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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征求意见稿)

来源:司法部政府网 发布时间:2021-04-25 10:14

第一章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了推进和保障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和发展,深化改革开放,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批准的《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包括长沙片区、岳阳片区、郴州片区(以下简称“片区”),以及根据自贸试验区建设和发展需要,报经国务院批准的自贸试验区扩展区域。

第三条 【发展目标】自贸试验区应当围绕建设制造强国、实施中部崛起的国家战略,发挥东部沿海地区和中西部地区过渡带、长江经济带和沿海开放经济带结合部的区位优势,着力打造世界级先进制造业集群、联通长江经济带和粤港澳大湾区的国际投资贸易走廊、中非经贸深度合作先行区和内陆开放新高地,建立与国际贸易投资规则相适应的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第四条 【功能定位】长沙片区重点对接“一带一路”建设,突出临空经济,重点发展高端装备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电子商务、农业科技等产业,打造全球高端装备制造业基地、内陆地区高端现代服务业中心、中非经贸深度合作先行区和中部地区崛起增长极。

岳阳片区重点对接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突出临港经济,重点发展航运物流、电子商务、新一代信息技术等产业,打造长江中游综合性航运物流中心、内陆临港经济示范区。

郴州片区重点对接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突出湘港澳直通,重点发展有色金属加工、现代物流等产业,打造内陆地区承接产业转移和加工贸易转型升级重要平台以及湘粤港澳合作示范区。

第五条 【鼓励创新】鼓励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以制度创新为核心推动全面创新,充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对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未禁止或者限制的事项,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自贸试验区开展创新活动。对自贸试验区创新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六条 【容错机制】在自贸试验区进行的改革创新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符合改革方向,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相关人员勤勉尽职,且未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未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不作负面评价,免于追究相关责任。

第七条 【调法调规】自贸试验区实施改革创新措施,需要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依照法定程序申请国家授权;需要暂时调整或者停止适用有关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的,由制定机关依法调整实施或者暂时停止适用。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综合管理

第八条 【行政管理体制】自贸试验区应当建立精简高效、权责明晰、公开透明、运转协调的行政管理体制,推进政府管理由注重事先审批转为注重事中事后监管,推动形成行政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公众参与的综合监管体系。

第九条 【管理机构及职责】省人民政府成立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自贸试验区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重大决策等事项。

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湖南省自贸办”)负责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指导、协调、督促自贸试验区改革试点任务,统筹协调自贸试验区有关事务。

自贸试验区各片区管理机构,组织推进本片区的改革试点工作,承担片区的规划、建设、管理与服务等具体事务。片区有关自贸试验区改革的政策、规划、方案和措施,应向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十条 【政府权限下放】省人民政府、自贸试验区片区所在市人民政府根据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发展需要,依法向自贸试验区下放管理权限。对下放的权限,由被授权机构独立行使、独立担责,省、市人民政府应当履行指导、协调和监督职责。

第十一条 【行政支持】省人民政府、自贸试验区片区所在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支持自贸试验区的各项工作,依法承担自贸试验区有关行政管理事务,在土地、规划、生态环境保护、人才培养、能源利用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第十二条 【驻区工作机构】自贸试验区应当建立健全与金融、税务、海关、外汇、边检、民航等部门驻自贸试验区的工作机构(以下简称“驻区工作机构”)的沟通协调机制,共同推进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工作。

第十三条 【集中执法】自贸试验区各片区应当建立相对集中的行政执法和综合行政审批服务体系,集中行使有关行政许可权、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强制权。

第十四条 【行政咨询】自贸试验区鼓励建立行政咨询机制,加强与外部专业单位的沟通合作,可以委托、聘请专业组织、团队或人士担任顾问,为自贸试验区的政策研究、规划制定、重大项目引进、创新措施实施等提供智力支持和决策参考。

十五条 【监管信息共享】自贸试验区应当建设统一的智能化监管信息共享平台,促进监管信息的归集、交换和共享,提高片区管理机构、驻区工作机构和有关部门联合监管和协同服务的效能。

