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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 【以案释法】

来源:岳阳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3-05-09 10:10

  【案情简介】

  韩**在未办理林地使用许可的情况下,于2022年10月在华容县东山镇天井山村“韩家山”,擅自占用林地修建“韩园”。经委托华容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韩**修建“韩园”破坏林地面积478㎡(0.7亩),森林类别为一般商品林地,林地地类为乔木林地。

  【调查与处理】

  调查过程:2023年03月24日,根据东山镇林业管理部门举报,报请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执法人员依程序调查了相关人员。经查明:当事人韩**在没有办理合法林地使用手续的情况下,于2022年10月在华容县东山镇天井山村“韩家山”占用林地修建“韩园”,经鉴定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林地面积为478㎡(0.7亩)。

  处理结果: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林法[2020]5号)第四部分裁量权基准以及《湖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执行标准(试行)》的相关规定,对违法当事人韩**作出的处罚决定是:1、责令六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2、并处违法面积每平方米65.5元共计人民币叁万壹仟叁佰零玖元整(即¥31309)的罚款处罚。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是指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种植农作物、堆放或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严重污染的情形。

  【典型意义】

  本案中,违法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未办理《使用林地许可证》,韩**擅自占用林地修建水泥路和消防蓄水池,已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执法过程中,县林业行政执法大队工作人员依法告知其可以申请执法人员回避、处罚事先告知、听证等有关权利,以森林法律法规和勘测数据、鉴定意见书、林地现场调绘图等证据现场释法,后违法当事人认识到自身行为错误,主动配合执法,并积极复绿,重新申办林地使用许可,取得了较好的执法效果,该案对当地群众和单位加强依法使用林地意识起到较好的普法和宣传教育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