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
前 言.............................................................................II |
第1部分 声像资料鉴定通用术语........................................................1 |
第2部分 声像资料鉴定通用程序........................................................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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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F/Z JD0300001-2010 |
II |
前 言 |
声像资料鉴定通用标准是由系列标准构成的标准体系。下面列出了这些标准的预计结构。 |
a) SF/Z JD0300001-2010 声像资料鉴定通用规范 |
第1部分:声像资料鉴定通用规范 |
第2部分:声像资料鉴定通用程序 |
b) SF/Z JD0301001-2010 录音资料鉴定规范 |
第1部分:录音资料真实性(完整性)鉴定规范 |
第2部分:录音内容辨听规范 |
第3部分:语音同一性鉴定规范 |
c) SF/Z JD0304001-2010 录像资料鉴定规范 |
第1部分:录像资料真实性(完整性)鉴定规范 |
第2部分:录像过程分析规范 |
第3部分:人像鉴定规范 |
第4部分:物像鉴定规范 |
本标准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提出。 |
本标准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负责起草。 |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施少培、杨旭、孙维龙、卞新伟、陈晓红、奚建华、徐彻、钱煌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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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第1部分 声像资料鉴定通用术语 |
1 范围 |
本部分规定了声像资料鉴定中常用的术语及其定义。 |
本部分适用于声像资料鉴定中的各项鉴定。 |
2 术语和定义 |
2.1 声像资料 Audio/Video Materials |
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以录音、录像、照相等方式记录并储存的有关案件所涉客体的声音和形 |
象的证据。具体分为录音资料、录像资料和照片/图片资料。 |
2.2 声像资料鉴定 Forensic Audio/Video Examination |
简称声像鉴定,指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结合专业经验知识,对录音带、录像带、磁盘、光盘、 |
存储卡、图片等载体上记录的声音、图像信息的真实性、所反映的情况过程及声音、人体、物体的同 |
一性等问题所进行的科学判断。 |
2.3 录音资料鉴定 Forensic Examination of Audio Recordings |
声像资料中的录音资料的鉴定。具体内容有录音资料真实性(完整性)鉴定、语音同一性鉴定、 |
录音同源性鉴定、录音内容辨听、录音处理、录音设备分析等。 |
2.4 录像资料鉴定Forensic Examination of Video Recordings |
声像资料中的录像资料的鉴定。具体内容有录像资料真实性(完整性)鉴定、人像鉴定、物像鉴 |
定、录像同源性鉴定、录像过程分析、录像/图像处理、录像设备分析等。 |
2.5 照片/图片资料鉴定Forensic Examination of Photographs |
声像资料中的照片/图片资料的鉴定。具体内容有图像真实性(完整性)鉴定、人像鉴定、物像鉴 |
定、图像同源性鉴定、图像处理、照相设备分析等。 |
2.6 录音资料真实性(完整性)鉴定 Forensic Authentication of Audio Recordings |
又称录音资料剪辑鉴定,指通过听觉感知、声谱分析、元数据分析、数字信号分析等技术手段, |
对录音资料的原始性、连续性和完整性所进行的科学判断,以确定其是否经过后期加工处理。 |
2.7 录像资料真实性(完整性)鉴定Forensic Authentication of Video Recordings |
又称录像资料剪辑鉴定,指通过视觉辨识、成像分析、音频信号分析、视频信号分析、元数据分 |
析、数字信号分析等技术手段,对录像资料的原始性、连续性和完整性所进行的科学判断,以确定其 |
是否经过后期加工处理。 |
