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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实落实“两个维护”,甘当人民的保护伞

来源:岳阳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10-10-20 00:00
2009年9月1日,云溪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张运飞同志和局里其他干警早早来到云溪区道仁矶镇泗垅村开展调查走访工作。一片片枯黄、萎缩玉米苗地落入两位干警眼里,看到这一情形,张主任马上加快脚步走进刘光焱的简易住棚。从询问中得知,2009年3月15日,岳阳田里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刘光焱、周林、杨立华(推荐代表,以下简称乙方)及云溪区道仁矶镇泗垅村民委员会(鉴证方),三方签订了一份《蔬菜玉米订单农业合同书》,刘光焱依约将原准备种南瓜的地改种玉米,实际投入资金36170元。在种植过程中,由于甲方提供玉米种子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刘光焱所种植的46亩玉米结子不实,颗粒无收。事后,刘光焱仅得甲方赔偿的种子款及其他损失7236元。听完刘光焱夫妇的声声哭诉后,张运飞主任将情况电话报告主管领导,司法党组当即决定对其进行法律援助,张主任随后邀请区公证处的工作人员,带上设备奔赴现场,进行拍照、摄像、制作《现场笔录》,做好诉前证据保全。 此后一连十多天,张主任一直忙着收集证据,在取得“该种子经湖南省种子管理局证明未经审定,也未办理引种批复手续,岳阳市种子管理站及岳阳市云溪区农业发展局鉴定该种子未经审定,不得在岳阳市范围内推广应用”等主要证据后,分管法援中心的局领导和张主任与当事人刘光焱及泗垅村书记于先后几次到岳阳田里人公司协商,但都未果。张运飞主任便代理刘光焱向云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开庭后,张主任又积极与承办法官交换意见,在审理过程中,张主任又向农业部发出请求函,农业部也给出田里人公司理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肯定答复。2010年1月11日,云溪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岳阳田里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刘光焱各项损失93125元。刘光焱从中心主任手中接过判决书时,双眼噙着泪花,紧握主任的手,久久不肯松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