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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岳阳市政协九届五次会议第081号提案的答复

来源:岳阳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6-07-02 15:30

岳司字[2026]9A1类 同意公开

 

柳明等4名委员:

你们在岳阳市政协九届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完善岳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长效扶持机制》的提案转交我局后,我局作为该提案的主办单位对此高度重视。岳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2021年9月成立以来,在我局的管理指导下,围绕深化“依法治市”、优化营商环境的核心任务,在整合专业力量、推动破产事务规范化专业化、开展法律宣传与业务培训等方面开展了积极探索,取得了一定成效,为服务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我局对岳阳市破产协会的工作表示认可。

提案中涉及的协会经费单一、收支失衡,严重影响协会的运转及功能发挥,要求纳入财政公共体系支持,其核心在于市财政局是否能纳入公共财政预算问题,以提高司法效率并平衡多方利益。下面就提案办理工作回复如下:

一、提案办理的前期工作开展情况

1、认真学习研讨提案内容,根据提案内容安排岳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予以直接沟通和对接委员意见;

2、对提案中涉及的经费困难进行调研,充分理解当前经费困境。

据调研的情况,岳阳市破产协会目前仅有21家会员单位,年均会费收入约20余万元。在支付必要的人员薪酬、日常办公经费及补贴后,年度可支配结余仅6万余元。而开展如破产实务前沿课题研究、组织高质量专业培训、进行必要的对外学习交流等活动,均需持续且相当规模的经费支撑。以举办一次中型专业培训为例,涉及场地租赁、师资聘请、资料印制及参会人员基本食宿安排等,综合成本预估至少需2万元以上。现有资金结余确实难以支撑此类常态化、深层次业务活动的开展,导致协会服务效能提升和长远发展受到制约。对此,我局表示深切理解。

3、对破产协会经费是否可以纳入公共财政预算进行政策与法律调研。

《企业破产法》第24条、第130条等授权性规定明确了协会的法定地位与公共职能。确立了管理人制度,管理人协会是自律性组织,承担管理人资质管理、业务培训、行业规范等公共职能,属于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3条、第4条,授权省级或设区的市级设立管理人协会,其职能具有准行政性(如管理人名册编制、履职监督),为财政支持提供了职能合法性基础。

《预算法》与《政府采购法》第27条、第32条:财政预算需保障公共服务、行业监管、社会治理等支出。协会承担的管理人培训、履职监督、破产事务协调等职能,属于政府公共服务范畴,可纳入“公共法律服务”“市场监管”“社会治理”等预算科目。

《政府采购法》第2条:政府向协会购买培训、评估、咨询等服务,需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纳入预算,这是财政支持的直接法律路径。

二、提案办理的工作推进

因本提案系主要牵涉财政公共预算,属财政预算职能,我局仅就职责范围内开展以下工作:

1. 建议移交主管部门研究:岳阳市破产协会提出的“建立稳定的财政扶持机制”这一核心诉求,涉及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的支持与长效保障机制建设,其政策制定、可行性评估及预算审批权限均在市财政局。为更专业、更有效地研究此提案,并寻求制度性解决方案,我局认为由市财政局作为主办单位进行深入研究更为适宜。

2. 履行协调与支持职责:作为岳阳市破产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市司法局将持续履行指导、监督职责,并积极发挥协调作用。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在积极寻求外部支持的同时,也建议岳阳市破产协会进一步优化内部管理,严格财务收支,在现有条件下优先保障核心职能运转。同时,可探索在政策法规允许范围内,通过提升服务价值、依法拓展服务性收入渠道等方式,增强自身造血功能。

感谢您对我局的工作理解与支持,欢迎继续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岳阳市司法局

                                                                2026年6月23日

 

承办负责人:张韬    

承办人及联系电话:丁秀秀   18873019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