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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制度

来源:岳阳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12-07-03 10:45

一、岗位职责

一、主任职责

1、主持全面工作;

2、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3、负责对全市的法律援助工作进行组织、协调、指导、监督;

4、负责协调与各相关单位的关系;

5、负责召集、主持有关会议,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加强目标管理、考核,检查、督促各项工作落实,监督各项制度执行;

6、 接待、处理投诉事宜;

7、办理法律援助案件;

8、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书记职责

1、负责支部工作;

2、协助主任处理全面工作;

3、负责队伍建设、机关作风、政治学习工作;

4、负责车辆使用、保养、维修工作,处理涉及车辆的相关事务;

5、负责考勤工作,安排干部休假,检查岗位职责履行情况;

6、办理法律援助案件;

7、负责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

8、完成交办的其它工作。

三、行政副主任职责

1、协助主任处理全面工作;

2、分管财务、后勤、接待、会务工作;

3、负责协调与相关部门的关系;

4、负责法律援助基金募集、管理、使用工作;

5、办理法律援助案件;

6、完成交办的其它工作

四、业务副主任职责

1、协助主任处理全面工作;

2、分管法律援助工作;

3、负责与相关单位的工作协调和指导;

4、负责宣传工作;

5、组织岗位培训、业务学习、案例讨论;

6、安排日常值班工作,审批、分配、转派援助案件;

7、处理重大、疑难援助案件,必要时提请主任办公会讨论;

8、负责对援助律师的业务考核;

9、办理法律援助案件;

10、完成交办的其它工作。

五、业务部长职责

1、在主任、书记、副主任领导下开展工作;

2、负责业务工作;

3、负责值班接待、解答咨询、代书、审查材料、受理案件、呈报审批工作;

4、办理安排的援助案件或相关法律事务;

5、案卷的审查、验收工作。

6、完成交办的其它工作;

六、基金部长职责

1、在主任、书记、副主任领导下开展工作;

2、负责援助基金的相关工作;

3、负责值班接待、解答咨询、代书、审查材料、受理案件、呈报

审批工作;

4、办理安排的援助案件或相关法律事务;

5、完成交办的其它工作。

七、行政部长职责

1、在主任、书记、副主任领导下开展工作;

2、负责财务、后勤、会务、接待工作,管理司机和门卫;

3、负责与相关单位和部门的协调和联系;

4、负责门面的出租、管理、收取租金;

5、负责院内、门面水电费的收取;

6、负责物资的采购、保管、收领;

7、负责单位、院内基础设施的维修、养护;

8、负责计划生育的具体工作;

9、完成交办的其它工作。

八、文秘部长职责

1、在主任、书记、副主任领导下开展工作;

2、负责文秘工作,管理、维护办公设施;

3、负责与相关单位和部门的协调和联系;

4、负责值班接待、解答咨询、代书、审查材料、受理案件、呈报审批工作;

5、办理安排的援助案件或相关法律事务;

6、负责案卷质量检查、评比工作;

7、案卷的整理归档工作;

8、完成交办的其它工作。

九、内勤职责

1、负责法律援助信息统计;

2、负责法律援助案件系统登录;

3、负责法律援助案件台帐记录;

4、负责法律援助案件的回访;

5、法律援助案卷的归档管理;

6、完成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门卫职责

1、负责大院的安全保卫工作;

2、负责大院和办公楼的卫生打扫工作,宿舍楼梯间每周打扫一次;

3、负责办公室、会议室开水供应和报刊、杂志、邮件的收发工作;

4、负责办公楼、大院、门面、宿舍楼梯间和其他公共部分的水电维修工作;

5、负责大院绿化、花木养护;

6、完成交办的其它工作。

十、司机职责

1、管理、使用、维护、保养单位车辆;

2、处理涉及车辆的相关事务;

3、完成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会议制度

为加强民主集中制,提高工作效率,完善议事规程,特制订本制度:

一、会议名称

1、中心全体会议:法律援助中心全体工作人员;

2、主任办公会:主任、书记、副主任;

