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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公示

标题: 物业违规乱收取费用
来信人:
来信时间: 2024-04-26 15:22:30
内容: 请问下贵局,1 该协议属于租赁协议还是买卖协议? 2 该协议若是租赁协议,判定依据是什么法律条文? 3 该协议若是买卖协议,判定依据是什么法律条文?

附件1:000166d798f1da4841d64f17d401962d.jpeg

附件2:939757f24ef38cfabebe9809a0a94fab.jpeg

附件3:c49a0fbdeb1311a74b425c94310bd4e1.jpeg

附件4:IMG_1355.jpeg

受理回复

回复部门: 市司法局
回复时间: 2024-04-30 10:18:17
回复内容:

  市民: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我局已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根据您提供的《未竣工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书》,协议所涉车位未经所有权登记,没有独立产权,不能通过出售方式转让,故签订使用权转让协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协议既不符合买卖合同、也不符合租赁合同规定,属于无名合同[也叫非典型合同,与我国法律对有名合同(买卖、租赁合同等)的规定为对比,无名合同可表述为:“法律未规定名称和调整范围的合同”。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民法典》第七百零四条: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非常感谢您的来信,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方面的疑问,欢迎您在工作时间拨打电话0730-2968066进行咨询。

  祝您生活愉快,万事如意!

  岳阳市司法局

  2024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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