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的母亲与被告于2019年3月12日协议离婚,离婚时约定原告由母亲抚养,被告抚养另一婚生女。2019年下半年,原告所在的梅花湾组部分集体土地被征收,按梅花湾组的征收补偿款分配方案原告应分得征收款320000元。被告领取原告应得的320000元征收补偿款,被告仅支付原告20000元。
【案件焦点】
父亲领取不具有抚养关系未成年子女的征收款是否构成不当得利?
【法院裁判要旨】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无法定理由和合同约定占有原告应得的征收补偿款,被告的该项所得属于不当得利,依法应当予以返还,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被告已支付的20000元,应予以抵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被告汤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汤某某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款300000元。宣判后,原告汤某某与被告汤某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后语】
按照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给予未成年人的财物,如房屋征收与补偿时,按法律,政策规定所发放的补偿款中属于未成年人名下的部分是未成年人可以拥有的个人财产。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他人不得侵犯。但事实上,由于年龄,知识和社会经验的欠缺,未成年人在民事交往中常处于弱势地位,父母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子女,随意处分子女财产;由于未成年人的财产多与父母等家庭成员的财产混在一起,导致离婚案件中常将未成年人的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混淆或忽略不计,受经济发展水平和传统观会等因素的制约,现实生活中忽视或侵犯其财产权的现象时有发生。
征地拆迁公告发布之日便是拆迁补偿对象的确定之日。在拆迁公告之中,也应当注明征收拆迁的范围。所以拆迁公告发布之日时户口在此范围内的人,即使是未成年子女也均应属于被拆迁补偿的对象,有权利获得拆迁补偿。本案中,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标准是按照户口人数计算被补偿人口数,因此,分配给原告的征收补偿款属于其个人合法财产,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取走存款,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返还。虽然被告与原告母亲已离婚,但未成年人的父母仍然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监护人身份不受婚姻关系的影响,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了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本案中,汤某某要求汤某返还30万元不当得利征收款,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有关不当得利法律规定的情形。汤某某的应得财产利益遭受损失,汤某是汤某某遭受损失而获利的对象,两者之间虽存在因果关系,且汤某已获得利益。汤某某父母离婚后,约定汤某某由母亲抚养,则汤某失去了为未成年汤某某保管财产的合法依据。该案已然满足不当得利的法律释义及其构成要件。
现阶段民事,经济领域内未成年人财产权的保护形势不容乐观。目前,我国保护未成年人财产权的相关法律规范,散见于《宪法》、《民法通则》、《未成年人保护法》、《婚姻法》、《继承法》等法律中,相关立法之间缺乏系统性、协调性,规定得过于概括、粗糙而欠缺可操作性。民事法律领域一直欠缺相关的具体规定。比如,《民法通则》设置监护制度以弥补未成年人能力的不足,但对如何管理未成年人的财产没有规定,也缺手监督和责任追究机制的规定。《婚姻法》对家庭成员中夫妻财产的范围予以界定,但对未成年子女的财产范围不予明确。只有对相关民事立法进行修改补充,方能直正确立起未成年人独立财产权的法律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