3、周例会:法律援助中心全体工作人员;

4、支部会议:支委会、支部大会、民主生活会、政治理论学习会;

5、业务学习培训会议:中心全体工作人员。

二、会议内容

1、传达、学习上级有关文件、会议精神,贯彻市局指示、决定等;

2、研究、部署中心工作;

3、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学习、讨论;

4、落实支部工作;

5、其它事项。

三、议事规则

1、提出议题;

2、发表意见;

3、总结表态;

4、表决通过;

5、形成决议。

四、会议组织

1、上级领导安排;

2、主任或书记召集;

3、副主任或支部委员两人以上提议;

4、三分之一以上干部或党员提议。

五、会议纪律

1、按时到会,不中途擅自退场;

2、除主持人外,一般不与外界联系;

3、畅所欲言;

4、坚持民主集中制;

5、服从、维护会议决议。


三、考勤管理制度

为保持良好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特制订本制度:

一、正常上班须在规定时间之前签到,因故不能按时签到的应提前向当日值班人员说明。迟到一次扣30元,旷工每半天扣60元,窗口值班人员加倍处罚。

二、上班期间应坚守岗位,中途离岗须向当日值班人员说明,否则以早退论处,早退一次扣30元。

三、病假、事假一天抵公休假一天,超过公休假10天以上的每天扣100元。

四、住院按相关政策处理。

五、工作时间不得进行喝酒、打牌等娱乐活动,发现一次扣100元。

六、工作时间应保证通讯畅通,如无法联系或未按要求到达指定地点,每次扣30元。

七、加班后需补休的,须经相关负责人同意,否则以旷工论处。

八、公休假按相关政策执行,须本人提前申请并经相关负责人批准,公休假未休完者不予补休奖励。

九、上述扣款指值班补贴。

十、工作时间之外安排的会议、学习、培训、集体活动等均按上班处理,违反要求的适用本制度。

十一、考勤情况每月公示,并兑现一次,从值班补贴中扣除。

十二、重大特殊情况由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

四、法援律师考核制度

为了保证年度工作任务顺利完成,进一步转变机关作风,营造“团结、服务、开拓”的良好氛围,特制定本制度。

一、中心成立考核领导小组,由主任任组长,成员有:书记、副主任,由分管业务副主任具体实施。

二、考核实行月考核与年终综合考核相结合,考核内容包括:工作作风、工作纪律、案件质量、岗位目标、回访调查等。

三、考核采取百分制方式,每项内容考核不合格扣减相应的分数,直到扣完为止。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扣减相应的分数,

(一)每迟到、早退一次扣1分;

(二)每旷工一次扣5分;

(三)案卷有一项不符合要求扣5分;

(四)没按要求完成一项工作扣10分;

(五)受援人投诉经查证属实的扣20分。

五、考核须依规有据,由考核小组同考核对象当面核议,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应立即提出,组长三日内回复。

六、考核综合月平均得分在95分以下者取消核优核先资格。

七、对考核小组成员的考核由组长具体掌握,经中心全体会议通过。

八、本办法由主任办公会负责解释。


五、财务管理制度

为严肃财经纪律,规范财务管理,制定本制度:

一、账务管理

1、行政部设立中心收支账、法律援助捐款收支账、中心固定资产明细账、现金流转账(现金日记账)。

2、财务手续日清月结,每月20日前行政部要向主任提交上月明细报表。

3、严格执行部门核定的预算标准,特殊情况须经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

4、年度预算按财政部门的要求办理,每年元月五日前完成上年度财务决算。

二、审批管理

1、经费开支统筹安排,统一标准,分管行政的副主任一支笔审批。

2500元以下的开支分管副主任直接审批;5002000元的须先经主任同意才能开支;2000元以上的须经主任办公会同意才能实施。

3、分管行政副主任经手的开支,须经支部纪检委员签字后方可报账。

三、报账管理

1、报账发票须有经手人、证明人签名,审批人签字。

2、所有账目须在事毕一周内报账,擅自拖延的不予报销。

3、每周一上午为报账时间,行政部须将一月报账清单交主任签字,会计须凭主任签字方可做账。

4、每月报账后行政部须向主任提交由会计和出纳共同署名的财务动态清单。

5、每月第一周中心大会上,由分管行政的副主任向大会报告财务状况。

6、每半年向局党组报告一次财务状况。


六、车辆管理制度

为加强车辆管理,合理安排车辆的使用,以利提高工作效率,做到节能减排,厉行节约,经中心全体工作人员讨论通过,订立车辆管理制度如下:

