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司法部关于印发法律援助文书
格式》的通知
(湘司办发[2013]36号)
各市州司法局:
现将《司法部关于印发法律援助文书格式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为贯彻落实通知精神,执行好《文书格式》,进一步规范法律援助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严格贯彻执行修订后的《文书格式》
《文书格式》作为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法定文书,有助于统一和完善法律援助办案流程,提高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规范化和标准化水平,确保法律援助办案质量和效率,对规范法律援助工作具有重要的基础性作用。各地要充分认识《文书格式》颁布执行的重要意义,认清贯彻执行的必要性和严肃性,增强自觉性,按照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在全省统一使用《文书格式》,做到全面准确、统一规范。要深刻领会和准确把握文书格式种类和使用范围、条件,特别是对适应发展需要新增加的内容和要求,要重点理解和把握,充分发挥格式文书的规范和引导作用。根据《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有关审批卷和承办卷合卷归档并由法律援助机构统一保存管理的规定,并结合贯彻执行新的《文书格式》,省厅对法律援助案卷归档目录重新进行了调整(见附件二),各法律援助机构要严格按照调整后的目录进行归档。今后,凡未按要求使用《文书格式》和《归档目录》办理的案件,列为不合格案件。
二、强化措施,进一步规范办案程序
各地在执行《文书格式》的过程中,要注意结合贯彻修订后的《刑诉法》、司法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和省厅《关于加强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管理的意见》等有关规定,进行案件办理程序自评、自查,进一步规范案件受理、审查、指派、承办等工作,细化和完善配套措施和制度,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加快建立健全统一高效的案件办理运行机制和监督流程,尤其对新增加的要求和规定,要及时增加到办案程序中。根据我省实际,工作中要着重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严格审批程序。要按照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等规定受理、审查和指派案件,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由中心负责人或分管领导严格把关。既要注意按照要求扩大法律援助的覆盖面,做到应援尽援,也要注意防止任意扩大化倾向,不得把超出法定条件、范围和管辖权限的案件列为法律援助案件。
二是完善办案补贴发放程序。发放法律援助办案补贴,应当填写法律援助补贴发放审批表。审批表一案一表,应载明案件名称、编号、承办单位、案件结果、补贴金额及发放时间等基本情况,并有法律援助人员、法律援助机构经办人员和法律援助机构或所属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的签名,留档备查。
三是规范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审批程序。除申请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外,通知辩护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也应当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应由援助机构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审核同意,指派有一定执业年限和一定刑事办案经验的律师担任辩护人,并将有关审批材料(应载明案件基本情况和案件办理机构及具体承办人)留档备查。
四是提高办案工作的信息化水平。继续在全省推广使用升级后的新版司法部法律援助信息管理系统,做好信息系统和格式文书的衔接配套工作,确保信息录入完整、准确、及时。省厅在分配法律援助办案专款需要核定法律援助办案量时,一律以法律援助信息系统登录数据为准。
三、加强管理,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和服务水平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办案工作的指导、监督,督促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严格依法办案;要把《格式文书》的执行情况,列入司法行政机关行政执法、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核、法律援助人员考评的内容,通过采取完善案件评估标准和方法,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进一步推行完善援务公开、听庭、回访、案卷评查等措施,加强对个案的监督指导;要继续深化便民服务措施,创新服务方式、方法,结合省厅开展的法律援助基础建设年活动,进一步规范法律援助工作,不断增强法律援助提供能力和服务水平。
附件:1、《司法部关于印发法律援助文书格式的通知》
2、湖南省法律援助案卷归档目录(试行)
湖南省司法厅办公室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五日
附件一
司法部关于印发
《法律援助文书格式》的通知
(司发通[2013]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根据《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司法部对2005年下发的《法律援助格式文书(示范文本)》进行了修改,现予印发,自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2005年《法律援助格式文书(示范文本)》停止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附件:1.《法律援助文书格式》目录与样本
2.《法律援助文书格式》修改及使用说明
2013年3月19日
附件1
《法律援助文书格式》目录与样本
1. 法律援助来访/电话/信函/网络咨询登记表
2.法律援助申请表
3. 法律援助申请委托书
4. 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
5. 法律援助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6. 补充材料/说明通知书
7. 法律援助协作函
8. 法律援助审批表
