获得一份赔偿。而邓某家属要求依照法律相关规定进行赔偿。调解员首先与邓某家属进行了沟通,表示能理解家属失去亲人的痛苦,希望他们不要沉浸于痛苦中,逝者已矣,生者如斯,生活还要继续,死者还有后事要处理。而后调解员与岳阳县某公司负责人进行沟通,死者为岳阳县某公司的职工是事实,一切赔偿的计算也都符合法律法规,岳阳县某公司也应在自己能承受的范围内给予最大的赔偿。而后调解员又将双方集中在一起进行劝说,希望双方都能站在对方的角度上为对方着想。经过调解员多次劝导,双方达成了一致的调解协议。

【调解结果】

一、因死者邓某超过60周岁,未在人社部门购买工伤保险,由岳阳县某公司一次性补偿死者邓某家属78万元,在此协议签订生效后24小时内直接支付到死者邓某亲属指定的个人账户。

二、岳阳县某公司为死者邓某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了一份人身意外保险,此赔偿金由保险公司直接支付到湖南某公司账户。

三、死者邓某亲属应配合岳阳县某公司办理保险手续所需要的资料和证明,协助岳阳县某公司办理保险理赔手续。

四、本协议为一次性调解终结,死者邓某亲属不得再就此事向岳阳县某公司主张任何权利,不得在相关部门及网络媒体发布有损岳阳县某公司的一切言论,否则岳阳县某公司有权追回上述款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点评】

调解是指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就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在人民法院、人民调解委员会及有关组织主持下,自愿进行协商,通过教育疏导,促成各方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办法。与法院判决不同,调解协议是在双方自愿协调一致得出的结果,具有一定的弹性。这就使得调解员需要在调解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虽然调解具有一定的弹性,但终究是基于法律基础上处理的,调解员在调解中要站在情、理、法、利的不同角度进行分析,做到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责之以法,诱之以利。

本案例是一起劳动争议纠纷,争议的焦点是由于劳动者年满60周岁未能购买工伤保险而只购买了人身意外险引起的。新墙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站在中立的角度,从当事双方实际出发,站在情、理、法、利四个角度对事情进行分析,最终达成了另双方都满意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