一、司机的职责

1、司机和车辆由行政部具体管理,书记负责。

2、司机必须爱护车辆,做到勤擦洗、勤检查、勤保养,保证车辆使用时洁净且安全性能良好。

3、司机必须严守交通规则,时刻把安全行车摆在第一位,不得酒驾和疲劳驾车。如因司机人为责任发生交通事故的,视情况由司机承担行政责任并酌情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4、司机出车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逐日及时将出车记录填写完整,并交由用车人签字确认。

5、司机不得未经许可擅自出车,不得擅自将车辆交由他人驾驶,否则,造成后果将酌情追究行政及经济责任。

6、司机在车辆的保养及维修和油料的添加以及行车记录中,不得弄虚作假。

二、用车原则

1、用车程序:每一次用车、出车,首先由用车人向车辆管理负责人提出用车申请,经负责人批准或安排后,司机方可出车。

2、用车分配:为节能减排、厉行节约,车辆使用实行按人头核算公里数。用车人和司机必须真实、客观、全面地做好出车记录。否则,由此所导致车辆实际行程超出记录用车行程部分的油耗费用由司机承担补偿责任。

1)年度市内公务及因私用车合计定额数19000公里

①主任: 5000公里。

②书记和副主任: 3000公里。

③其他工作人员: 1000公里。

2)市内3人以下的活动、会议用车,经主管负责人批准,其行程计入职务相对较高的个人用车定额。

3)市内3人以上的集体活动、会议、公务接待及相关单位用车由主管负责人批准,并确认公里数后,计入公共公务用车中核算。

4)离开岳阳楼区范围内的公务用车由用车部门或用车人于用车前一天提出申请,经主管负责人批准通知司机后方能出车,并由司机和出车人负责填写真实的出车记录。其行程公里数计入公共公务用车费用中。

5)院外工作人员上下班接送每人每年补助油耗费800元。

3、优先原则:当多部门多人用车发生冲突时,按如下优先原则派车:

①公务用车优先:即中心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因非承办案件等与个人常规性职责有关的工作优先(如参加省、市、市局的会议、集体活动、对外接待工作)。

②急事大事优先:即中心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含配偶及配偶的父母在内)因突发性急病或身故,以及中心工作人员及其儿女的婚嫁喜事和儿女就学过程中因特殊情况急需用车的优先予以安排。

三、车辆的保养和维护、维修

1、车辆的日常维护和清洗由司机负责。

2、车辆的定期保养,由司机提前一日提出行程已满5000公里需作定期保养的申请并报分管负责人批准后执行。

3、车辆的大保和维修,由司机提前三日列出清单和作出预算呈报分管负责人批准,方可实施。预算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经分管负责人报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方能实施。

4、油料卡存放分管负责人处,负责人每周或根据具体出车的实情核算公里数与油耗后,补充已耗油料。

5、车辆的保养、维修、油料卡的充值、车辆的保险等与车辆有关的财务凭据,须经车辆分管负责人核对并签字确认后方能入帐报销。

四、说明事项

1、分管负责人对车辆使用情况每月进行统计核算,并逐月公布。一年期满后,对超出用车定额数的,将从用车人个人所得的收益中扣回超出部分的油耗费用。

2、司机严格按本细则履行了职责,年终根据中心全体工作人员的评议,给予每年600元的安全行车和认真履职奖,年终一次性发放。

3、对司机未按本细则认真履职或发生了较大安全事故的,除取消上述奖励外,另根据其在出车记录、油料、维修和保养中弄虚作假的实情,处以十倍的罚款。罚款从决定之日次月的工资中扣除。

