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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公示

标题: 司法案件咨询
来信人: 江兰
来信时间: 2012-07-03 10:17:55
内容: 领导好,2003年我母亲与邻居发生纠纷,在我母亲无任何防范的情况下,对方用水果刀刺伤我母亲的左胳膊后随即逃走,导致我母亲住院治疗半个月,当时我们也报了110,但经过一医院的鉴定说是轻微伤,派出所就把该案件移交给当地的司法所,由于司法机构当时没有抓获到对方,后面这件事情就不了了之,直到至今犯案人员回家咯,也没有将其抓获。也没有结案。
请问领导:1、时隔9年,我现在是否有权利要求司法部门行使当年责任,将其抓获;2、抓获之后可以要求对方对当年的事情负什么样的责任;3、如果司法部门不以各种理由不作为我该怎么办。
切望领导回复

受理回复

回复部门: 市司法局
回复时间: 2012-07-03 11:10:54
回复内容:

  江兰同志:

  您好!感谢您对我市司法行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现对您来信中提出的法律咨询回复如下:

  1、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致人轻微伤不构成刑事犯罪,故公安派出所将案件移交司法所调解,但调解并没有强制力。2003年纠纷发生后,您可以选择向司法所申请调解或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请求。
  2、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一般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而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由于您母亲受伤至今已隔9年,已超过诉讼时效,丧失了胜诉的权利。

  如果您还有疑问,欢迎拨打“12348”我市法律服务热线咨询。热忱欢迎您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监督我们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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