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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分决定书

来源:岳阳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1-05-20 14:40

处分决定书

岳律纪处字(2021)第01

 

被处分人:湖南金球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号敏感词K,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凯鑫国际金融中心十一楼。

负责人肖湘岳,主任。

被处分人承认的事实及检讨:2021年5月10日,湖南金球律师事务所主动向本会报告:该所自2020年以来连续出现律师违法违规执业被查处的情况:1、律所高级合伙人杨焕辉因涉嫌滥用职权共犯及行贿,现被司法机关查处;2、律所高级合伙人肖湘岳因接受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介绍案源并给予回扣,被司法行政机关查处。被处分人检讨:该所连续出现律师违反违规执业现象,是该所放松对律师管理,弱化党的教育,放松对律师执业道德教育的结果,请求本会予以处分。

本会经审查,于2021年5月  日决定对湖南金球律师事务所立案调查。本会向该所送达立案通知书,告知了该所有申请回避、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该所再次表示检讨,愿意接受处分,并明确表示不申请回避、听证。现本案已调查完毕,查明事实如下:

金球律师事务所主任肖湘岳2012-2016年接受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原副局长谈广武介绍,代理中建五局资产公司的五个执行案件,分别为:

1、2012年6-7月,代理清收大连海事大学工程欠款行案,收取代理费4.2万元,扣除10%的税费上交律师事务所后,肖湘岳交给谈广武3.78万元,谈广武返还肖湘岳0.78万元;

2、2012年6-7月,代理清收重庆鸿恩实业公司工程欠款执行案,收取代理费33万元,扣除10%的税费后,肖湘岳交给谈广武29.7万元,谈广武返还肖湘岳4万元;

3、2014年5月,代理清收成都博瑞房地产公司的工程欠款执行案,收取代理费16.8万元,扣除10%的税费上交律师事务所后,肖湘岳交给谈广武15.12万元,谈广武返还肖湘岳3.12万元;

4、2014年5月,代理清收沈阳市第四人民医院工程尾款执行案,收取代理费14.1万元,扣除10%的税费上交律师事务所后,肖湘岳交给谈广武12.69万元,谈广武返还肖湘岳2.69万;

5、2016年7月,代理清收沈阳市铁西区文化体育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工程尾款执行案,收取代理费6.765万元,扣除10%的税费上交律师事务所后,交给谈广武6.0885万元,谈广武返还肖湘岳1.0885万元。

上述代理案件,肖湘岳总共收取代理费74.865万元,扣除税金5.241万元和上交金球事务所管理费2.246万元后,余下67.378 万元以现金方式付给谈广武,后谈广武又返还肖湘岳11.6785 万元。

另查明,金球律师事务所原主任杨焕辉涉嫌在执业期间滥用职权罪、行贿罪一案正在津市市人民法院审理,尚未判决。

本会认为,该所连续发生两任主任严重违法违纪执业情形,属于“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不按规定规范本所律师执业行为、履行监管职责,已构成违反司法行政管理或者行业管理的行为,该所律师违法违规执业行为在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破坏了律师行业风气,属于“情节严重”。鉴于在律师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期间,该所能够开展自查自纠,主动报告,请求给予停业整顿处罚,态度诚恳,并积极配合调查,据此,依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决定:

给予金球律师事务所中止会员权利二个月(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的行业处分。

如对本会的处分不服,被处分人可在收到本处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湖南省律师协会申请复查。

 

 

岳阳市律师协会

2021年5月15日

 

 

 

 

 

 

 

附处分规则条文:

《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

第三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疏于管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者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纪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

(一)不按规定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和其他各项内部管理制度,规范本所律师执业行为,履行监管职责,对本所律师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情况不予监督,发现问题未及时纠正的;

(二)聘用律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不按规定与应聘者签订聘用合同,不为其办理社会统筹保险的;

(三)不依法纳税的;

(四)受到停业整顿处罚后拒不改正,或者在停业整顿期间继续执业的;

(五)允许或者默许受到停止执业处罚的本所律师继续执业的;

(六)未经批准,擅自在住所以外的地方设立办公点、接待室,或者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

(七)恶意逃避律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债务的;

(八)律师事务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或者接受指派后,不按规定及时安排本所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或者拒绝为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提供条件和便利的;

(九)允许或者默许本所律师为承办案件的法官、检察官、仲裁员牟取物质的或非物质的利益的;允许或者默许给予有关人员物质的或非物质利益的。

 

第十八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一)初次违规并且情节显著轻微或轻微的;

(二)承认违规并作出诚恳书面反省的;

(三)自觉改正不规范执业行为的;

(四)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不良后果发生或减轻不良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