五、其他重大特殊事宜由主任办公会议另行研究决定。

七、奖励制度

为树立“争先创优”的良好风气,鼓励先进,提高效能,特制定奖励制度

1、开展优秀案卷评选活动,每年评选优秀案卷10本,每本案卷给办案人员奖励100元。

2、开展推选典型案例活动,要求中心工作人员积极撰写典型案例,积极向媒体、报刊投稿。稿件被市级媒体采用的奖励200元、被省级媒体采用的奖励300元,被部级媒体采用的奖励500元。

3、信息报送奖,要求中心工作人员积极向上级单位、媒体报送信息。每篇信息奖励100元,信息被部级以上媒体采用的奖励200元。

4、开展读书竞赛活动,鼓励中心工作人员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整体素质。中心每年开展一次读书积极分子评选活动,被评为读书积极分子的每人奖励200元。

5、开展评选支部活动积极分子工作,增强团队凝聚力。凡积极参加支部组织的各项活动(包括户外和室内的集中学习、演讲比赛等活动在内)无一次缺席者,皆可评选为支部活动积极分子,每人奖励500元。

6、设立考勤奖,对遵守作息时间并在上班时间表现好的予以奖励,每年奖励500元。

7、安全行车奖,中心司机应严格遵守《车辆管理实施细则》做到安全、文明驾驶。考核年度没发生安全事故的,给司机奖励600元。

8、个人为单位募集的援助基金,按单位净收益的30报销费用。

9、个人因非职务因素为单位争取的财政或上级机构拨款,按实际到位总额的10报销差旅费或招待费。

10、个人因素和单位力量共同完成的经济收益,可酌情奖励。

11、未尽事宜,由主任办公会另行议定。


八、内务管理制度

为加强内务管理,规范中心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文件、印章管理规定

(一)凡中心发文,需由拟稿人交分管副主任核稿签发后,方可统一编排文号、文件打印。

(二)中心行政印章由文秘部负责管理。凡需加盖印章的文件,须经分管副主任签发后,方可加盖印章。其他报表、证明、介绍信等材料需经分管副主任审查签字同意后,才能使用印章。使用印章后,印章管理人员必须统一登记,并注明事由。

(三)违反印章管理规定的,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二、办公室电话费管理

各办公室电话实行限额报销原则。即:主任、书记办公室每台每月电话费报销(含座机费)50元;副主任办公室每台每月报销40元(含座机费);其它办公室每月报销30元(含座机费)。以上话费超支者自负,节余不退。

三、其他福利开支规定

(一)独生子女补助

凡中心干部、职工生育的未满14周岁的独生子女,每人每年发给100元独生子女费。

(二)寿诞补助

中心离退休老干部七十以上十年(含七十)大寿,按600元的补助派代表予以祝贺。

(三)住院补助

中心在职人员及离退休同志住院的探望,每人每次500元。特殊危重病人,请局党组成员共同探望。

(四)吊唁补助

1)中心在编干部、职工去世,中心向局机关政治部报告,由局机关发讣告,中心分管后勤副主任根据其家属的要求,电话通知其生前好友及工作联系紧密的相关单位。吊唁费控制在2000元以内。

2)中心干部、职工的父母、配偶或配偶的父母去世,中心班子成员前去吊唁,同时报告局政治部。吊唁费控制在1000元以内。

3)局领导父母、配偶或配偶父母去世,由中心班子成员前往吊唁,费用控制在600元以内;二级机构班子成员父母、配偶或配偶父母去世,由中心班子成员前往吊唁,费用控制在400-600元以内;局机关干部、职工的父母、配偶或配偶父母去世,由中心派代表吊唁,费用200元。