第十六条 【统计监测】自贸试验区应当建立统计监测制度,定期对经济运行情况开展监测和分析。各片区管理机构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报送有关统计资料。

第十七条 【信息发布】自贸试验区应当建立及时、全面、准确的信息发布制度,依法公布并动态调整行政权责清单、服务流程和创新措施等信息。

第十八条 【改革创新评估】省自贸办应当指导、组织片区管理机构对自贸试验区内的各项改革创新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并对创新发展经验进行复制推广。

第十九条 【财政支持】省人民政府、自贸试验区片区所在市人民政府应当为自贸试验区发展安排专项财政资金支持,支持自贸试验区建设发展。三年内自贸试验区新增税收属地方分享部分的,专项用于自贸试验区建设发展的部分应不少于50%。

第三章 投资开放

第二十条 【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自贸试验区对外商投资全面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保障不同市场主体平等准入,区内各类市场主体在监管、税收和政府采购等方面享有公平待遇。

第二十一条 【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自贸试验区鼓励外资投资高端装备制造、航空、生物医药、金融、电信、加工贸易、跨境电商、物流、建筑工程等重点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

第二十二条 【外商股权投资】自贸试验区支持与实体经济发展需求相适应的外商股权投资,探索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放宽在基金持股比例、注册资本最低额、首期资金出资比例、注册资本缴纳期限等方面的条件限制。

第二十三条 【发展总部经济】自贸试验区加大对总部经济发展的政策支持力度,鼓励跨国公司在自贸试验区设立总部、地区总部、研发中心、结算中心,放宽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准入条件,有力推动跨国总部的运营和管理功能的发挥。

第二十四条 【投资保护】自贸试验区应当建立便捷通道,为区内登记设立企业的资金进出和结算等提供便利,完善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投资者合法拥有的企业、股权、知识产权、利润以及其他财产和商业利益,受法律保护,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自由转移其合法投资收益。

第二十五条 【诚信原则】自贸试验区应按照诚信原则,履行与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确实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终止或变更的,应依法对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的损失予以补偿。

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未能履行投资合同,减小在自贸试验区投资规模、生产结构或者撤资的,应当依法返还取得的超额财政支持和土地权益,自贸试验区有权按照投资合同或其它协议调整给予的优惠政策,收回已配置的生产要素。

第二十六条 【境外投资】自贸试验区鼓励自贸试验区内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境外投资合作。境外投资一般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自贸试验区建立湖南企业境外投资综合服务平台,完善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投资环境、质量安全标准、疫情等信息的发布机制,建立境外资产和人员安全风险预警和应急保障机制。

第二十七条 【国家安全审查】自贸试验区应当建立涉及外商投资的国家安全审查工作机制。对属于国家安全审查范围的外商投资,投资者应当依法申请国家安全审查;有关管理部门、行业协会、同业企业以及上下游企业可以提出国家安全审查建议。

第四章 贸易便利

第二十八条 【通关便利】自贸试验区应当按照通关便利、高效安全的原则,优化监管模式和程序,减少通关时间、降低进出口环节合规成本,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

第二十九条 【海关监管】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外之间实行一线管理,自贸试验区与境内区外之间实行二线管理。自贸试验区实施一线放开、二线安全高效管住、区内流转自由的监管模式。

自贸试验区实行货物状态分类监管,境外进入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货物,可以先行入区,后办理进境申报手续,简化区内货物流转流程,实现区内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之间货物的高效便捷流转。

第三十条 【监管互认】自贸试验区建立跨部门、跨区域的监管互认和执法互助机制。推行检验检疫国际互认机制和第三方检验结果采信制度,扩大第三方检验结果采信商品。

第三十一条 【单一窗口】自贸试验区建设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将出口退税、服务外包、维修服务等事项逐步纳入,一站式提供口岸政务服务、物流服务、数据服务,积极推动扩大出口退税无纸化申报范围,加快出口退税进度。