2.8 照片/图片资料真实性(完整性)鉴定Forensic Authentication of Photograph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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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又称图像篡改鉴定,指通过视觉辨识、成像分析、元数据分析、数字信号分析等技术手段,对照 |
片/图片是否经过后期加工处理所进行的科学判断。 |
2.9 语音同一性鉴定 Forensic Voice Identification |
又称声纹鉴定、话者识别/鉴定、说话人鉴定和嗓音鉴定,指通过比较、分析,对声像资料记载的 |
语音的同一性问题所进行的科学判断。 |
2.10 人像鉴定 Forensic Identification of Human Images |
通过比较、分析,对声像资料记载的人体的同一性问题所进行的科学判断。 |
2.11 物像鉴定Forensic Identification of Object Images |
通过比较、分析,对声像资料记载的物体的同一性问题所进行的科学判断。 |
2.12 录音内容辨听 Forensic Interpretation of Audio Recordings |
通过听辨,必要时借助录音处理等技术手段,书面整理录音资料所反映的对话内容。 |
2.13 录像过程分析 Forensic Process Analysis of Video Recordings |
通过观察,必要时借助图像处理等技术手段,对录像资料记载的人、物的状态和变化情况所进行 |
的辨识。 |
2.14 录音处理 Enhancement of Audio Recordings |
通过数字信号处理,降低录音中不希望的声音成分,增强需要的声音成分,改善听觉或声谱效果。 |
2.15 图像处理 Image Processing |
通过数字信号处理,对照相、录像记载的图像进行增强、校正、去模糊等处理,突出、复原需要 |
的画面,改善视觉效果。 |
2.16 同源性鉴定 Origin Identification |
通过比较、分析,对不同声像资料记载的语音、音乐等声音及人体、物体等形象是否出自于同一 |
次的记录所进行的科学判断。 |
2.17 检材 Questioned Audio/Video Materials |
声像资料鉴定中特指需要进行鉴定的录音、录像、照片/图片资料。 |
2.18 样本 Known Audio/Video Materials |
声像资料鉴定中特指供比较和对照的录音、录像、照片/图片资料。 |
2.19 检材语音 Questioned Voice |
又称检材语声、需检语音和需检语声,指检材中需要鉴定的说话人语音。 |
2.20 检材人像 Questioned Human Images |
又称需检人像,指检材中需要鉴定的人体的形象。 |
2.21 检材物像 Questioned Object Images |
又称需检物像,指检材中需要鉴定的物体的形象。 |
2.22 样本语音 Known Voice |
又称样本语声,指样本中供比较和对照的说话人语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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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2.23 样本人像 Known Human Images |
样本中供比较和对照的人体的形象。 |
2.24 样本物像 Known Object Images |
样本中供比较和对照的物体的形象。 |
2.25 原始录音 Original Audio Recordings |
事件发生时用特定设备和介质记录生成的录音资料。 |
2.26 原始录像 Original Video Recordings |
事件发生时用特定设备和介质记录生成的录像资料。 |
2.27 原始照片 Original Photographs |
事件发生时用特定设备和介质记录生成的照片资料,一般表现为底片和图像文件。 |
2.28 声称的原始声像 The Alleged Original Audio/Video Materials |
声像资料提交方(录制/拍摄方)声称的原始录音、录像、照片资料。 |
2.29 声像资料复制件 Copy of Audio/Video Materials |
采用转录、采集、扫描、计算机拷贝等方式复制的录音、录像、照片/图片资料。 |
2.30 检材录制/拍摄设备 Recording Equipment of Audio/Video Materials |
录制/拍摄原始检材录音、录像、照片资料的设备。 |
2.31 声称的检材录制/拍摄设备 The Alleged Recording Equipment of Questioned Audio/Video |
Materials |