4)相关单位的吊唁活动,由中心班子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九、值班接待制度

一、法律援助咨询接待工作由值班人员按值班表安排的顺序轮流负责,在中心业务副主任领导下进行,值班人员由律师担任。

二、值班人员在工作时间须在接待室坐班,遇有特殊情况的经业务副主任同意,可与他人调换。值班时严守上班时间规定,坚守岗位,保持值班室整洁。

三、值班人员的工作任务是:负责解答来访咨询,接听解答12348专线来电咨询,代书,负责签收法院送达的诉讼文书和通知,负责法律援助案件的初步审查。

四、值班人员接待当事人应热情、和蔼、耐心仔细,按一听、二看、三问、四析、五答的步骤进行,不得敷衍了事,态度粗暴。

五、值班人员解答法律咨询应用普通话,做到用语文明、解答有据,并做好当日来访、来电咨询记录和值班日志记录。

六、值班人员一律遵循首问负责制,被接待当事人二次接待咨询及法律援助受理初审由初次接待值班人负责。

七、值班人员接待当事人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对于当事人询问的法律问题以及法律援助申请问题,值班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

八、值班人办理法律援助初审手续,在申请人手续完整时须在一个工作日内办结,申请人手续未齐全时,以其再次补交申请材料时一个工作日内为准。

九、涉及重大疑难问题,应及时请示汇报,对不属法律援助范围由其他部门处理的事项,告知当事人向有关部门寻求解决。
十、12348法律援助热线管理制度

一、5秒接听责任制

根据《办法》考核要求,热线值班成员须在5秒内接听热线咨询来电,对于及时接听的来电必须在工作时间内予以回复,值班人员因客观原因临时离岗位,必须及时向热线小组负责人电话,并立即安排另外一名人员参与值班,保持热线工作的正常运行。

二、值班备勤制

(一)市局12348法律援助热线实行8小时值班备勤制度由市法援中心热线分管领导安排三人备勤,两人值班,一人作为预备人员随时轮换。

(二)值班工作职责

1、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履行职责,保障热线正常接听、运行,不得从事与值班无关的活动。

2、在咨询电话接通后,严格参照12348热线受话规则进行回复,首先问好并致意、然后认真、热情回复、回复时态度和蔼、语言文明、认真受理、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扯皮、耍态度、严禁冷、硬、横、推。

3、值班人员做好热线接听电子记录储存工作、详细记录值班期间接听的咨询人信息和询问内容及回复结果。

(三)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切实履行职责。

值班人员因故经批准离开岗位时应当有人代岗。换班时下班人员应当将工作情况向接班人员交代清楚并履行交接手续。

(四)值班备勤人员要严格执行“五条禁令”在值班之前和值班期间不得饮酒不得进行有妨值班备勤工作的娱乐活动。

(五)值班要求

1、按时上岗搞好交接。值班人员严格按照安排顺序上岗值班,当日值班人员因故缺席时须自行提前调整好。  

2、规范着装文明值班。值班人员要按规定着装。值班人员要保证值班室的卫生整洁做到每天清扫整理一次。  

3、坚守岗位做好记录。值班人员在当班期间要坚守岗位如有特殊情况需要离开岗位或换班须经值班中心热线领导批准。  

4、加强督导  值班热线领导要随时督导值班情况。

三、12348热线受话规则

()来电接通应答口径

情形一:无声电话

应答口径:“您好,这里是岳阳市12348法律援助热线请问有什么可以帮您?”(停顿几秒)“您好电话已接通请讲!”(停顿几秒)“很抱歉,听不到您的声音,请稍后重拨,感谢您的来电,再见!”(挂机)

情形二:有声电话

应答口径:“您好,这里是岳阳市12348法律援助热线请问有什么可以帮您?”