自贸试验区依托“单一窗口”构建进出口大数据交换和共享中心,推动相关政府部门、银行、进出口企业间数据交换共享,实现数据协同化和标准化。

第三十二条 【新型贸易】自贸试验区鼓励区内企业统筹开展国际贸易和国内贸易,支持区内企业开展深加工结转,推动加工贸易与服务贸易融合发展,提高贸易附加值。通过以下方式鼓励培育贸易新型业态和功能:

(一)鼓励加工贸易企业承接高技术、高附加值、符合环保要求的工程机械、通信设备、轨道交通装备等产业的进口再制造全球维修和保税检测、业务,推动制造业产业转型;

(二)支持开展特色化、环保型平行进口汽车业务,简化汽车维修零部件检验、通关和CCC认证办理手续;

(三)推进以企业集团为单元的加工贸易监管改革,实现保税料件在企业集团内自由流通和调拨流转;

(四)支持离岸贸易业务,促进全球订单分拨、资金结算和供应链管理中心在自贸试验区集聚;

(五)支持建设文化服务贸易基地,提高文化产品出口退税效率,推动动漫游戏、影视传媒等文化产品出口,促进文化产业发展;

(六)支持扩大数字服务出口,建立兼顾安全和效率的数字产品贸易监管模式,促进高端数字贸易业态集聚发展;

(七)在教育、工程咨询、会展、商务服务等领域,分层次逐步取消或放宽跨境交付、境外消费、自然人移动等模式的服务贸易限制措施;

(八)支持设立国际产品标准中心和行业技术标准中心,推动优势产业形成以技术、品牌、质量、服务为核心的竞争优势。

第三十三条 【专利纠纷担保】自贸试验区实行出口货物专利纠纷担保放行方式,允许第三方以担保金方式为出口货物提供反担保,允许自贸试验区内企业自由选择保证金担保或者银行保函担保等多种涉税担保形式,支持对区内生产加工的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地理标志性农产品提供快速通关通道。

第三十四条 【跨境电商】自贸试验区鼓励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创新发展,建立适应跨境电子商务的通关、税收征管、支付结算、退换货等机制,提升跨境电子商务物流、仓储、融资、检疫检测、认证、海外采购等服务水平,对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商零售出口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自贸试验区探索开通跨境电商中欧班列铁路运邮的邮路出口业务,推进国际邮件、国际快件和跨境电商统一场地、统一监管的业务发展新模式,促进跨境电商物流便利化。

自贸试验区支持跨境电商企业在重点国别、重点市场建设海外仓,促进湖南跨境电商发展。

第三十五条 【贸易风险预警】自贸试验区应根据国内外贸易摩擦发展形势,针对易受国际贸易摩擦影响的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建立国际贸易风险预警机制,通过开展宣传培训,双向传递预警信息,组织指导企业参与应对国际贸易摩擦纠纷,减小贸易摩擦对湖南企业的负面影响。

第五章 新兴产业促进

第三十六条 【产业集聚】自贸试验区发展与片区相适应的高端、新兴和特色产业,促进产业集聚发展,提高制造业和服务业国际化程度,推动产业向价值链高端发展。

第三十七条 【工程机械】自贸试验区支持打造工程机械产业创新基地,建设国家级工程机械创新研发中心以及全球售后服务中心。

自贸试验区建设国家级轨道交通装备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和工业设计研究院。

第三十八条 【保税维修和进口再制造】自贸试验区鼓励在综保区积极开展工程机械、通信设备、轨道交通装备、航空等高端产业的保税维修和进口再制造业务。

第三十九条 【航空】自贸试验区鼓励发展航空衍生制造、航空试验测试、飞机整机和部附件维修、飞机融资租赁等配套产业,形成航空产业集群。

自贸试验区对入境飞机及零部件以及相关付汇手续实施高效便捷监管模式,推动航空保税维修和融资租赁产业发展。

第四十条 【工业互联网】自贸试验区鼓励区内数据中心、物联网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打造工业互联网平台,探索建立集交易支付、设计加工、配送安装、监测诊断、维保回收、金融服务于一体的工业电商平台,促进制造业数字化智能化转型。