检材提交方(录制/拍摄方)声称的录制/拍摄检材的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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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部分 声像资料鉴定通用程序 |
1 范围 |
本部分规定了声像资料鉴定中案件的受理程序。 |
本部分规定了声像资料鉴定中案件的检验/鉴定程序。 |
本部分规定了声像资料鉴定中送检材料的流转程序。 |
本部分规定了声像资料鉴定中鉴定结果报告程序。 |
本部分规定了声像资料鉴定中检验记录程序。 |
本部分规定了声像资料鉴定中案件的档案管理程序。 |
本部分规定了声像资料鉴定中的出庭程序。 |
本部分适用于声像资料鉴定中的各项鉴定。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 |
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 |
研究是否可适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2007年8月7日司法部颁布,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
SF/Z JD0300001-2010 声像资料鉴定通用规范 第1部分:声像资料鉴定通用术语 |
SF/Z JD0301001-2010 录音资料鉴定规范 第1部分:录音资料真实性(完整性)鉴定规范 |
SF/Z JD0301001-2010录音资料鉴定规范 第2部分:录音内容辨听规范 |
SF/Z JD0301001-2010录音资料鉴定规范 第3部分:语音同一性鉴定规范 |
SF/Z JD0304001-2010录像资料鉴定规范 第1部分:录像资料真实性(完整性)鉴定规范 |
SF/Z JD0304001-2010录像资料鉴定规范 第2部分:录像过程分析规范 |
SF/Z JD0304001-2010录像资料鉴定规范 第3部分:人像鉴定规范 |
SF/Z JD0304001-2010录像资料鉴定规范 第4部分:物像鉴定规范 |
3 受理程序 |
3.1 案件的接受 |
3.1.1 案件可通过当面和邮件两种方式接受。 |
3.1.2 委托方必须提供介绍信、委托书等有关委托手续。 |
3.1.3 受理人应为具有声像资料鉴定资格的鉴定人。 |
3.2 了解案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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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 了解案情的途径 |
(1) 委托方对案件情况的介绍; |
(2) 有关人员的当面陈述; |
(3) 阅读有关的案件卷宗; |
(4) 实地勘验和调查; |
(5) 其它合法途径。 |
3.2.2 了解案情的内容 |
(1) 案件发生的经过、性质、争议的焦点及其它相关情况; |
(2) 何人提交的检材,想说明什么问题,检材的关键内容是什么; |
(3) 何人提出鉴定,为什么鉴定,鉴定的关键部分是什么; |
(4) 是否存在与检材相关的其它人证、物证、书证、声像资料等证据,其情况如何; |
(5) 是否首次鉴定,如不是首次鉴定的,应了解历次鉴定的具体情况。 |
3.2.3 了解与检材相关的情况 |
(1) 检材为何人、何时、何地录制; |
(2) 检材的录制环境、现场人员情况; |
(3) 检材的录制方式、录制设备、连接及操作情况; |
(4) 检材的提取、保存及复制情况; |
(5) 视鉴定需要,了解案件所涉人、物的具体情况,如语音同一性鉴定中被鉴定人的生活背景、 |
物像同一性鉴定中被鉴定物品的特性等; |
(6) 视鉴定需要,要求提供录制检材的设备或软件等。 |
3.2.4 了解与样本相关的情况 |
(1) 样本为何人、何时、何地录制; |
(2) 样本的录制环境、现场人员情况; |
(3) 样本的录制方式、录制设备、连接及操作情况; |
(4) 样本的提取、保存及复制情况; |
(5) 视鉴定需要,了解录制样本时,被鉴定人的状态、配合程度等情况。 |
3.3 审查送检材料 |
3.3.1 检材的审核 |
(1) 了解检材是否(声称)原始录制; |
(2) 征得委托方同意,启动检材的防删除装置; |
(3) 检查检材的标记情况,如无标记的,可要求委托方或征得委托方同意,通过书写文字、贴标 |
签等方式进行标记,以防材料之间的混淆; |
(4) 检查检材是否有损坏、拆卸、污染等情况; |
(5) 检查检材录制设备、播放软件及连线的状态,是否能够正常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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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6) 通过提供的录制设备、播放软件或适当的声像设备对检材进行放像/音,检查检材状态; |
