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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药房丢失发票行政处罚案 【以案释法】

来源:岳阳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3-12-06 10:31

  【案情简介】

  2023年11月1日,华容县某药房经营者来阳光政务中心办税服务大厅办理业务,在办理过程之中报告自身存在丢失发票的问题,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发票挂失业务。

  【调查与处理】

  2023年11月1日,华容县某药房经营者来办税服务大厅办理发票挂失业务,经前台工作人员通过金税三期系统查询发现,因该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保管不善,导致7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二联折叠票)丢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和《湖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第一税务所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二、《湖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

  第二十六条 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严格按照《湖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基准》(以下简称《基准》)确定的处罚基准执行。对《基准》没有明确的违法情形,应当综合考虑税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与税务行政相对人过错相当的行政处罚决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三、《湖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基准》中对纳税人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行政处罚执行标准

  除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外,按下列情形处罚:

  1.违反本条规定,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可以对个人(个体工商户)处二百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一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第二次违反本条规定,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可以对个人(个体工商户)处五百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二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3.违反本条规定二次以内,且未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可以对个人(个体工商户)处一千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五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4.违反本条规定三次及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具体案情分析:

  华容县某药房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保管并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但由于该药房工作人员疏忽大意,保管不善,导致7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二联折叠票)丢失,情节较轻,认错态度较好,系第一次丢失发票,经第一税务所责令限期改正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和《湖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典型意义】

  《湖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发布后,新的《湖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基准》从2022年2月1日开始施行,对于纳税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发生的违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标准更严,力度更大。就本案例而言,纳税人应履行好妥善保管义务,加强对持有发票的日常盘存,防范因管理不善丢失发票而受罚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