自贸试验区推进与5G相关的工业互联网、高清视频多场景、电子竞技应用等产业聚集,培育5G产业链条,重点支持相关龙头企业。

第四十一条 【矿石】自贸试验区支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重金属精矿等相关标准要求的矿产品进入自贸试验区,开展矿石混配业务,建设完善仓储、分销、加工及配送体系,培育形成矿石混配产业链。

第四十二条 【宝玉石】自贸试验区推进中国(湖南)国际矿物宝石博览会市场化转型发展,支持将参展天然矿晶按观赏类标本晶体归类,降低进口关税和监管条件,利用现行中西部地区国际性展会留购展品免征关税政策,吸引国际展商,提升中国(湖南)国际矿物宝石博览会的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

自贸试验区积极承接钻石进出口及高端饰品加工贸易,支持依托依法设立的交易场所,合规开展进出口宝玉石交易,并拓展宝玉石检测评估、矿源等交易服务功能,支持相关检测机构在自贸试验区落户或设立总部。

第四十三条 【技术创新】自贸试验区支持构建以企业为主体、以完善重点产业链为目标的技术创新体系,建立企业技术需求清单,加强协同创新,支持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和重大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动创新驱动发展。

第六章 金融服务

第四十四条 【金融领域开放】自贸试验区按照风险可控、服务实体经济的原则,扩大金融领域对外开放、促进跨境投融资便利化,增强金融服务功能、推进科技金融创新和健全金融风险防控体系。

鼓励各类金融机构根据国家规定,在自贸试验区进行金融产品、业务、服务和风险管理等方面的创新,支持金融机构运用区块链、大数据、生物识别等技术提升金融服务能力。

第四十五条 【外汇管理】自贸试验区应建立与经济发展需求相适应的外汇管理体制,探索建立与自贸试验区相适应的本外币账户管理体系,优化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审核,支持自贸试验区内银行按照“展业三原则”自主办理经常项目购付汇、收结汇及划转等手续。

自贸区支持开展资本项目收入支付、货物贸易外汇收支试点,促进跨境投融资和贸易结算便利化。

第四十六条 【跨境电商外汇结算】自贸试验区根据进出口与收付汇主体一致性管理原则,探索跨境电商外汇结算新模式,允许区内跨境电商海外仓出口企业根据实际销售情况回款,按规定报告出口与收汇差额。

第四十七条 【个人本外币兑换】自贸试验区支持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稳妥开展,探索设立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经营机构,拓宽自贸试验区个人外币兑换渠道,满足个人在跨境旅游、市场采购贸易中的小额外币使用需求。

第四十八条 【跨境资产转让】自贸试验区支持区内银行机构向境外机构跨境转让合法、可转让的尚未到期的境内贸易融资资产,并以人民进行跨境结算,促进银行资产结构优化,满足境内外机构配置境内优质金融资产的需求。

第四十九条 【金融服务】自贸试验区鼓励金融机构面向科创企业开展私募股权投资、知识产权质押、股权质押、科技融资担保、专利保险等多种形式的金融服务,探索知识产权证券化,提升金融服务科技创新的水平,加快推动实体经济发展。

第五十条 【融资租赁】自贸试验区鼓励通过融资租赁扩大工程机械的进出口,鼓励企业通过融资租赁购置国内不能生产的先进生产设备。

自贸试验区鼓励和支持境内外投资者在自贸试验区设立融资租赁企业,鼓励融资租赁企业在区内设立项目子公司,支持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企业依托自贸试验区,开展跨境租赁资产交易业务。

第五十一条 【保险服务】自贸试验区支持设立为保险业发展提供配套服务的保险经纪、保险代理、风险评估、损失理算、业务咨询等专业性保险服务机构,支持外资保险经纪公司参与开展关税保证保险、科技保险等业务。

第五十二条 【绿色金融】自贸试验区推动绿色金融产品创新发展,鼓励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和企业发行绿色债券,增强金融推动产业绿色发展的引导作用。

第五十三条 【单证金融】自贸试验区鼓励开展以铁路为主干的多式联运“一单制”特别是铁路运单金融化创新试点,探索基于国际铁路联运运单的国际信用证“一单制”交易模式,推动跨境铁路单证、多式联运单证的融资、结算便利化。

