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我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开始施行。
同日,全国首家个人破产事务管理机构——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挂牌成立,挂牌仪式在深圳市司法局举行。
个人破产制度是指自然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通过法定程序宣告破产,将其剩余资产公平分配给债权人;同时免除该自然人继续清偿债务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
当前,世界上一些市场经济比较成熟的国家和地区都建立了个人破产制度,世界银行亦将“办理破产”情况作为营商环境评价体系的一级考核指标。深圳先行一步,于2020年制定出台了《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
该条例率先补足了市场主体救治的制度空白,在个人层面完善了市场主体有序退出机制,建立起“法院裁判、机构管理、管理人执行、公众监督”四位一体的破产办理体系。
设立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是《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的创新举措,也是条例实施的前提与保障。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规定,个人破产事务管理职能由深圳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工作部门或者机构行使。因此,深圳市委市政府决定成立“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作为深圳市司法局下设独立法人单位,承担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工作。
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的职能
主要包括三方面
一是实施破产信息登记和信息公开制度。
二是管理、监督个人破产管理人依法履职。
三是提供相关公共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