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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规定》

来源: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发布时间:2022-05-30 09:54

为贯彻落实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 强化监管 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意见》精神,巩固司法鉴定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成果,完善管理机制,强化监督管理,严防“金钱、人情、虚假”鉴定和“多头、重复”鉴定,切实提高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突出党建引领

(一)推进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司法鉴定协会、鉴定机构凡有3名以上党员的,司法行政机关要指导其按照规定程序,向相应基层党委提出成立党组织的申请,建立符合自身特点和工作要求的党组织和党建工作方式方法,确保2021年12月底前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在行业全覆盖。推进鉴定机构管理层人员和党组织班子成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加强党员教育监督管理,组织关系不在司法鉴定协会、鉴定机构党组织的党员,按照“一方隶属、参加多重组织生活”原则,参加司法鉴定协会和鉴定机构党组织生活。

(二)发挥战斗堡垒和先锋模范作用。发挥党组织在鉴定机构决策、规范管理中的作用,明确党组织在鉴定人选聘、培养、评优、表彰和职业道德建设等工作中的政治把关作用。以“党员先锋岗”“党建示范点”等为载体,用心用情为群众办实事,充分发挥党员鉴定人的模范带头作用。开展具有司法鉴定行业特点的党建工作,推进党建与业务工作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二、严格准入登记

(三)严格鉴定机构准入登记。司法行政机关要严格把握各类别鉴定机构准入条件,严格执行鉴定机构准入专家评审程序。鉴定机构新登记或增加业务范围,应当先通过能力审核,并由司法行政机关组织专家对申请人专业人员、技术条件、仪器设备等进行综合考核评审。新申请登记鉴定机构有检测实验室资质认定要求的,申请人应将鉴定机构申报材料和相关人员情况向司法行政机关报备后,再向市场监管部门提出资质认定申请。从严把握仪器设备和实验室配置标准,查验申请人自有必备符合使用要求的仪器设备和通过认证认可检测实验室的相关凭证。

(四)严格鉴定人准入登记。鉴定机构登记的每项鉴定执业项目,原则上应有2名以上专职鉴定人和1名以上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鉴定人,其中1名专职鉴定人的年龄在60周岁以下。对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个人职称专业、工作经历、业务能力等进行实质审核,确保其具备与从事鉴定活动相适应的条件和能力。建立司法鉴定人准入高等院校“相关专业”目录,从严把握鉴定人准入“相关专业”“相关工作”的规定,必要时组织专家论证。申请人年龄超过60周岁的,需提供体检报告,确保其能够胜任鉴定活动和出庭作证工作任务。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在鉴定机构兼职的,在新申请登记或申请司法鉴定人执业类别重新核定登记时,必须提交有关机关批准兼职执业的证明材料。

(五)完善鉴定人准入考核机制。严格按照各类别司法鉴定人准入条件,建立岗前专业实务测评、集中面试、执业能力考核等准入机制,健全司法鉴定人执业能力考核评审制度。申请司法鉴定人执业登记或新增执业类别,必须先通过专业技能和执业能力考核或专家评审。未接受过法医专业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教育,申请从事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人登记的,需先参加转岗培训和考核。

三、加强日常管理

(六)明确鉴定机构设立主体监管责任。鉴定机构设立主体应当依法对鉴定机构负责人任免、人员聘用、财务管理、重大仪器设备购置或使用等事项进行监督,并保障其独立开展司法鉴定活动。鉴定机构应保持法定设立条件,严禁出租、出借、转让《司法鉴定许可证》。鉴定机构的负责人原则上由具有一定管理经验和专业水平,并在本机构执业的司法鉴定人担任。鉴定机构依法注销或被撤销登记的,鉴定机构的设立主体应承担一切后续法律责任,妥善保管和处理司法鉴定案卷等档案材料。

(七)严格规范委托鉴定程序。鉴定机构不得委托个人或其他组织代理、承接案源,不得未经批准在机构住所地之外设立任何形式的受理点、接待点、代办点、采样点等业务站点。鉴定机构受理涉刑事案件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的,必须由办案机关委托,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书》并确认鉴定材料,鉴定机构不得直接接收当事人提交的鉴定材料,从源头上防止“多头、重复”鉴定。

(八)完善鉴定质量评价机制。组织开展能力验证、质量检查、案件评查、能力和服务质量评价等第三方评估活动,并强化结果运用。市州司法行政机关应定期组织专家开展评查工作,每年对所有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所有执业项目随机抽取至少2份司法鉴定意见书进行评查,加大对投诉较多的鉴定机构和小微鉴定机构鉴定文书档案评查力度。文书评查结果要以适当的方式公开通报,对存在问题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依法进行处理并责令限期整改。

(九)严格落实培训要求。鉴定人每年应参加不少于50学时的继续教育培训。司法行政机关要严格考核鉴定人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情况,对无正当理由未达到规定学时要求,或者拒绝参加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鉴定协会组织的必修内容培训,或者重要培训内容考核不合格的鉴定人,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暂停执业;符合注销条件的,依法予以注销。

四、强化监督检查

(十)加大信息化监管力度。加快推进全省统一司法鉴定综合信息系统应用,确保全省2021年底前实现鉴定受理、过程记录、鉴定意见书制作、赋二维码等环节在线办理、全程留痕。加强系统对接和数据汇聚,一体实现网上审批、业务办理、执业监管、投诉处理、综合管理等功能,加强对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的动态监管。

(十一)加强鉴定收费管理。严格落实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和收费管理规定,加大检查力度。鉴定机构上浮收取鉴定费用,应有明确依据;下浮收取鉴定费用,应列明相关理由,并将依据和理由载入《司法鉴定委托书》。对违规收费行为或者利用降低收费、支付回扣、介绍费等方式进行恶意竞争的,坚决依法予以查处。

(十二)加强鉴定事中事后监管。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司法行政机关应常态化开展实地检查,动态掌握鉴定机构人员、场地、仪器设备和内部管理、执业情况等信息,及时公开检查结果。依法依规清理到期未按要求通过资质认定或实验室认可的鉴定机构。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存在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登记条件或执业条件,能力验证、执业能力评估不符合要求,在评查、检查中发现能力水平存在严重不足,长期不具体从事鉴定业务等任一情形的,责令限期整改;限期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层报省厅依法予以注销。

(十三)健全投诉处理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司法行政机关主渠道作用和司法鉴定协会自律作用,压紧压实鉴定机构主体责任,畅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投诉渠道。省、市司法行政机关切实加强对下级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重点指导监督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履行日常监管、投诉处理等职责。司法行政机关应依法办理上级机关转办、交办、督办的投诉案件,并及时报告处理结果。

(十四)严惩鉴定违规执业行为。修订我省司法鉴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加大对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力度,从严查处“金钱、人情、虚假”鉴定和严重损害司法鉴定行业形象的违法违规行为。健全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执业档案,加强鉴定信用体系建设,对受到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鉴定机构、鉴定人,依托司法行政机关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严格落实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衔接机制,提高监督管理的总体效能。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湖南省司法厅办公室                        2021年9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