第五十四条 【金融风险防控】自贸试验区应完善金融风险监测和评估机制,加强对重大风险的识别和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防范,强化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监管,探索建立覆盖各类金融市场、机构、产品、工具的风险监测监控机制。

自贸试验区探索建立金融法庭,探索引入国内外仲裁机构在自贸区设立金融仲裁分支机构,提升金融争议解决水平。

第七章 协同发展

第五十五条 【协同发展】自贸试验区应当积极服务和融入中部崛起战略和“一带一路”建设,发挥联通长江经济带和粤港澳大湾区国际投资贸易走廊作用(东部沿海地区和中西部地区过渡带、长江经济带和沿海开放经济带结合部的区位优势),建设中部陆海空通道,推进与长江经济带和粤港澳大湾区协同发展,促进区域产业转型升级。

第五十六条 【长江经济带】自贸试验区加强与长江经济带协同发展,开展科技创新合作,加强跨省域货物通关、检验检测认证互认合作,推动长江经济带产业合理布局,提升长江经济带产业协同合作能力,重点发展生态绿色农业、工业、旅游业、健康养生业,完善异地开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探索长江经济带绿色可持续发展新路径。

第五十七条 【粤港澳大湾区】自贸试验区积极对接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深度参与内地与香港、澳门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合作,实现市场一体、标准互认、规则对接,推动与港澳地区建立质量认证、检测和资质互认机制,以及通关监管协作与跨关区一体化对接互认。

自贸试验区允许具有港澳执业资格的金融、建筑、规划等领域专业人才,经备案后,为自贸试验区内企业提供专业服务,并享受国民待遇。

第五十八条 【沿海地区】自贸试验区积极承接沿海地区产业转移,打造飞地经济示范区,支持沿海地区创新政策在区内实施。企业跨省迁入自贸区的,实施“绿色通道”、快捷办理,在履行必要审核程序后可继续享有原有资质、认证 。

第五十九条 【国际物流】自贸试验区依托长沙黄花国际机场、中欧班列(长沙)、岳阳城陵矶港,建立覆盖航空、铁路、水运、公路多种运输方式的国际物流运输体系,加强与东盟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经贸合作。

自贸试验区支持区内物流、仓储企业开展流通领域供应链体系建设,重点支持智慧物流配送体系建设试点,建设面向粤港澳大湾区的中部货运集散中心。

第八章 中非经贸合作

第六十条 【中非合作机制】自贸试验区应当服务和融入国家“一带一路”建设,探索和创新中非经贸合作机制,打造中非经贸深度合作先行区,形成对非经贸合作的长效机制。

第六十一条 【物流通道】自贸试验区应重点打造面向中部、辐射全国的中非贸易新通道,降低非洲产品进入湖南的物流成本,增设长沙至非洲客货运航线,增强与非洲各地港口对接,探索利用中欧班列通过欧洲国家中转至非洲,打通非洲航空、铁路、海运多式联运通道,形成湖南与非洲陆海空全方位立体物流体系。

第六十二条 【非资源性产品】自贸试验区着力打通非洲非资源性产品供应链,依托现有中非经贸合作促进创新示范园,重点打造非洲非资源性产品集散和交易中心。

自贸试验区推动建设中非经贸合作公共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产品采购、质量检测、仓储、报关通关、物流等完整服务,并积极搭建跨境电商交易平台,同步建立线上线下贸易渠道。

自贸试验区支持建设非洲非资源性产品加工生产基地,开发符合中国市场的产品,逐步建立非洲非资源性产品完整产业链。

第六十三条 【农产品】自贸试验区支持扩大进口非洲优质农产品,建设农场品指定监管场地。

第六十四条 【易货贸易】自贸试验区探索开展中非易货贸易,推动非洲农产品、矿产品等与国内工程机械、日用消费品等商品的易货贸易,探索易货贸易权证交易模式,建立基于产能的交换新模式,扩大中非贸易额。

