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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机构改制艰难 电子公证面临挑战

来源:岳阳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15-09-23 08:25

全国公证机构年均办证量保持在1000万件以上。以北京长安公证处为例,十年间,共办理各类公证事项70余万件,办证数量从2005年的38048件攀升到2014年的110348件。各种新类型的公证业务,以及激增的案件数量考验着每个公证处。但是,公证机构的改制仍旧艰难,电子公证面临各种新挑战。昨天,第三届“长安公证讲坛”在北京举行,数位专家聚焦当前存在的热点问题,为法律的修改、公证制度的完善提出意见建议。

公证机构的改制仍旧艰难

据介绍,十年前,立法机关经过深入研究,结合当时我国公证机构一般都属于行政体制,有1500家属于事业编制,还有38家属于合作制的实际情况,最后《公证法》中明确了公证机构的性质——“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目前,我国公证机构仍然是多元化模式,行政机关性质、事业单位性质、合作或合伙制性质三种性质的公证机构并存。有专家慨叹:“没想到十年之后仍然还是3种体制并存!而且仍然有将近一千多家还属于行政体制中。可见这十年来,我们公证机构的改制是多么的艰难。”有专家认为,依据现在的改革趋势,行政体制内的公证机构显然要脱离,自收自支的事业法人公证机构将不符合现行的事业单位改革要求,又不能退回行政体制。来自立法机构的专家称:“公证机构未来得定位可能是作为非盈利性社团法人可能更合适。”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却认为,应该尽快对《公证法》进行修改,“不以营利为目的”,又要“承担民事责任”,是相互矛盾的。“如果公证活动分两类:一类是免费的,应该由公共服务机构提供的,政府应该提供的。另一类是个人要求做担保的,花一些小的费用,有个人来给你做担保的。”李曙光认为,如果把证明机构更多的作为商业信用的备书,就应该营利。 “营利”不等于没有监管,反而可以实现法律上下文的衔接,依据《公证法》四十六条的规定,公证机构的收费价格由有关部门监管,证明机构的设立须批准,证明机构负责人要核准,“证明机构的定位,应该把它更加定位为市场化的一个机构。”

骗取公证文书的违法行为尚无定罪

据介绍,当事人通过欺诈的手段骗取公证文书,并申请法院通过诉讼、通过执行获取财物的情况时有发生。如何有效打击这类违法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以及法院有一些合作机制,一些地方也有过一些专项打击活动。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陈卫东认为,可以考虑将来在刑法的修正案中增加“骗取公证书的罪名”。陈卫东进一步分析,根据《公证法》的规定,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提供真实合法的文件材料,否则将承担一定的后果。构成犯罪的要承担刑事责任。“在司法实务中,当事人采用虚假手段,骗取公证文书,是否定罪,在目前来看刑法没有规定。”陈卫东说,依据刚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增加的内容:“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这就把多年争议很大的虚假诉讼的问题,正式纳入到了刑法,作为一种犯罪的证据。”陈卫东还提示,“如果他骗取的公证文书没有通过法院,这个罪名不能给予。”

公证债权文书制度便捷且成本低

经过公证的债权文书,并由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人凭原公证书及执行证书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这是债权实现的一种非常便捷的低成本的方式。”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赵晋山说,这项制度日益被公众所接受:“2010年北京海淀法院受理的公证文书执行案件只有24件。标的金额也是比较低的,1.3亿。到了2014年,受理的数字就达到了185件,标的金额也到了12个亿,四年几乎翻了十倍。全国的情况,2012年受理的案件是2万件,2014年已经超过了2.8万件,同比增长25.5%。总的来看我们感觉到人民法院这几年来对这公证性文书制度的支持认可力度是越来越大了。”

因为赋予强制执行力的债权公证文书签发的时候程序有瑕疵,确定的债权数额计算错误,多了50万,当事人双方约定的违约金和利息明显偏高,相当于年利率180%,中级法院和高级法院都不予执行。案件到了最高法院。“经过深入研究,最高法院最终裁定,尽管存在上述错误,但是如果因此就不予执行的话,跟‘公证债权文书制度’设置的目的是不符合的。所以最终的裁定的思路就是,对有错误的部分,违反法律规定的部分不予执行。对于其他的部分还应该执行。”赵晋山说。

电子公证面临全新挑战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刘品新副教授说,目前像网络的仲裁、网络的电子法庭,都在陆续的推动之中。工商税务行政,这些行政执法部门已经跟某大门户网站都在搞合作,就是互联网+的改革。因此,电子公证的改革也面临着各种新挑战。刘品新介绍,电子公证是虚拟空间的公证,既要对虚拟空间的证据做保全,还需要对虚拟空间的法律关系进行固定。但目前的现状是,公证机关并不能做到真正参与电子合同订立的环节中,所谓的公证,只不过是停留在确认电子环节是有效的。也就是说涉网公证虽然打了一个旗号,实际上只不过做了一个最简单的公证而已。刘品新说,公证遇到很多的挑战,有来自企业的挑战,比如说有一些公司出了原来叫公证云,现在叫取证云,存证宝等等。证据固定的问题,已经开始介入电子商务还有其他的案例中。与此同时部分高校已开始跟一些公司合作,开始做电商的固定和提取的改革。此外,司法鉴定也直接挑战公证,为什么就是有关所说的司法鉴定已经开始做事前的事情,不是在做事后的事情,我们绝大多数电子书的司法鉴定,是证据保全,是在做复制在做竞相。法院的改革中,一些法院在《诉讼法》修改之前,就开始做证据固定的数据,《诉讼法》修改之后,规定了诉权的保全,是打官司之前请法院做。表面上对诉权的保全,实际上电子证据的保全。刘品新说,电子公证加互联网有三个趋势,第一个就是真正专业的电子公证出现,由懂得电子数据知识信息化的公证人员来做公证,他不是像电子数据的那么专业,但是它要懂一些起码的东西。他要能够对一些看不见的数据交换,或者看不见的证据进行固定。第一个就是注意到国外传统化的公证来做电子数据的电子公证。第三个就是平台化,公证机构跟一些网络公司搞网上的公证库。


(来源:法制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