(7) 通过文件名、时间计数、特殊画面或语音等,确定检材上需要鉴定内容的位置; |
(8) 通过人、物、内容、声音等的特点,确定需要鉴定的内容; |
(9) 初步判断检材是否具备鉴定条件。 |
3.3.2 样本的审核 |
(1) 了解样本是否原始录制; |
(2) 征得委托方同意,启动样本的防删除装置; |
(3) 检查样本的标记情况,如无标记的,可要求委托方或征得委托方同意,通过书写文字、贴标 |
签等方式进行标记,以防材料之间的混淆; |
(4) 检查样本是否有损坏、拆卸、污染等情况; |
(5) 通过适当的声像设备或播放软件对样本进行放像/音,检查样本状态; |
(6) 通过文件名、时间计数、特殊画面或语音等,确定样本上供比对内容的位置; |
(7) 通过人、物、内容、声音等特点,确定供比对的内容; |
(8) 初步判断样本是否具备比对条件。如需要补充样本的,应将有关录制样本的要求告知委托方; |
(9) 如需鉴定方制作样本的,应向委托方提出需配合事项,按相应技术要求录制样本。 |
3.4 明确鉴定要求 |
3.4.1 明确委托方具体的鉴定要求。 |
3.4.2 审查委托方提出的鉴定要求是否属于声像资料鉴定的范围。 |
3.4.3 对委托方所提不科学、不合理或不确切的要求,应相互沟通,使其提出适当的要求。 |
3.5 决定是否受理 |
3.5.1 初步评价实验室现有资源和能力是否能够满足鉴定要求,决定是否受理。如有以下情况可以不 |
予受理。 |
(1) 检材经初步检查明显不具备鉴定条件的; |
(2) 样本经初步检验明显不具备比对条件,同时又无法补充的; |
(3) 鉴定要求不明确的; |
(4) 委托方故意隐瞒有关重要案情的; |
(5) 在委托方要求的时效内不能完成鉴定的; |
(6) 实验室现有资源和能力不能满足鉴定要求的; |
(7)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六条规定的不得受理的情况。 |
3.5.2 决定受理的 |
(1) 与委托方签订鉴定委托协议; |
(2) 向委托方说明鉴定委托协议中所需填写的内容,并明确告知各项格式条款的具体内容; |
(3) 要求委托方如实、详细填写鉴定委托协议中的相关内容; |
(4) 认真核查委托方填写的各项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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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3 决定不受理的,应向委托方说明原因。 |
3.5.4 如不能当场决定是否受理的,可先行接收,并向委托方出具收领单或在鉴定委托协议中予以说 |
明。 |
(1) 接收后经审查决定不受理的,应及时将送检材料退回委托方,并向其说明原因; |
(2) 接收后决定受理的,对案件进行编号登记。 |
3.6 登记 |
3.6.1 案件接收后应当进行统一登记。 |
3.6.2 决定受理的,对案件进行惟一性编号。 |
4 检验/鉴定程序 |
4.1 鉴定的启动 |
4.1.1 案件受理后,应组成鉴定组,并指定第一鉴定人。 |
4.1.2 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相应的鉴定程序。 |
4.2 鉴定程序 |
4.2.1 鉴定程序分为普通程序和复杂程序。 |
4.2.2 初次鉴定的案件一般进入普通程序。 |
4.2.3 已经过鉴定的复核、重新鉴定或重大、疑难案件鉴定直接进入复杂程序。 |
4.2.4 普通程序中,鉴定人之间产生意见分歧的,转入复杂程序。 |
4.3 鉴定人和鉴定组 |
4.3.1 鉴定人必须具备声像资料鉴定专业的资质,并取得声像资料鉴定执业资格。 |
4.3.2 鉴定须由两人以上(含两人)鉴定人组成的鉴定组共同完成。 |
4.3.3 鉴定实行鉴定组负责制,第一鉴定人负主要责任,其他鉴定人承担次要责任。 |
4.3.4 第一鉴定人负责组织鉴定的实施,掌握鉴定时限,与委托方协调,汇总检验记录和讨论结果。 |
4.3.5 普通程序中鉴定组一般由两人组成。 |
4.3.6 复杂程序中鉴定组须由三人以上(含三人)组成,且鉴定人中须有高级技术职称鉴定人。 |
4.4 鉴定方式 |
4.4.1 根据鉴定项目的性质,鉴定分为协同鉴定和独立鉴定两种方式。 |
(1) 协同鉴定:鉴定人共同进行检验,或鉴定人对其它鉴定人的检验过程和结果进行核实确认, |
形成鉴定组意见。 |
(2) 独立鉴定:鉴定人首先独立进行检验,然后鉴定组进行讨论,形成鉴定组意见。 |
4.4.2 对于经验判断性不强的鉴定项目,如语音处理、图像处理,内容辨听、过程分析等,可采用协 |
同鉴定方式。 |
4.4.3 对于经验判断性强的鉴定项目,如录音、录像资料真实性(完整性)鉴定、语音、人像、物像 |
同一性鉴定等,应采用先独立鉴定再共同讨论的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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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鉴定组讨论 |