()来电超出我中心受理范围应答口径

   “您好,我这里是岳阳市12348法律热线,主要受理法律援助范围内的公众法律咨询。”

序号

 

页码

1

法律援助申请表、申请委托书、转交法律援助申请公函或通知辩护/代理公函

2

申请人及申请代理人身份证明

3

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或其他经济困难证明材料

4

其他与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申请材料

5

法律援助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6

法律援助审批表、更换法律援助人员审批表、通知辩护/代理呈批表

7

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或者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及送达回证

8

指派通知书、更换法律援助人员通知书、法律援助公函、法律援助协作函

9

委托代理/辩护协议、授权委托书

10

拘留或逮捕通知书、起诉书、上诉书、抗诉书、决定书、一审裁判文书、重审或再审裁定等

11

阅卷、会见、调查笔录和其他证据材料及相关文书

12

辩护词、代理词、法律意见书、申请书、申诉书等

13

出庭、听证通知书等

14

庭审、听证记录等

15

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调解书、裁决书、协议书等结案法律文书

16

案件承办情况通报/报告情况记录

17

结案报告表

18

办案补贴发放凭证

19

其他与承办案件有关的材料

附件2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保证法律援助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法律援助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其他社会组织和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为公民获得法律援助提供便利。

    第四条法律援助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本规定,遵守有关法律服务业务规程,为受援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第五条法律援助人员应当保守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第六条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自觉接受监督。

第二章 受理

    第七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公示办公地址、通讯方式等信息,在接待场所和司法行政政府网站上公示法律援助条件、程序、申请材料目录和申请示范文本等。

    第八条公民因经济困难就《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事项申请法律援助的,由义务机关所在地、义务人住所地或者被请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依法受理。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公民因经济困难申请刑事法律援助的,由办理案件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的,由最先收到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第九条公民申请代理、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应当如实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法律援助申请表。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转交申请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申请代理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

    ()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应当由法律援助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的有权出具经济困难证明的机关、单位加盖公章。无相关规定的,由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加盖公章。

    第十条申请人持有下列证件、证明材料的,无需提交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者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农村特困户救助证;

    ()农村“五保”供养证;

    ()人民法院给予申请人司法救助的决定;

    ()在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出资供养或者由慈善机构出资供养的证明材料;

    ()残疾证及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无固定生活来源的证明材料;

    ()依靠政府或者单位给付抚恤金生活的证明材料;

    ()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生活出现暂时困难,正在接受政府临时救济的证明材料;

    ()法律、法规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能够证明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困难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员,劳动教养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申请法律援助的,可以通过办理案件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所在监狱、看守所、劳动教养管理所、强制隔离戒毒所转交申请。

    第十二条法律援助机构受理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书面凭证,载明收到申请材料的名称、数量、日期。

第三章 审查

    第十三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属于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

    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内容不清楚的,应当发出补充材料通知或者要求申请人作出说明。申请人补充材料、作出说明所需的时间不计入审查期限。申请人未按要求补充材料或者作出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

    第十四条法律援助机构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需要查证的,应当向有关机关、单位调查核实。

    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需要请求异地法律援助机构协助查证的,按照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申请人经济困难:

    ()申请人及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人均收入符合法律援助地方性法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

    ()申请事项的对方当事人是与申请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人的个人收入符合法律援助地方性法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

    ()申请人持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认为真实有效的。

    第十六条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制作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决定不予法律援助,并制作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

    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应当载明不予法律援助的理由及申请人提出异议的权利。

    第十七条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和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应当发送申请人;属于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法律援助机构还应当同时函告有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及监狱、看守所、劳动教养管理所、强制隔离戒毒所。

    第十八条申请事项符合《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决定先行提供法律援助:

    ()距法定时效届满不足7日,需要及时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行政复议的;

    ()需要立即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

    ()其他紧急或者特殊情况。

    先行提供法律援助的,受援人应当在法律援助机构确定的期限内补交规定的申请材料。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认为受援人不符合经济困难标准的,应当终止法律援助,并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主管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机关提出。

    司法行政机关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维持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 承办

    第二十条对于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指派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其他社会组织安排其所属人员承办,或者安排本机构的工作人员承办。

    对于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或者收到指定辩护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指派律师事务所安排律师承办,或者安排本机构的法律援助律师承办。

    第二十一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其他社会组织的人员数量、资质、专业特长、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情况、受援人意愿等因素合理指派或者安排承办机构、人员。

