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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告知书

来源:岳阳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12-07-03 10:49

尊敬的受援人:

本中心已决定为您提供法律援助,为充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增强您的诉讼(仲裁)风险意识,提高您认知、参与诉讼(仲裁)活动的能力,现将法律援助诉讼(仲裁)过程中的风险及风险责任告知如下:

一、诉讼(仲裁)请求不当的风险。

您应当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合法、合理地提出诉讼(仲裁)请求,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

二、不能充分、及时举证的风险。

诉讼(仲裁)中发生争议的事实,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来证明,您提出诉讼(仲裁)请求或者反驳对方主张,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都应该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的,将承担不利后果甚至败诉。 您应当在案件审理机关(机构)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逾期提供的证据,除非有正当理由并经审理机关(机构)批准,或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三、不依法交纳费用的风险。

您应当依法及时交纳诉讼案件的受理费,确有经济困难的,可以按照司法救助的规定申请缓、减、免交(20085月起,劳动仲裁案件已免收受理费),否则将承担案件被以自动撤诉处理的风险,但诉讼费用只能由您自行向法院缴纳。

四、不依法参加诉讼(仲裁)活动的风险。

您应当按时参加庭审、调解活动,积极办理诉讼(仲裁)相关手续。如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法庭(仲裁庭)审理活动,您是原告(申请人)的,可能被视同撤诉;您是被告(被申请人)的,将承担缺席裁判或被拘传的后果。如缺席法庭(仲裁庭)调解活动,您可能失去宝贵的调解机会。如果您不配合办理相关诉讼(仲裁)手续,将被视同放弃相应权利,须承担不利后果。

五、诉讼(仲裁)办案效率风险。

法律援助诉讼(仲裁)办案分为案前准备和案件审理两个阶段。案前准备工作的效率受制于客观条件和您的配合。如果诉讼(仲裁)条件不具备,或者您不能积极配合,有可能导致案件长期无法起诉(申请仲裁)。

六、诉讼(仲裁)维权结果风险。

诉讼(仲裁)法律援助案件的维权结果受到众多因素的影响。您或办案人员的主张能够得到多大程度的支持,取决于主张的适当性和事实证据、法律依据的完备程度,而这几项条件是否达成则最终由法院(仲裁委)依职权予以确定。

法院(仲裁委)裁判支持您的主张后,也可能产生执行风险。

七、法律援助的法律责任。

法律援助机构在指派承办人承办您所申请的法律援助事务后,不得懈怠履行,擅自停止法律援助职责,更不得向您收取财物或者牟取不正当利益。凡承办人有上述行为的,您可以拒绝,并向我们举报,举报电话为:0730-2968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