4.5.1 第一鉴定人根据鉴定组各鉴定人的检验意见,负责组织鉴定组讨论。 |
4.5.2 鉴定组形成一致鉴定意见的,由第一鉴定人负责起草鉴定文书,并及时提交复核和签发。 |
4.5.3 鉴定组出现意见分歧的,按下款处理。 |
4.6 意见分歧的处理 |
4.6.1 普通鉴定程序中如出现意见分歧,通过讨论尚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转入复杂程序。 |
4.6.2 复杂鉴定程序中如出现意见分歧的 |
(1) 通过讨论尚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但不存在方向性意见分歧的,则以多数(三分之二以上)鉴 |
定人的意见为最终的鉴定结论。不同意见有权保留,同时应记录在案。 |
(2) 通过讨论仍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作无法鉴定处理。各种意见应记录在案,并向委托方说明。 |
4.7 检验/鉴定方法 |
鉴定人根据委托要求及检验的具体内容,确定检验/鉴定方案、选择检验/鉴定方法,并严格按照相 |
应的鉴定规范进行操作。 |
4.7.1 声像资料鉴定项目的鉴定规范: |
SF/Z JD0301001-2010 录音资料鉴定规范 第1部分:录音资料真实性(完整性)鉴定规范 |
SF/Z JD0301001-2010录音资料鉴定规范 第2部分:录音内容辨听规范 |
SF/Z JD0301001-2010录音资料鉴定规范 第3部分:语音同一性鉴定规范 |
SF/Z JD0304001-2010录像资料鉴定规范 第1部分:录像资料真实性(完整性)鉴定规范 |
SF/Z JD0304001-2010录像资料鉴定规范 第2部分:录像过程分析规范 |
SF/Z JD0304001-2010录像资料鉴定规范 第3部分:人像鉴定规范 |
SF/Z JD0304001-2010录像资料鉴定规范 第4部分:物像鉴定规范 |
4.7.2 鉴定中使用专门仪器的,应当遵循相应仪器的操作规程进行。 |
4.7.3 对于需要使用其他鉴定方法的,应事先对拟采用方法进行验证和确认,并文件化。 |
5 送检材料的流转程序 |
5.1 送检材料的标识 |
5.1.1 案件受理人应及时对送检材料进行惟一性标识。 |
5.1.2 送检材料的标识应遵循以下原则: |
(1) 同一案件的送检材料应集中放置于一处,如档案袋等,放置处应标注委托单位和受理案号等 |
信息; |
(2) 在不影响播放的前提下,可在送检材料上粘贴表明其性质的标识,如检材(可简化用JC)、 |
样本(可简化用YB); |
(3) 无法直接粘贴标识的,可在送检材料外包装上进行标识; |
(4) 对于有多个检材和样本的,应用编号予以区分,如JC1、2、3……,或YB1、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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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必要时,应标注检材的需检位置和样本的供比对位置,如文件名、时间计数等。 |
5.2 送检材料的备份 |
5.2.1 检验前应当对送检材料进行备份。 |
5.2.2 送检材料的备份一般采用数字方式。 |
5.2.3 制作的备份应保持送检材料的信号原貌。 |
5.2.4 送检材料的备份应有惟一性标识,如通过文件夹名,文件名等标识。 |
5.2.5 鉴定结束后,应对备份制作硬拷贝,以长久保存。 |
5.3 送检材料的交接 |
5.3.1 送检材料在鉴定人间流转的过程中,应办理交接手续。 |
5.3.2 在检验过程中,鉴定人应妥善保存送检材料,防止送检材料被污染、损坏或遗失。 |
5.4 送检材料的补充 |
5.4.1 检验过程中,如需补充材料的,应与委托方联系,确定补充材料的内容、方式及时限,并对有 |
关情况进行记录。 |
5.4.2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补充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鉴定时限内。 |
6 结果报告程序 |
6.1 复核和签发 |
6.1.1 鉴定文书应由复核人(授权签字人)进行复核。 |
6.1.2 复核人应当对鉴定人使用的检验/鉴定方法、检验记录、鉴定依据、鉴定结论等,从技术层面 |
上进行全面审查。 |
6.1.3 鉴定文书应由签发人签发。 |
6.1.4 签发人应当对鉴定项目及各鉴定人的资格、能力、鉴定程序、检验记录等,从程序层面上进行 |
全面审查。 |
6.2 鉴定文书 |
6.2.1 鉴定文书应如实按照鉴定组讨论达成的意见起草,并须经过复核和签发。 |
6.2.2 鉴定文书应依照司法鉴定文书制作规范的要求制作。根据声像鉴定的专业特点,鉴定文书的主 |
要内容应包括: |
(1) 委托人:委托机构(或个人); |
(2) 委托日期:委托鉴定的具体日期; |
(3) 委托事由:包括委托方的案号、案由或委托鉴定的简要理由或事项等; |
