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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工作问答和服务事项

来源:岳阳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10-10-15 00:00
一、什么是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是指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者人民法院指定辩护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 二、法律援助的形式 1、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 2、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 3、民事、行政诉讼代理; 4、行政复议、仲裁代理及其他非诉讼事务代理。 三、法律援助的范围 1、刑事案件; 2、请求国家赔偿的; 3、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4、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5、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6、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7、主张因见义勇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8、请求给付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医疗费用和赔偿的。 四、申请法律援助程序 1、提出书面申请或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 2、援助中心负责人审批; 3、指派律师办理。 五、需要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 2、经济困难的证明;如低保证,民政部门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 3、其他案件材料。 六、指派和监督程序 法律援助中心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援助的决定。决定援助的,五日内指派援助人员;不予援助的,应说明理由;申请人对不予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岳阳市司法局申请重新审查,岳阳市司法局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七、受案范围 岳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内符合上述援助条件的一审案件、市属企业符合援助条件的一审案件、其他区县上诉至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且符合援助条件的二审案件; 八、法律援助工作站的设立 根据《法律援助条例》及司法部《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中心已在岳阳市总工会、岳阳市妇联、岳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团市委、岳阳市残联、市劳教所、岳阳市军分区、市归国华侨联合会、湖南理工学院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协助中心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九、执业规范及投诉途径 1、法律援助机构不得为不符合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提供法律援助。 2、法律援助人员不得向受援人及其亲属收取任何财物, 3、不得从事人偿法律服务。 4、不得侵占、挪用、私分法律援助经费。 5、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终止援助事项。 对违反上述执业规范的援助人员,受援人及利害关系人有权向岳阳市司法局举报、控告。举报电话:82212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