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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岳阳市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站场管理规定》

来源:岳阳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3-02-01 09:25

《岳阳市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站场管理规定》已经2022年10月27日岳阳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22年11月23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12月12日

岳阳市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站场管理规定

(2022年10月27日岳阳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22年11月23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规范岳阳市行政区域内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站(场)的建设、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列入《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的物质或者物品。

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站(场)(以下简称“危货站(场)”)属于交通基础设施,是指依法设立并以场地设施为依托,具有符合规定的设施设备、人员和制度,为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提供停放、维修、洗消等服务的经营场所。

第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危货站(场)管理工作,统筹危货站(场)规划与建设,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危货站(场)建设与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危货站(场)建立应急预案体系,组织协调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应急救援。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危货站(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以及危货站(场)经营中环境应急监测、废弃危险货物处置及废水、废气处理的监督管理。

发展与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按照各自法定职责负责危货站(场)建设与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危货站(场)设置专项规划应当与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业发展相适应,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危险化学品产业聚集区应当规划建设与产业发展相匹配的危货站(场)。

危货站(场)选址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国家相关安全生产规范和消防、环境评价的强制性要求,远离居住区、文教区等环境敏感区,避让城市闹市区、交通复杂区,不得妨碍居民生活和威胁公共安全。

第四条  危货站(场)建设应当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危货站(场)应当按照危险货物的种类、特性分区设置功能区域,根据需要可以设置空载车辆停放区、重载车辆临时停放区、车辆维修区、车辆洗消(置换)区等,并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危货站(场)应当配套建设与危险货物性质相适应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救援、应急处理等设施,加强智慧化和信息化系统建设。

鼓励有条件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建设危货站(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政策优惠、财政补贴、与企业合作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危货站(场)。

第五条  危货站(场)经营管理者应当对站(场)实行封闭管理,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配备与危货站(场)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全管理人员;

(二)对出入危货站(场)车辆进行资质和安全检查并予以登记,引导车辆行驶和停放安全有序;

(三)在车辆停放区、车辆维修区、车辆洗消(置换)区等区域作业应当符合相关环境保护与安全生产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强制性标准。不得从事车辆装载介质的取样、倒罐、泄压等作业行为,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除外;

(四)编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消防救援、反恐怖袭击等预案,报送相关主管部门备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牵头,应急管理、公安、生态环境、住房与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消防救援等相关部门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对危货站(场)的监督检查每年不得少于两次。

公安、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应当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在危货站(场)外的停放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危货站(场)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相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竣工验收合格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将危货站(场)投入使用的;

(二)未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

(三)未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的;

(四)允许资质不合格或者安全检查不合格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进出危货站(场)的;

(五)未及时制止和纠正违反操作规程、冒险作业的;

(六)未编制应急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应急演练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现违法行为或者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查处的;

(二)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第九条  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湖南城陵矶新港区、南湖新区、屈原管理区的管理委员会依照本规定做好辖区内危货站(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