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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司法局对市政协八届一次会议第283号提案的答复

来源:岳阳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17-04-03 16:47

吴用平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律师调查难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将律师纳入法治工作队伍。律师执业权利是当事人权利的延伸,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程度,关系到当事人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有效维护,关系到律师作用能否得到有效发挥,关系到司法制度能否得到完善和发展。律师调查取证权是律师执业的一项基础性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修订施行,加上两高三部出台《关于依法保证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的制定实施,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工作比之前有了明显改进。

与此形成对照的是,某些单位和个人对于律师制度认识不深,对律师的职能作用不够重视,突出体现在律师在办理非刑事类诉讼、仲裁或非诉业务过程中,其调查取证权不被认可和尊重,有的单位拒绝律师调查,有的单位要求提供法院立案证明等。这些错误的认识和作法,损害了律师执业权利,损害了当事人合法权益,也与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目标格格不入。

为此,建议我市各相关单位联合出台《岳阳市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保障律师调查取证权。具体建议如下:

借鉴山东省《关于进一步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若干规定》(鲁司〔2015〕47号)的做法,由岳阳市委政法委牵头,由岳阳市司法局和岳阳市律师协会主持起草《岳阳市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岳阳市委深改小组通过后,由各相关单位联合发布实施。

联合出台文件的单位主体应包括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市国土局、市房产局、市城乡建设局、市规划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民政局、岳阳海关等十六家单位。

《岳阳市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应明确规定:

1、律师凭执业证书及律师事务所证明即可向有关单位调查;

2、有关单位的配合调查义务,律师的保密义务;

3、侵犯律师调查权的责任追究及救济途径。

感谢您对司法行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岳阳市司法局

2017年4月1日

承办负责人:郑志辉

承办人及联系电话:刘青 0730--82164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