9. 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
10. 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
11. 送达回证
12. 指派通知书
13. 委托代理/辩护协议
14. 法律援助公函
15. 法律援助公函(转交申请)
16. 法律援助公函(通知辩护)
17. 法律援助公函(强制医疗通知代理)
18. 法律援助案件承办情况通报/报告记录
19. 法律援助中心(处)介绍信
20. 更换法律援助人员审批表
21. 更换法律援助人员通知书
22. 终止法律援助决定书
23. 终止法律援助公函
24. 结案报告表
法律援助文书格式一
法律援助来访/电话/信函/网络咨询登记表
咨询日期: 年 月 日 援咨字[ ]第 号
咨询人基本情况 |
|||||||||||||||||||||||||
姓名 |
性别 |
出生日期 |
民族 |
||||||||||||||||||||||
身份证号 |
|||||||||||||||||||||||||
住所地 (经常居住地) |
|||||||||||||||||||||||||
联系电话 |
共同咨询人数 |
||||||||||||||||||||||||
咨询方式 |
□来访 □电话 □信函 □网络 |
||||||||||||||||||||||||
咨询事项类别 |
|||||||||||||||||||||||||
□刑事 □民事 (□劳动 □侵权 □婚姻家庭 □其他 ) □行政 □其他 |
|||||||||||||||||||||||||
咨询内容 |
|||||||||||||||||||||||||
答复意见 |
|||||||||||||||||||||||||
接待人员(签字): |
|||||||||||||||||||||||||
备注: |
|||||||||||||||||||||||||
申请人基本情况 |
|||||||||||||||||||||||||
姓名 |
性别 |
出生日期 |
民族 |
||||||||||||||||||||||
身份证号 |
|||||||||||||||||||||||||
户籍所在地 |
|||||||||||||||||||||||||
住所地 (经常居住地) |
|||||||||||||||||||||||||
邮政编码 |
联系电话 |
||||||||||||||||||||||||
工作单位 |
|||||||||||||||||||||||||
代理人基本情况 |
|||||||||||||||||||||||||
姓名 |
□法定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
||||||||||||||||||||||||
身份证号 |
|||||||||||||||||||||||||
案情及申请理由概述 |
|||||||||||||||||||||||||
本人承诺以上所填内容和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均真实。 申请人(签字):
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
|||||||||||||||||||||||||
申请人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收入状况 |
姓名 |
关系 |
工资性 收入(元) |
生产经营性 收入(元) |
其他 收入(元) |
合计(元) |
|||||||||||||||||||
本人 |
|||||||||||||||||||||||||
总计 |
家庭人均收入(元) |
||||||||||||||||||||||||
资产 状况 |
房产:□无 □有 套, 平方米 |
||||||||||||||||||||||||
汽车(经营性运输工具除外):□无 □有 |
|||||||||||||||||||||||||
现金、存款、有价证券等资产: 元 |
|||||||||||||||||||||||||
重大 支出 |
|
本人承诺以上内容真实无误,如有不实,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申请人或者 出证单位(公章)
法定代理人(签字):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1.出证单位是指法律援助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的有权出具经济困难证明的机关、单位。无相关规定的,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为出证单位。
2.申请事项的对方当事人是与申请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申请人仅填报个人情况。
3.重大支出是指自提出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的家庭或者个人重大支出。
法律援助文书格式五
法律援助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本中心(处)收到 (申请人) 一案
法律援助申请材料如下:
编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页数 |
1 |
□原件 □复印件 |
|
2 |
□原件 □复印件 |
|
3 |
□原件 □复印件 |
|
4 |
□原件 □复印件 |
|
5 |
□原件 □复印件 |
|
6 |
□原件 □复印件 |
|
7 |
□原件 □复印件 |
|
8 |
□原件 □复印件 |
|
9 |
□原件 □复印件 |
|
10 |
□原件 □复印件 |
注:本凭证一式二份,申请人、法律援助中心(处)各一份。
申请人(签字): 收件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法律援助文书格式六存根
补充材料/说明通知书
申请人:
案 由:
经办人(签字):
日 期:
法律援助文书格式六
补充材料/说明通知书
:
经审查,你提交的法律援助申请材料不齐全/内容不清楚,根据《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请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补充下列材料/说明有关情况。未按要求提交补充材料/进行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
需要补充的材料:
1.
2.
3.
需要说明的情况:
(公章)
年 月 日
法律援助文书格式七存根
法律援助协作函
援协字[ ]第 号
发往单位:
申请人/受援人:
案 由:
协作事项:
经 办 人(签字):
日 期:
法律援助文书格式七
法律援助协作函
援协字[ ]第 号
法律援助中心(处):
本中心(处)受理的 一案,案件基本情况是:
。
因 ,现根据《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规定,请贵中心(处)协助调查下列事项,并请于 年 月 日前回复我中心(处)。
1.
2.
3.
