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回复 满意度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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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合同、协议性质的判定 |
来信人: | 杨法才 |
来信时间: | 2024-03-22 10:44:42 |
内容: | 协议的名字为为“…………使用权转让协议书”,其中有一条明确:甲方转让使用权20年至乙方。甲方具有所有权,乙方无所有权。 请问:从此协议中能否判定该协议是买卖协议还是租赁协议?判定的依据是什么法律条文? |
回复部门: | 市司法局 |
回复时间: | 2024-03-26 09:54:51 |
回复内容: | 尊敬的市民: 您好,来信已收悉,根据您提供的协议名字及部分协议条款,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乙方支付了相关费用则此协议属于租赁协议范畴,理由是协议约定转让的是**使用权,甲方保留**所有权。 法律依据如下: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民法典》第七百零四条: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