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项目 |
抽查依据 |
抽查 |
抽查对象 |
抽查内容 |
抽查 |
1
|
公证法律服务监管 |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对公证机构的下列事项实施监督:(一)公证机构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的情况;(二)公证机构执行应当报批或者备案事项的情况;(三)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执业情况;(四)公证质量的监控情况;(五)法律、法规和司法部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第三十三条 公证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进行重点监督检查:(一)被投诉或者举报的;(二)执业中有不良记录的;(三)未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的;(四)年度考核发现内部管理存在严重问题的。第三十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可以对公证机构进行实地检查,要求公证机构和公证员说明有关情况,调阅公证机构相关材料和公证档案,向相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有关情况、提供相关资料,不得谎报、隐匿、伪造、销毁相关证据材料。 |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 |
公证机构及其执业人员 |
1.公证机构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的情况; |
现场检查与书面检查 |
2 |
司法鉴定法律服务监管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十二、鉴定人和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 |
司法鉴定机构及其执业人员 |
|
现场检查与书面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