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3日,湘阴县法律援助中心收到了一面印有“法律援助解民忧,帮扶弱势促和谐”字样的锦旗,农民工刘某祥、曾某衷心感谢法援中心对他们的及时帮助,让他们能获得经济补偿金并解除劳动合同。
2022年5月,建华建材(湖南)有限公司因经营问题预备裁员,对生产部员工采用强行停工降薪的方式,逼迫其自行离职或大幅降低经济补偿金解除劳动合同。5月11日公司在内部发布通知,公布停工降薪人员名单,刘某祥、曾某二人均在其中,不知该如何处理。6月22日,便来到湘阴县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经审查,湘阴县法律援助中心认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决定为二人提供法律援助,同时指派湖南金湘律师事务所曾彪作为二人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的承办人。
曾彪在接受指派后,马上跟二人谈话了解案情,经过交谈得知二人分别于2014年11月8日、2016年5月23日入职建华建材(湖南)有限公司从事上料员、拌和车间机修工作,月平均工资为4690.42元、7506.83元。公司未经同意,强行停工降薪,要求他们每天上午10点,下午3点到培训室签到,又不安排具体工作,并将二人工资下调至1500元每月。了解到这些情况后,曾律师于当日组织证据材料,向湘阴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在多次调解未果后,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8月5日开庭审理了此案。援助律师曾彪全程参加了仲裁庭审,并依法为其发表代理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同时《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减劳动者工资”。公司未经劳动者同意,单方面改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非法降低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受援人可以依法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经济补偿金。经过仲裁庭依法审理,后仲裁员采纳了援助律师的代理意见,裁决被申请人建华建材(湖南)有限公司向两位申请人支付未足额发放的工资报酬及经济补偿金合计人民币87145元,裁决书生效后,被申请人按照裁决书的内容履行了给付义务,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
近年来,湘阴县法律援助中心积极履行“便民、为民、惠民”的服务宗旨,以开通法律援助直通车、绿色通道等方式,简化受理程序,及时高效的为受援人指派律师,维护受援人权益,让受援人能享受到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这面锦旗是对湘阴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的肯定,更是对全体工作人员的鞭策,湘阴县法律援助中心将不忘初心,砥砺前行,让法律援助惠及更多弱势群体。(湘阴县法律援助中心:曾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