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接待申请人法律咨询:
1
、值班律师登记申请人基本情况和简单案情;
2
、值班律师听取申请人的案情介绍和陈述;
3
、值班律师询问申请人和查阅案件事实材料;
4
、根据情况作法律咨询解答或进行法律援助申请指导。
二、告知申请人法律援助规定:
1
、值班律师告知申请人法律援助概念,援助对象和范围;
2
、值班律师告知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和不适用法律援助的情形;
3
、值班律师告知法律援助的形式,包括咨询、代书、诉讼和非诉讼等形式;
4
、值班律师指导申请人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
三、申请人提交法律援助申请:
1
、申请人认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提出法律援助申请;
2
、申请人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并提供相应证据;
3
、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①、身份证、户口证明;
②、经济困难证明;
③、案件证据材料;
④、其它需要提交的材料。
4
、申请人为未成年人或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同时提交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
四、法律援助机构受理和初审:
1
、值班律师提出初审意见,填写《法律援助审批表》;
2
、值班律师将《申请表》和《审批表》送分管副主任审批。
五、法律援助案件审批:
1
、分管副主任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向当事人签发《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并指派律师承办;
2
、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向司法行政部门提出;
3
、司法行政部门认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中心及时对为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
4
、受援人以欺骗方式获得法律援助的,援助中心有权决定终止法律援助,并责令其支付相当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