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屈谋英、张谋波医疗事故人身 损害赔偿调解案 【以案释法】

来源:岳阳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3-08-09 10:22

  (一)案情简介

  2023年3月9日江南镇牛湖村73老人屈某英,在家吃过早饭、洗完衣服后,叫了一辆三轮车前往谷花社区张谋波诊所就医,期间该诊所张某波医生根据屈某英口述身体状况并未检查的情况下,判断其是新冠病毒阳性过后身体不适。为其注射加强免疫力药水两瓶,屈某英自行回家,在到家大概二十分钟后去世。随即,屈某英家属到张谋波诊所讨要说法,双方就屈某英死亡责任不能达成一致。至此,死者家属请求江南司法所帮其主持公道,调解双方矛盾,以便顺利办理丧事。

  (二)调解过程

  江南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与江南镇党委政府得知此事后,立即启动应急方案。屈某英家人于当天下午两点通过电话联系江南司法所请求帮助【因诊所认为屈某英不在治疗期间死亡,不认可其有责任】并言明要组织其他亲属去诊所讨要说法。司法所工作人员随即邀请死者家属到所里了解情况。在安抚家属情绪后,根据实际情况,安排死者所属牛湖村村干部、张谋波所属长江村和诊所经营地谷花社区主动介入,防止群体事件。人民调解委员会将此次纠纷定性为医疗事故赔偿纠纷,根据《民法典》医疗损害责任编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例资料。

  1.第一轮调解:2023年3月9日下午14点35分,在张谋波诊所,由长江村及谷花社区主持双方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由于死者儿子还在回家的路上,由其的两名侄子 沈谋和沈谋超参与。沈谋和沈谋超其婶婶出门前还好好,自己做饭、洗衣服都没事,在张谋波诊所回去后就去世了,应该有张谋波承担责任,并要求其出示病历本、问诊登记等就诊资料。而张谋波认为死者从我这走的时候都好好的,是不是有什么疾病才导致其回家后发病去世的,如果要其承认责任,只认尸检结果,也并未向家属及其他人出示就诊资料。

  2.第二轮调解:2023年3月9日晚上7点30分,镇调委会组织司法所、镇宗治办、谷花社区、牛湖村、长江村及双方当事人在谷花社区进行第二轮调解(死者儿子沈谋艳参加),双方当事人就屈谋英死亡责任进行论述,张谋波认为自己在就诊时属于正常操作,且屈谋英也安全回家了,自己不认为有责任。但是在人道主义上可以帮助两万元,如果一定要认定责任的话,只能进行尸检。沈谋艳认为其母亲在张谋波诊所就诊回家后去世,在自己的两个堂弟第一次去诊所要说法时让张谋波出示就诊资料也未果,其肯定是有责任的。也不要其它的赔偿,希望其支付十万元的安葬费就可以,并且不接受尸检。若是对方坚持意见,就不用调解了。至此,双方当事人调解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3.第三次调解:2023年3月9日晚上九点,司法所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第三次调解,就双方的态度及该事故走司法程序的走向想双方进行了详细的劝解,沈谋艳答应可以适当减少两万元,剩下的捌万元一分钱也不能少。张谋波依然坚持责任划分,最多愿意以五万元了结此事。眼看双方有谈蹦的形式,司法所建议大家先休息,并中止调解。

  4.第四轮分开调解:2023年3月9日晚上十点半,司法所分开找当事人谈话,就其中利害关系一一说明,特别是张谋波,让其自己想清楚,诊所是否一点责任都没有。屈谋英的死亡赔偿就是按三分之一的责任也不少于十万元。并且,做完尸检后矛盾必然会升级。7名镇、村干部经过近四个小时的调解工作,双方当事人意见达成一致。

  (三)调解结果

  在镇人民调解委员会、长江村、牛湖村、谷花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协商下,签订调解协议书,最终张谋波自愿向沈谋艳赔付其母亲死亡赔偿金70000元、。沈谋艳现场出具收条,由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存档归案。

  (四)适用法律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例资料。

  (五)案件点评

  本案案情事实清楚,程序正当,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

  面对当事人既悲痛又激动的心情,调解员接到案件能第一时间稳定当事人情绪,防止群体性事件。了解事件具体情况,查阅相关法律条款,请教相关部门同类事故处理意见,做到了公正处理,给人民群众一个满意的交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