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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全省仲裁行业领军人才培养方案》的通知

来源:岳阳仲裁委员会秘书处 发布时间:2024-05-27 09:45

全省仲裁行业领军人才培养方案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湖南考察时的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坚持和加强党对仲裁工作的全面领导,着力提升我省仲裁员和仲裁秘书政治素养和业务能力,培育一批政治过硬、业务精湛、品行良好,在仲裁事业发展中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领军人才,更好服务打造“三个高地”,制定培养方案如下。

  一、人才选拔

  (一)资格条件。严把“政治关、能力关、操守关”,综合考虑地域、性别、政治面貌、擅长业务领域等因素,认真审慎选拔推荐入库人才。一般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 政治立场坚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我国社会主义法治,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具有较强的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善于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出发分析解决问题、推动开展工作,服从组织安排,具有较强的奉献精神。

  2. 工作业绩突出。从事仲裁工作5年以上;担任仲裁员的,仲裁实务或仲裁理论研究成果显著,积极宣传推广仲裁法律制度,近5年年均办理仲裁案件原则上不少于5件,并参与办理过在全省或全市有影响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或者所办案件被中国法网案例库采纳。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1969年7月1日之后出生),身体健康,吃苦耐劳,具有较强的开拓创新精神。

  3. 道德品行优良。为人公道正派、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操守,主动参加公益法律服务活动,在当地或者行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和良好声誉,未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受到过处罚处分,无不良职业道德记录和有效投诉记录。

  (二)选拔程序。按照“个人自愿申报、自下而上推荐、组织审查把关”的原则择优选拔。

  1. 个人申报。符合条件的仲裁员和仲裁秘书可以自愿申报,按要求规范填写《全省仲裁行业领军人才培养对象申报推荐表》(附件2)。

  2. 组织推荐。各仲裁委员会按照分配名额及具体要求(附件1,可差额1—3名),从申报人员中择优推荐至当地市司法局,市司法局综合考虑性别、年龄、民族、政治面貌、专业领域等因素,对照名额及具体要求从仲裁机构推荐人选中确定考察对象,并组织人员到考察对象任职推荐仲裁机构和其本职工作单位进行考察,考察时应征求考察对象本职工作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意见(出具书面意见)。

  3. 审核研究。省司法厅对有关材料进行严格审查,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研究确定培养对象名单,并在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二、培养方式

  (一)提高思想政治素质。深化党的理论武装,严格落实“第一议题”制度,组织培养对象学深悟透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加强政治训练,强化思想政治教育,增强培养对象辨别政治是非、保持政治定力的能力。大力弘扬宪法精神,加强廉洁教育、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增强培养对象纪律意识、规矩意识,树立公道正派的仲裁队伍形象。

  (二)加强专业技能培训。建立“省级示范培训、市级联动培训、机构全员培训”的分级培训制度,将培养对象作为重点纳入各级在职培训、专项培训、实践锻炼等培训体系。定期组织培养对象赴知名高校、仲裁机构和法治人才协同培养创新基地集中培训,择优选派培养对象赴境内外一流仲裁机构跟班学习,不断增强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实效性。支持省内仲裁机构联合国内外知名仲裁机构、高校或邀请仲裁业务专家,举办系列讲座、专题研讨和短期培训,通过线上线下方式共享培训资源。鼓励培养对象与法官、检察官、律师和企业家进行同堂培训,参加有关单位、行业协会商会和国际商事仲裁调解组织举办的教育培训活动,参加国(境)外知名仲裁机构开展的中短期业务培训,提升涉外仲裁能力。

  (三)深化研讨交流活动。组织和引导培养对象广泛参与民商事仲裁、调解、涉外等领域法治理论和实践课题研究,探索完善仲裁机构建设和内部治理、运行机制,定期开展论文评选和实践案例评析等活动,为仲裁行业健康发展提供理论支撑、智力支持。进一步加强与外事、商务、工商联、贸促等部门和行业协会商会交流联系,依托“一带一路”律师联盟、中非经贸博览会等机制平台,组织培养对象参与“一带一路”法律服务国际论坛、“港洽周”、湘台经贸交流合作会等重大活动,支持培养对象参加国际商事仲裁理事会大会等仲裁行业国际性论坛活动,在履职交流实践中不断提高仲裁服务水平。

