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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司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司罚决〔2023〕04号

来源:岳阳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3-12-28 15:54

  岳司罚决〔2023〕04号

  当事人:杨X,男,汉族,身份证号码430XXXXXXXXXXXXXXX,执业证号14306XXXXXXXXXXXX,住岳阳市XXXX。

  杨X律师违规向原法院XXX法官馈赠财物一案,本机关认为,杨X作为一名执业律师,本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依法规范诚信执业,廉洁自律、依法办案。但杨X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向法官馈赠财物,妨害了正常的司法秩序和公平正义,破坏了司法廉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第(一)(四)项、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杨X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停止执业六个月;

  2、罚款人民币3000元。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执行,当事人杨X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律师执业证书缴存至岳阳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科,并携带本决定书,将3000元罚款缴至交通银行岳阳府东支行,帐号:436600710018160003500(罚没款机构代码:11430600006354192P)。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000元)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当事人杨X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市司法局

  2023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