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普法进行时

从李某传、张某等人诈骗罪区分诈骗罪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区别 [以案释法]

来源:岳阳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3-01-05 09:52

【案情简介】

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检察院以岳君检刑诉[2022]1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传犯诈骗罪,于20229月5日向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君山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此案,于2022年1019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尹文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调查与处理】

2021年1月至5月,被告人李某传在湖南省澧县中王大楼7楼租赁了房屋作为办公场所,购置了电脑、手机及香港非实名制移动电话卡等,招募了叶玉玲、李金梅、王怡、杜悦等人为话务员,冒充“马上金融”等网络金融贷款平台,为其上线“财源滚滚”(具体身份不详)实施网络贷款诈骗犯罪活动进行电话引流,每人每日拨打引流电话100人次以上。由“财源滚滚”提供客户数据和话术模版,李某传负责组织、培训人员进行电话引流,按照“贷款专员”每成功添加一个客户支付报酬人民币30-35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的标准进行结算。

2021年3月至11月,被告人李某传发展被告人张某为其下线,李某传每个业绩(成功添加一个客户)抽成5元后,按照每个业绩 30 元的价格与张某结算。张某伙同王彬斌在常德市德山租赁办公场地,招募了杜娇、刘元元、刘莺歌等人担任话务员,每人每日拨打引流电话100人次以上。张某负责与李某传对接、结算,王彬斌负责分发数据、统计业绩、发放工资等日常管理工作。2021 年5月底,李某传发现因其引流导致有人被骗,害怕打击处理就解散了澧县话务员团队,并将该情况告知张某。张某与王彬斌商量后表示因王彬斌欠了巨额网贷,要将引流业务继续做下去。此后,李某传仍然负责张某与上线“财源滚滚”的客户数据传导、业绩统计和结算。经查,张某通过微信向王彬斌转账 9.24 万元,用于支付工资等,2021年6月至11月,被告人张某在岳阳市君山区登记成立岳阳蓉捷通讯有限公司,租赁柳林洲街道办事处农科所小区3栋501室为办公场地,购置了手机、电脑及香港非实名制移动电话卡等,招聘了被告人吁良、熊波和许珺、刘敏、杨旋、王艳等人担任话务员,冒充“马上金融”、“恒易融”、“百度有钱花”等网络金融平台,为贷款诈骗犯罪活动进行电话引流,每人每日拨打引流电话100人次以上。同时被告人张某要被告人张佩对公司进行日常管理,负责招聘人员、话术培训、客户数据分配、业绩统计和工资发放等工作。经查,经君山团伙引流造成邱康龙被骗13.0899万元,赵永辉被骗 3.1899万元,张春元被骗6万元。张某通过微信向张佩转账16.9199万元用于话费充值、工资发放、支付房租等。

2021年10月,被告人李某传在常德澧县再次组织李金梅、夏覃、杜悦等人从事贷款诈骗电话引流活动。经查,因该团伙引流造成简小梨被骗 3798 元。

2021年11月,常德澧县警方抓获了部分话务员后,被告人李某传欲潜逃越南,被告人张某立即解散了业务群组和删除相关数据记录,同时指示被告人张佩删除电脑数据记录,藏匿电脑硬盘。

2021年12月2日,被告人张某自动投案。2021年12月3日,被告人张佩、熊波自动投案。2021年12月7日,被告人吁良自动投案。2022年3月28日,被告人王彬斌被抓获归案。

公安机关对农科所小区3栋501室进行了搜查,扣押黑色台式电脑主机8台,手机5台,联想笔记本电脑1台,移动电话卡123张(已使用41张,其中有两张号码分别为0085295631517、0085253856412),营业执照2本。被告人吁良、熊波分别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检察院退缴违法所得1.486万元、1.4869万元。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2月5日起至2029年12月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2月3日起至2027年12 月2 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关于诈骗罪立案标准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典型意义】

该案典型意义在于:

随着科技的发展,电信互联网诈骗手段和方法持续性翻新,危害突出。本案中,李某传明知上游犯罪分子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诈骗行为的情况下,伙同他人拨打引流电话进而诈骗他人钱财予以挥霍,该行为已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案件的事实、证据、适用法律、定罪、量刑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最终对各被告人判处相应的刑罚。

打击电信诈骗是为了维护社会安全与稳定。开展打击电信互联网诈骗犯罪的意义就在于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维护社会规则和秩序,维护法律尊严。新型电信诈骗严重扰乱社会规则和秩序。依法对其进行打击,不仅可以保证社会安全稳定,而且,针对已经在逐步递次推动的货币数字化建设意义重大,让老百姓安心使用数字货币,保证经济建设健康与社会和谐有力打击了猖獗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维护了社会秩序。

今后,针对电信互联网诈骗犯罪,人民法院将继续坚持依法从严惩处的方针,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通过公开宣判等方法,以案说法,震慑犯罪,教育群众,努力将法律效果转化为社会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