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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岳阳市政协八届四次会议第47号提案的答复  

来源:岳阳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0-10-09 10:39

岳司提字[2020]第1号(A类)

对岳阳市政协八届四次会议第47号提案的

答 复

付智委员:

你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创新机制、充分发挥公职律师职能作用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协调业务冲突的问题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指示精神,充分发挥公职律师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职能作用,促进党政机关提高依法执政和依法行政的能力,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我们在全市范围内广泛推行了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制度,要求市、县两级党政机关和乡镇党委(政府)普遍设立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并逐步健全公职律师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今年,为进一步加大对公职律师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我们拟从岳阳实际出发,由岳阳市司法局牵头,出台《岳阳市推行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实施办法》,从市级层面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推动各部门各单位更加重视发挥本单位公职律师的职能作用,完善决策管理流程和制度安排,构建公职律师充分履职的工作机制,为其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经费支持。

因公职律师与法律顾问承担基本相同的法律事务,各单位可根据法律事务工作量和工作性质自行决定是否外聘法律顾问,并统筹做好业务分配,所以无需司法局出台规定厘清公职律师和外聘法律顾问职能职责的边界。

根据司法部《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职律师一项单列的工作职责是参与本单位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党内法规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起草和论证,这是基于公职律师对本行业本单位行政管理法规更加熟悉精通的考虑,也是公职律师发挥专业作用的重要工作途径,所以,无需将公职律师的这一职责划分到政府法制机构来行使。

二、关于建立激励机制的问题

提案建议:公职律师办理律师法律服务的,可参照当地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发放办案补贴。根据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司法厅《湖南省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符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条件的公务员或属全额拨款的事业编制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成本费用据实报销,不适用支付办案补贴的规定。因公职律师是党政机关或人民团体的公职人员,故参照法律援助人员发放办案补贴于法无据。我们将进一步加强公职律师的履职保障,拟出台《岳阳市推行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实施办法》明确公职律师按行业管理交纳给律协的会费由所在单位承担。

感谢您对律师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岳阳市司法局

2020年3月26日

承办负责人:任育平

承办人及联系电话:陈艳红 0730-82164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