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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协议引纠纷怎么办?微信聊天记录保全证据公证助维权

来源:岳阳市湘北公证处 发布时间:2024-06-26 15:56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电子证据早已从以往审判实践的“边角料”变成现在的“主角”。作为一种兼具文字、语音、视频和转账支付等功能的通讯及社交软件,微信被越来越多的人用于民事经济活动,这些活动的痕迹无疑留在了微信上,所以很多案件都不可避免地涉及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聊天记录也就成了名正言顺的电子证据。

  近日,岳阳市政务服务中心公证窗口接待了满脸愁容的廖某,廖某称其与一位老熟人在微信上达成了管道设备安装的“口头协议”,现因安装质量问题产生争议,双方无法协商准备诉讼,但苦于没有书面协议、付款字据,所以向公证人员咨询,如何将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固定下来作为诉讼证据使用。公证人员了解情况后告知廖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可作为诉讼证据使用,为防止微信聊天记录误删或手机不慎丢失,公证处可对相关记录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廖某听后觉得做个保全证据公证是个好法子,于是与公证人员预约了时间,公证当日,廖某携带相关材料及手机来到公证窗口,确认身份后,在公证员的见证下,在保护他人隐私的前提下,廖某将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进行查看,并通过截图形式进行了固定,公证处对查看过程进行全程录音录像。考虑到现今微信号可更改,如对方修改自己的微信号,很可能导致廖某起诉时向法庭提交的证据与实际的微信号无法对应,故公证员建议廖某在查看前通过验证对方绑定的手机号码进行确认,即便用户更改过微信号,也会出现相同的搜索结果。随后,公证人员及时为廖某出具了公证书。

  保全证据公证是指将有灭失风险或有争议的事项进行保全,客观、真实的固定证据现状,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供法律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3条第7项规定: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司法实务中,有些权利人因法律知识和诉讼能力有限,在需要证明侵权和维权时没有意识到第一时间取证的迫切性,导致证据灭失。又有些权利人虽然进行了取证,但因为保全证据不专业操作导致证据难以被采信。由此可见,采取专业化的手段,灵活运用公证证明存取证方式来保全固定证据,是权利人维权的第一步,是定案的关键和权利人胜诉的前提,也是破解困境的利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