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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管理工作问答和服务事项

来源:岳阳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10-10-15 00:00
一、什么是公证?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二、设立公证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 (二)有固定的场所; (三)有二名以上公证员; (四)有开展公证业务所必需的资金。 三、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   (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   (五)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四、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   (二)提存;   (三)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   (四)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   (五)提供公证法律咨询。 五、担任公证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龄二十五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   (三)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   (四)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五)在公证机构实习二年以上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 六、公证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同时在二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   (二)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   (三)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   (四)私自出具公证书;   (五)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   (六)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 (七)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  (八)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九)法律、法规、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公证的;   (二)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   (三)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   (四)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   (五)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六)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   (七)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   (八)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   (九)当事人拒绝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