自贸试验区探索建设集信息发布、交易撮合、交易数据库、易货额度管理、检测检验、评价估值、金融担保、外汇结算和交割发布等功能于一体的中非易货贸易平台。自贸试验区支持建立中非易货贸易联盟,通过联盟内的会员制度、风险防范体系和结算制度,促进易货贸易发展。

第六十五条 【会展经济】自贸试验区应推动会展产业与湖南优势新兴产业融合发展,培育中非经贸博览会、长沙国际工程机械展览会、中国(湖南)国际矿物宝石博览会、中国中部(湖南)农业博览会等系列国际性专业会展,利用现行中西部地区国际性展会留购展品免征关税政策,对参展企业给予通关、检验手续、运输监管和金融外汇等政策支持,吸引国际展商,提升湖南国际性会展的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

第六十六条 【国际互认】自贸试验区应加强与非洲的认证认可技术机构的交流与合作,推进中非认证认可、合格评定结果国际互认。自贸试验区应推进中非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合作,提升中非贸易便利化水平。

第六十七条 【金融合作】自贸试验区探索创新对非经贸合作金融平台和产品,支持设立中非跨境人民币中心,推动中非双边金融合作,畅通对非人民币清算结算渠道,推进跨境人民币业务政策在对非跨境贸易、清算结算、投融资等领域的实施,扩大人民币在对非贸易和投资中的使用。

第六十八条 【对非援助】统筹对非援助资源,开展对非跨境电商、农业、能源电力等领域培训项目,助推对非经贸合作。

第九章 法治营商环境

第六十九条 【营商环境】自贸试验区应当参考国际通行的营商环境评价指标,建立同国际贸易投资通行规则相衔接的制度体系,构建稳定、透明、可预期和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

第七十条 【人才引进】自贸试验区按照国际通行做法实施更加积极的人才引进和激励政策,对境外人才在入境、出境、签证居留、项目申报、创新创业、子女入学、社会保障等方面提供便利。

第七十一条 【商事登记】自贸试验区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的商事登记模式,推行全程电子化登记,实行企业名称自主查询、自主申报制度,简化企业名称登记程序。

自贸试验区探索在自贸区登记的科技企业实行差异化表决权的股权安排。

第七十二条 【信用信息制度】自贸试验区建立自贸试验区内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记录、公开、共享和使用制度,推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联动机制,建立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和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制度,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企业公示信息提供便利。

第七十三条 【劳动关系】自贸试验区依法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完善工资支付保障体系,建立工作环境损害监督制度,保障中外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四条 【环境保护】自贸试验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规范和标准,鼓励区内企业实行国际通行的环境和能源管理体系标准认证,采用先进生产工艺和技术,节约能源,减少污染物和温室气体排放。

第七十五条 【知识产权】自贸试验区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完善有利于激励创新的知识产权归属制度,优化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衔接机制,探索建立重点产业知识产权快速维权机制,建立多元化知识产权争议解决机制。

自贸试验区支持开展商业秘密保护试点,围绕重点产业,建立健全的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体系和运行模式。

自贸试验区支持知识产权金融创新,探索建立公允的知识产权评估机制,优化知识产权质押登记服务,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分担机制以及便捷的质物处置机制。

第七十六条 【争议解决】自贸试验区内建立民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依法设置与自贸试验区发展相适应的司法审判机构,大力支持开展国际仲裁、商事调解服务,提高商事纠纷争议解决的国际化程度。

自贸试验区大力支持仲裁服务业发展,自贸试验区内的仲裁机构应当借鉴国际商事仲裁惯例,制定和完善适应自贸试验区特点的仲裁规则,提供独立、公正、专业、高效的仲裁服务,提升争议解决的专业性和公信力。

自贸试验区支持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的建设,探索建立与境外商事调解机构的合作机制,协同解决跨境纠纷。

自贸试验区鼓励培育和发展专业化、国际化的法律服务机构,鼓励境内外高端法律服务人才在自贸试验区依法提供法律专业服务。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七条 【措施调整】国家规定的自贸试验区投资、贸易、金融等改革试点措施发生调整,或者国家规定其它区域改革试点措施可适用于自贸试验区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七十八条 【公布实施】本办法自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