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华容县法律援助中心成功办结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为受伤农妇朱某依法追回赔偿款46527.40元。案件圆满解决后,朱某专程送来印有“法律援助伸援手,交通维权暖人心”的锦旗,以最质朴的方式表达对法律援助工作的感谢与认可。
2026年3月19日,朱某遭遇交通事故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肇事方罗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罗某投保的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仅预付了3000元医疗费。当朱某主张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多项损失时,保险公司却以“朱某超退休年龄、无工作单位、无银行流水,不存在误工损失”为由,拒绝赔偿误工费,仅同意在交强险医疗限额内额外赔付7000元。因文化水平有限且缺乏法律经验,朱某的维权之路陷入困境。4月23日,她向华容县法律援助中心求助。
华容县法律援助中心收到申请后快速响应,经审查认为其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当天即指派华容县秉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张其新担任代理人。承办人接手案件后,迅速梳理了交通事故认定书、三期鉴定报告及医疗票据,确认朱某无责且人身损害证据充分。随后,承办人主动前往交警大队调取了罗某的身份信息、驾驶信息及保单等关键证据,进一步锁定了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在全面核对损失并与受援人确认后,承办人起草起诉状,代其向华菹厝嗣穹ㄔ禾崞鹚咚稀�
庭审中,本案的争议焦点集中在误工费上。面对保险公司提出的“朱某超退休年龄、无劳动合同、无工资流水,属‘无工作’,误工费不应赔”的惯性抗辩,承办人展开了有理有据的辩论,承办人指出,无工作不等于无劳动,农妇口语中的“没工作”指无固定单位坐班,但种田、流转土地经营属法定“农林牧渔劳动”,不能以生活概念偷换法律概念;同时,务农收入是经营性劳动所得,与退休金、土地补贴等社保福利性质不同,互不冲突;在无法举证近三年平均收入的情况下,依法应参照2024年湖南省城镇私营单位农林牧渔业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2026年6月22日,华容县人民法院作出(2026)湘0623民初1703号民事判决,全面采纳了承办人的代理意见。法院认定朱某事故前实际务农,按照“私营农林牧渔47912元/年”的标准,支持其误工费15751.89元。加上其他赔偿项目,朱某总计获赔46527.40元。7月2日,朱某向承办人反馈已收到全部赔偿款,并一再表达谢意。7月下旬,她特意向华容县法律援助中心赠送锦旗,对中心的援助及承办人张其新表示特别感谢。
本案是华容县法律援助中心践行“应援尽援、应援优援”理念的生动缩影。案件聚焦“超龄务工”“务农收入”等易被忽视的权益痛点,以专业的法理辩论打破了保险行业的惯性抗辩。从快速指派到精准取证,全流程体现了法律援助便民、高效、专业的特质,切实让农村妇女、老年群体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在法治阳光下得到了保障。
通讯员:赵佳
2026年7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