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取消法医检验收费项目的
通 知
湘财综[2008]21号
各市州财政局、物价局:
为促进我省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和《中共中央转发<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的通知》(中发[2004]21号)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取消我省公安、检察院、法院系统执收的“法医检验收费”项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8年4月1日起,全省各级公安、检察院、法院机关不得继续向被检验、鉴定对象收取“法医检验收费”。各级公安、检察机关根据自身侦查工作的需要,可以保留必要的司法鉴定机构,但不得向社会提供鉴定服务并收取费用。继续收取或者变相收取的, 一律按乱收费进行查处。
二、各级公安、检察院、法院机关接本《通知》后,应及时按照规定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非税收入票据购领证》变更手续。
三、《湖南省物价局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全省公安、检察院、法院、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2000]湘价费字第23号)附件一、二、三中有关“法医检验收费”的规定同时废止。
二00八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