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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岳阳市政协九届一次会议第152号提案的答复

来源:岳阳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2-09-07 17:09

岳司提字[2022]第9号 A类 同意公开

尊敬的冯娟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规范村规民约的建议》收悉,我局高度重视,明确了承办部门和承办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现答复如下:

一、“加快有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办法的地方立法”建议,在市级层面无法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设区的市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只能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岳阳市没有该立法权限。建议提请有权的上级立法机关办理。

二、“关于尽快出台村规民约示范性参考模板……”的建议,我们认为法律上有障碍。《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第五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第十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接受村民监督。”我们认为制定村规民约属于法律赋予村级组织的自治权利,职能部门无权干预。

三、“购买专项法律服务”也属于村民自治的范畴。政府、部门不能直接干涉。建议交由各村委会自行决定。

四、“关于加强普法宣传和教育”。普法宣传是我局的本职工作,过来我们一直在深入开展基层普法工作,并取得了一些成绩。今后,我们将继续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全面落实普法规划,认真谋划,为推进法治岳阳建设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五、根据法律规定,村委会和居委会的业务指导和主管单位是民政部门和乡、镇的人民政府。我局不适宜作为主办单位,建议将该提案的主办单位调整为市民政局。

岳阳市司法局

2022年7月26日

承办负责人:陈海强

承办科室:立法科

承办人及联系电话:胡维岳188730903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