    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应当指派或者安排具有一定年限刑事辩护执业经历的律师担任死刑案件的辩护人。

    第二十二条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应当自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人员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法律援助人员姓名和联系方式告知受援人,并与受援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但因受援人的原因无法按时签订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内,通过和解、调解、申请仲裁和提起诉讼等方式依法最大限度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

    法律援助人员代理受援人以和解或者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的,应当征得受援人同意。

    第二十四条法律援助机构对公民申请的法律咨询服务,应当即时解答;复杂疑难的,可以与申请人预约择时办理。在解答法律咨询过程中,认为申请人可能符合代理或者刑事辩护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告知其可以依法提出申请。

    第二十五条对于民事诉讼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告知受援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并提供协助。

    第二十六条法律援助人员会见受援人,应当制作会见笔录。会见笔录应当经受援人确认无误后签名或者按指印;受援人无阅读能力的,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向受援人宣读笔录,并在笔录上载明。

    对于指定辩护的案件,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在首次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询问是否同意为其辩护,并记录在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同意的,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

    第二十七条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案件,应当根据需要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并可以根据需要请求法律援助机构出具必要的证明文件或者与有关机关、单位进行协调。

    第二十八条法律援助人员认为需要异地调查取证的,可以向作出指派或者安排的法律援助机构报告。作出指派或者安排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请求调查取证事项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协作。

    法律援助机构请求协作的,应当向被请求的法律援助机构发出协作函件,说明案件基本情况、需要调查取证的事项、办理时限等。被请求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予以协作。因客观原因无法协作的,应当向请求协作的法律援助机构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九条对于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刑事案件,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做好开庭前准备;庭审中充分陈述、质证;庭审结束后,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刑事辩护或者代理书面意见。对于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指定辩护案件,法律援助人员应当自收到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函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刑事辩护书面意见。对于其他不开庭审理的刑事案件,法律援助人员应当按照人民法院规定的期限提交刑事辩护或者代理书面意见。

    第三十条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向受援人通报案件办理情况,答复受援人询问,并制作通报情况记录。

    第三十一条法律援助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援助机构要求报告案件承办情况。

    法律援助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

    ()主要证据认定、适用法律等方面有重大疑义的;

    ()涉及群体性事件的;

    ()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其他复杂、疑难情形。

    第三十二条受援人有证据证明法律援助人员不依法履行义务的,可以请求法律援助机构更换法律援助人员。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受援人申请更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更换。决定更换的,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安排人员承办。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应当指定辩护的情形,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决定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安排人员承办。

    更换法律援助人员的,原法律援助人员所属单位应当与受援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代理协议,原法律援助人员应当与更换后的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案件材料移交手续。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法律援助:

    ()受援人不再符合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的;

    ()案件依法终止审理或者被撤销的;

    ()受援人自行委托其他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

    ()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

    ()受援人利用法律援助从事违法活动的;

    ()受援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据的;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有上述情形的,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核实,决定终止法律援助的,应当制作终止法律援助决定书,并发送受援人,同时函告法律援助人员所属单位和有关机关、单位。法律援助人员所属单位应当与受援人解除委托代理协议。

    受援人对法律援助机构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按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法律援助人员应当自法律援助案件结案之日起30日内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立卷材料。

    诉讼案件以法律援助人员收到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之日为结案日。仲裁案件或者行政复议案件以法律援助人员收到仲裁裁决书、行政复议决定书原件或者复印件之日为结案日;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以受援人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调解协议之日为结案日;无相关文书的,以义务人开始履行义务之日为结案日。法律援助机构终止法律援助的,以法律援助人员所属单位收到终止法律援助决定函之日为结案日。

    第三十五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法律援助人员提交的立卷材料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于立卷材料齐全的,应当按照规定通过法律援助人员所属单位向其支付办案补贴。

    第三十六条作出指派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对法律援助人员提交的立卷材料及受理、审查、指派等材料进行整理,一案一卷,统一归档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和法律援助人员从事法律援助活动违反本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法律援助条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法律援助文书格式由司法部制定。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自20127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