(4) 送检材料:包括检材和样本,及与鉴定相关的录制检材的设备; |
(5) 鉴定要求:具体的检验/鉴定要求; |
(6) 检验过程:包括检验方法、使用仪器、检验发现及结果等; |
(7) 分析说明:对检验发现及结果进行综合的分析评断,并阐明鉴定结论的主要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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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鉴定意见:结论的表述既要准确客观,又应简明扼要; |
(9) 落款:鉴定人签名并加盖鉴定机构的鉴定专用章,并标明鉴定完成的日期; |
(10) 附件:视需要,附检材和样本复制件、检验图片、图谱、特征比对表等。 |
6.3 校对 |
6.3.1 鉴定文书制作完成后,鉴定人对其内容进行全面的核对。 |
6.3.2 鉴定人核对后,由校对人员进行文字校对。 |
6.4 报告的发送 |
6.4.1 鉴定文书经鉴定人签名后,加盖鉴定专用章。 |
6.4.2 送检材料、鉴定文书及委托方提供的其它有关材料,应及时返回委托方。 |
7 检验记录程序 |
7.1 鉴定过程中,与鉴定活动有关的情况应及时、客观、全面地记录,并保证其完整性。 |
7.2 鉴定人应妥善保存检验记录、原始数据、图片等有关资料,并及时移交第一鉴定人。 |
7.3 第一鉴定人负责审查、汇总鉴定组各鉴定人的检验记录、原始数据、图片等资料,并集中妥善保 |
存。 |
7.4 检验记录的主要内容和鉴定人的相关职责 |
7.4.1 案件受理程序中有关情况的记录。 |
7.4.2 鉴定人检验的过程、鉴定意见等内容。由各鉴定人负责记录。 |
7.4.3 鉴定组的讨论过程、分歧意见处置、最终鉴定意见等内容。由第一鉴定人负责记录。 |
7.4.4 检验中使用仪器设备的,仪器名称、检验条件、检验结果等内容。由检验人负责记录。 |
7.4.5 鉴定过程中,与委托方联系、鉴定材料补充、鉴定事项变更、鉴定时限调整等情况。由第一鉴 |
定人负责记录。 |
7.4.6 鉴定结束后,有关出庭、投诉等情况。由第一鉴定人负责或协助有关职能部门处理并记录。 |
7.4.7 以上各项记录的内容均应进行审核。 |
8 档案管理程序 |
8.1 鉴定人根据文书归档的有关规定详细整理有关鉴定资料,并将整理好的档案材料及时移交档案管 |
理人员,并作好有关的交接记录。 |
8.2 声像资料鉴定的档案资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
(1) 封面; |
(2) 目录; |
(3) 鉴定文书(包括附件); |
(4) 鉴定文书签发稿; |
(5) 案件受理过程中形成的记录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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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送检材料流转过程中形成的记录资料; |
(7) 检验/鉴定中形成的记录资料,如检验记录、图表、图片、数据等; |
(8) 结果报告中形成的记录资料; |
(9) 其它相关资料。 |
8.3 声像资料鉴定的档案资料应及时移交档案管理部门,并妥善保存。 |
9 出庭程序 |
9.1 职责和原则 |
9.1.1 鉴定人依法出庭接受法庭的质询是鉴定人应当履行的责任。 |
9.1.2 鉴定人接到审判机关的出庭通知后,应征得同意后出庭接受质询。 |
9.1.3 普通案件一般指派一名鉴定人出庭,就出具的鉴定报告接受质询。 |
9.1.4 复杂、疑难案件或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可指派多名鉴定人共同出庭,就出具的鉴定报告接受质 |
询。 |
9.2 出庭前的准备 |
9.2.1 熟悉有关法律、法规。 |
9.2.2 熟悉有关案件情况。 |
9.2.3 熟悉鉴定程序和鉴定方法,如与鉴定有关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行业公认的方法、 |
程序、规范等。 |
9.2.4 全面掌握鉴定报告的有关情况,如送检材料、鉴定要求、检验过程和方法、鉴定结论和主要依 |
据等。 |
9.2.5 准备与鉴定有关的展示资料,如检验图片、特征比对表等。 |
9.2.6 准备个人资料,如鉴定人的执业证书、个人履历及鉴定机构的资质证书等。 |
9.2.7 分析庭上可能提出的问题和出现的状况,做好相应的准备。 |
9.3 出庭质证的行为规范 |
9.3.1 着装整洁,举止得体。 |
9.3.2 语言规范、简练、准确。 |
9.3.3 鉴定人在接受法庭质询中,回答问题只限于与鉴定报告有关的内容。对于涉及国家机密、个人 |
隐私、技术保密及与鉴定无关的内容,鉴定人可以向法庭说明理由并拒绝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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