请予协助。
联 系 人:
联系方式:
(公章)
年 月 日
法律援助文书格式八
法律援助审批表
援审字[ ]第 号
申请人基本情况 |
||||||
姓名 |
案由 |
申请日期 |
||||
文化程度 |
□文盲 □小学 □中学 □大专以上 |
|||||
人群类别 (可重复交叉) |
□女性 □未成年人 □残疾人 □老年人(60岁以上) □农民 □农民工 □少数民族 □军人军属 □一般贫困者 □外国籍人或无国籍人 □其他(注明) |
|||||
经济状况 |
||||||
是否符合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 |
□是 □否 |
|||||
案件来源 |
||||||
□当事人直接申请 □转交申请(□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看守所□劳动教养管理所□强制隔离戒毒所) □其他来源(注明) |
||||||
申请事项 |
||||||
□刑事案件 □请求国家赔偿 □请求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社会保险待遇 □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 □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请求支付劳动报酬 □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 □工伤 □交通事故 □医疗纠纷 □婚姻家庭(不含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其他(注明) |
||||||
申请事项所处阶段 |
||||||
□尚未进入法律程序 □侦查 □审查起诉 □诉讼(□一审 □二审 □审判监督程序) □仲裁 □调解 □行政处理 □行政复议 □国家赔偿 □死刑复核 □申诉 □执行 |
||||||
案件概况 |
||||||
|
||||||
审查意见 |
||||||
签字: 年 月 日:
|
||||||
审批意见 |
||||||
签字: 年 月 日:
|
||||||
送达文书名称 |
||||||
送达人 |
送达方式 |
|||||
送达地址 |
||||||
受送达人 (签字) |
送达日期 |
|||||
代收人(签字) 及代收理由 |
||||||
拒绝或无法 送达原因 |
||||||
备注 |
|
注:1.送达回证用于证明向受送达人送达了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不予法律 援助决定书或者终止法律援助决定书。
2.送达方式参照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规定。
3.送达回证签收后退还法律援助中心(处)。
法律援助文书格式十二存根
指派通知书
援指字[ ]第 号
发往单位:
受 援 人:
案 由:
经 办 人(签字):
日 期:
法律援助文书格式十二
指派通知书
援指字[ ]第 号
:
本中心(处)决定对 一案提供法律援助,现指派你单位承办该案。请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安排合适承办人,并自安排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承办人姓名和联系方式告知受援人及本中心(处),与受援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签订委托代理/辩护协议。
特此通知。
法律援助中心(处)地址:
联 系 人:
联系方式:
(公章)
年 月 日
法律援助文书格式十三
委托代理/辩护协议
甲方 受援人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民族:
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姓名: 系受援人(关系):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 (承办机构):
地 址:
联系电话:
甲方 一案,经 法律援助中心(处)审查,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指派乙方承办。现双方就委托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安排 (承办人)担任本案
阶段的代理/辩护人,提供下列第 项的法律援助:
(一)刑事辩护;(二)刑事被害人代理;(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四)自诉代理;(五)民事诉讼代理;(六)行政诉讼代理;(七)劳动仲裁代理;(八)其他非诉讼代理。
二、甲方委托乙方承办人的权限包括
。
三、乙方承办人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在受委托的权限内依法完成受托事项,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乙方承办人代理甲方以和解或者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的,应当征得甲方同意。
对于民事诉讼法律援助案件,乙方承办人应当告知甲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并提供协助。
四、乙方及承办人不得要求甲方支付任何形式的费用,不得接受甲方的财物或者牟取其他利益。
五、甲方应当真实完整地叙述案件事实,提出的要求应当明确、合法、合理,并对所提供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或者经济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乙方承办人。
六、甲方有权向乙方承办人了解委托事项办理进展情况,进行法律咨询。乙方承办人应当向甲方通报案件办理情况,答复甲方询问。
七、甲方有证据证明乙方承办人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可以请求法律援助机构更换承办人。
法律援助机构决定更换的,乙方应当另行安排承办人,并与甲方变更本协议。乙方因客观原因无法另行安排的,应当书面报告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承办机构的,乙方与甲方解除本协议。
八、乙方承办人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中止委托事项,并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
(一)甲方不再符合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的;
(二)案件依法终止审理或者被撤销的;
(三)甲方又自行委托其他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
(四)甲方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
(五)甲方利用法律援助从事违法活动的;
(六)甲方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据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法律援助机构决定终止法律援助的,甲乙双方解除本协议。
九、甲乙双方就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十、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至 终止。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一份,法律援助机构备案一份。
甲方: 乙方:
(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法律援助文书格式十四存根
法律援助公函
援函字[ ]第 号
发往单位:
受 援 人:
案 由:
经办人(签字):
日 期:
注:本函用于承办人向办理案件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仲裁机构、行政机关以及看守所等表明身份。
法律援助文书格式十四
法律援助公函
援函字[ ]第 号
:
本中心(处)对 (受援人) 一案,已指派 (承办机构) (承办人)担任其代理人/辩护人。
特此函告。
承办人联系方式:
(公章)
年 月 日
法律援助文书格式十五存根
法律援助公函(转交申请)
援转函字[ ]第 号
发往单位:
申 请 人:
案 由:
经办人(签字):
日 期:
注:本函用于法律援助机构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看守所、劳动教养管理所、强制隔离戒毒所转交申请的回复。
法律援助文书格式十五
法律援助公函(转交申请)
援转函字[ ]第 号
:
本中心(处)于 年 月 日收到贵单位转来的
(申请人) 一案的法律援助申请。经审查,本中心(处)认为符合下列第 种情形:
编号
时间
方式
内容
1
2
3
4
5
6
7
8
注:通报/报告记录用于承办人记载向受援人通报和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案件办理进展情况,需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