  (四)强化培养任职推荐。积极联系对接国家层面仲裁人才培养项目和机制,选派培养对象参加全国性的业务培训和交流学习,择优推荐培养对象入选全国涉外仲裁领军人才库、专家人才库、骨干人才库,参与涉外仲裁“三个千人(涉外仲裁高端领军人才、涉外仲裁职业进阶人才、国际仲裁青年基础人才)”人才培养计划,鼓励培养对象参加涉外仲裁项目证书教育、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国际仲裁)研究生培养项目。健全人才推荐、使用机制,对表现优异者,推荐参与全国仲裁行业智库建设和业务专家评定工作,参与国际组织合作项目或者到国际组织、国内外一流仲裁机构任职,推荐担任“两代表一委员”、高校兼职教授等,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五)鼓励参加公益服务。引导培养对象组建公益法律服务团队,主动参与“4×4”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五好园区”和“三高四新∙法治护航”三年行动、“千名仲裁员联千企”等重大安排部署,在实践中提升能力、当好表率。省、市司法行政机关要注重组织或吸收培养对象参与立法调研、法治政府建设、涉案企业合规、信访化解等工作。指导仲裁机构加强与行业协会商会、金融机构、工业园区、产业链、自贸试验区等联系合作,组织培养对象参与处理法律事务,彰显仲裁队伍良好形象。

  (六)完善自我管理机制。组建全省仲裁行业领军人才培养库,完善涉外、金融、知识产权等重点业务人才类型,推动建立人才库自我管理组织架构,健全学习、管理、活动、考核等制度机制,高质量推进领军人才培养工作。

  三、组织领导

  全省仲裁行业领军人才培养工作是服务打造“三个高地”、落实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的重要举措,是推动全省仲裁事业高质量发展的迫切需要。各市司法局、各仲裁委员会要充分认识仲裁行业领军人才培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程序认真组织推荐优秀人才,持续加强培养对象跟踪教育、管理、使用,结合本地区本单位法治建设和总体工作情况统筹考虑、协同推进,及时发现并解决培养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互联网等各类媒体,广泛宣传领军人才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高效专业解决矛盾纠纷和提升仲裁公信力中的重要作用,宣传先进典型,营造良好氛围,不断扩大仲裁影响力。

  附件:1. 培养对象推荐名额分配表

  2. 全省仲裁行业领军人才培养对象申报推荐表

  附件1

                         培养对象推荐名额分配表

市  州

仲裁员名额

仲裁秘书名额

备   注

长  沙

7

2

具备办理涉外仲裁业务能力的不少于3名。

株  洲

3

1

具备办理涉外仲裁业务能力的不少于1名。

湘  潭

3

1

具备办理涉外仲裁业务能力的不少于2名。

衡  阳

2

1

具备办理涉外仲裁业务能力的不少于1名。

邵  阳

1

1


岳  阳

1

1

具备办理涉外仲裁业务能力的不少于1名。

常  德

2

1

具备办理涉外仲裁业务能力的不少于1名。

张家界

1

1


益  阳

1

1


郴  州

2

1

具备办理涉外仲裁业务能力的不少于1名。

永  州

1

1


怀  化

1

1


娄  底

1

1


小  计

26

14

根据实际推荐情况,各地名额可作适当调整。

合  计

40人


  附件2

  全省仲裁行业领军人才

  培养对象申报推荐表

       推荐单位:

       姓    名:

       所在机构:

  湖南省司法厅

  2024年制

  填表说明

  一、本表为申报推荐湖南省仲裁行业领军人才培养对象用表;

  二、本表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打印,字迹要求工整清晰,打印填写使用仿宋小四号字,数字统一使用阿拉伯数字;

  三、填写内容必须准确,单位名称填写全称;政治面貌规范填写,如“中共党员”“无党派”,民主党派要填写规范简称;学历学位按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填写在国内外获得的、国家承认的最高学历或学位。

  四、何时何地受过何种奖励是指曾获得的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授予的奖励、省级(含)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授予的奖励、省级(含)以上其他专业机构、行业协会授予的奖励;

  五、先进事迹、办理的典型仲裁案件或其他法律事务要求重点突出,不超过2000字;

  六、推荐单位指市司法局;

  七、此表上报一式三份(仲裁委员会、市司法局、省司法厅各存一份),规格为A4纸。



姓  名


性 别


民族


照 片

(免冠彩色二寸)

出生日期


政治面貌


学历学位


所学专业


毕业院校


所在仲裁机构及职务


从事仲裁工作时间


本职工作单位及职务


擅长专业/领域


培养专业意向


工作以来是否受过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

是□   否□

从事仲裁工作以来是否有不良职业道德记录或有效投诉记录

是□   否□

从事仲裁工作经历


本职工作情况


奖励情况


先进事迹、办理的典型仲裁案件或其他法律事务


本职工作

所在单位

意 见

(公章)

年   月   日

仲裁委员会

意 见

(公章)

年   月   日

市司法局

意 见

(公章)

年   月   日

省司法厅

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