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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黄某明挪用资金罪看该罪立案标准的认定 【以案释法】

来源:岳阳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3-02-09 10:01

  【案情简介】

  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检察院以岳君检刑诉[2022]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明犯挪用资金罪,于2022年3月17日向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君山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此案,于2022年4月20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尹文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调查与处理】

  2020年6月2日,被告人黄某明担任岳阳市千百意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兼出纳,负责收取、保管该公司经营的君山水上乐园的营业款等工作。2020年10月至12月,被告人黄某明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司经营收入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350余万元用于个人开支、炒股和赌博活动。其中,个人开支和炒股亏损80余万元,挪用270余万元用于赌博活动,造成公司资金损失350余万元。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明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21年12 月28 日起至2026年6月27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黄某明向岳阳市千百意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退赔人民币三百五十万零一百五十元七角三分。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关于挪用资金罪立案标准的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十五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典型意义】

  该案典型意义在于:

  黄某明挪用资金行为在本案中危害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给本单位财产所有权造成现实的风险,因为资金一旦流出归个人控制,就对本单位正常生产经营造成实质影响,同时也造成了该笔资金失控而导致损失的现实。黄某明案发前已将挪用的资金用于个人开支、炒股和赌博活动,黄某明个人名下已无任何财产。二是,对本单位投资人、股东乃至其他职工的影响。公司、企业单位负责人的职权行为系受股东委托而形成,其职权行为具有派生性,其滥用职权挪用资金(尤其是大笔资金)的情况,严重违背了自己的职责,给本单位的相关权利主体造成现实的权利侵害。

  企业要做到稳健经营,最主要是要做好自身防范,所谓打铁还须自身硬。另外,在自身管理的同时,可以借助政府及社会各界力量,主要体现于以下几方面:

  1、加强法制教育,提高法律意识。针对企业工作人员法律意识缺乏的特点,要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律知识培训,必要时企业将法律知识的掌握程度作为考核政绩和任职聘用的硬性条件,努力提高企业管理人员廉洁守法的意识,作到依法管理。

  2、完善各项监督制约机制特别是财务监督。对重点岗位的人员,尤其是管理岗位,最好做到定期轮换。要注重监督管理,从加大财务管理,设立专用账户等方面入手,做到职责分离,账实分离。杜绝此类案件的发生。

  3、加大打击惩处力度。在做宣传教育的同时,公安机关应当加大对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办力度,对职务犯罪形成震慑,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确保企业财产安全,为企业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