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22年3月,岳阳市云溪区某街道某村某重点工程红线内有一宗坟墓,此坟墓系当地某村村民张某某父亲之墓,由于重点工程建设急需将此坟墓进行迁移,遂某街道办事处拆迁工作人员找到张某某告知因建设需要需征收此处用地,要求张某某将其父亲墓地迁移,政府将按照补偿标准对其进行补偿。张某某则要求政府补偿人民币叁拾万元整以及房屋宅基地一处。某街道认为张某某要求过于不合理,双方经多次协商未果,2022年4月6日,云溪区云溪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后指派调解员前往现场组织双方开展调解工作。
【调解过程】云溪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该案后,调解员王爱平立即与张某某和某街道办事处拆迁工作人员取得联系,并通过走访详细了解事件来龙去脉,掌握案件的基本情况。在调查过程中,张某某表示其父亲墓地当初建成时造价不菲,且墓地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构筑物,更是后代追忆、祭祀祖先的特定场所,所以祖坟征迁,不仅应当补偿财产损失,更应当赔偿精神损失,自己的要求并不过分,云溪区某街道办事处则表示对于其父亲墓地征迁愿意按政策进行补偿,但对于张某某提出的精神损失费和补偿一处宅基地,持有不同意见,故起纠纷。
调解员经过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后,对整个纠纷进行了梳理分析,确定了调解方案,并于4月9日组织双方进行现场调解。调解员先是当庭宣布调解纪律、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在进入当事人陈述环节中:张某某陈述其要求并不过份,死者为大,迁移坟墓是对祖先的不敬,怎么能不对后辈进行精神赔偿?三十万加一处宅基地一项都不能少,不然就拒绝迁坟、拒绝补偿。张某某的态度异常坚决。某街道办事处代表陈述政府只能在现有的征收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同时可以对坟墓周边的青苗、树木及相关附加设施进行适当的调整补偿金额,但不能超越政策范围。此外坟墓迁移费已按标准进行了经济补偿,是不可能再补偿宅基地,这是严格违反政策的。双方陈述后,调解员随即向双方做调解工作,向其宣传相关法律政策,此纠纷争议的关键点在于坟墓迁移,征迁方是否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数额。墓地在民法上属于构筑物,需要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进行建设,属于一种特殊的不动产,死者近亲属对之拥有相应的财产权益。墓地征迁造成了张某某的财产损失,应当予以赔偿。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遗骨等受到侵害,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在此纠纷中,坟墓征迁对张某某父亲的遗体、遗骨等并不会造成伤害,所以征迁方是不需要承担精神损害赔偿金的,但可以对坟墓的附加设施进行补偿。调解员语重心长的劝说张某某要有法律意识。在了解到相关政策的补偿标准后,张某某一时无法接受不能得到精神损害和宅基地的补偿,表示不能接受现有的补偿金额,调解工作一度陷入僵局。为使此纠纷能顺利得到化解,调解员再次走访张某某所在村组群众家中,了解到张某某其背后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真实想法。由于在农村,坟墓的选址有风水、有忌讳,同时也寄托着后辈对先人的哀思与亲情,内心很抗拒,所以不愿意轻意接受补偿,了解到这一情况后,4月12日,云溪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请来了张某某的家族族长和其所在村的一些德高望重的老前辈,前往张某某家中对其做说服、劝导工作,劝说张某某同意为其父亲迁坟实属是为当地建设做贡献,其父亲在天之庭也会感到辛慰,同时,劝说张某某用阴宅换阳宅的行为要不得,不予提倡。经过耐心细致做思想工作,张某某经过深思熟虑,要求某街道办事处补偿其父亲祖坟迁坟、以及墓地范围内土地、青苗、树木等附加设施补偿金人民币六万五千元整,某街道办事处对此表示认可。
【调解结果】经调解,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1.某街道办事处按国家征迁政策补偿张某某父亲祖坟迁坟费用人民币贰万元整。
2.某街道办事处补偿张某某父亲祖坟范围内土地、青苗、树木等一切附加设施共计人民币肆万伍仟元整。
3.此次协议为终结处理,双方不得再议。
经回访,双方当事人均对调解结果满意。调解协议已履行完毕。
【案例点评】这是一起关于祖坟征迁的纠纷,涉及财产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与其他物质性财产不同,坟墓作为埋葬死者尸骨的场所,具有特殊意义,是人们悼念死者、寄托哀思的载体。后人对坟墓进行符合法律规定的维护,是为了更好地享受社会大众所给予的尊重和尊严。调解员在了解双方的想法后,充分调查事情的来龙去脉,厘清双方关系,为双方化解纠纷打下了扎实的基础。调解员充分运用人民调解“情、理、法”的原则,向当事人宣传解释相关法律规定,依法组织调解,正确适用法律,同时邀请了当地德高望重的宗族老前辈,促成了此纠纷的顺利和解,赔偿金额从最初的30万和一处宅基地到最后所达成的6.5万元,其中的跨度较大,这既有调解员的反复走访调查、和耐心细致做工作的成效,也有张某某为当地建设做贡献的退让,最终成功化解了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