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所外就医,保障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合法权益,维护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安全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所外就医,是指强制隔离戒毒所针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身患严重疾病,可能危及生命、具有传染风险、导致功能障碍而生活不能自理、所内诊断治疗困难的情形,依法办理出所治疗的措施。
二、办理所外就医应有以下材料:
1、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所外就医审批表;
2、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所外就医综合材料;
3、所内医疗机构和社会医院的就诊病历;
4、二级以上社会医院的原始检验报告、单据;
5、二级以上社会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
6、所内医疗机构会诊讨论记录及意见。
三、所外就医呈报省局审批应报以下材料:
1、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所外就医审批表;
2、二级以上社会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
3、所内医疗机构和社会医院的就诊病历;
4、支持诊断的主要检查结果。
四、所外就医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转社会医院检查诊断,并取得二级以上医院的检查结果与诊断证明;
2、所内医疗机构组织会诊讨论,根据所外就医疾病标准提出所外就医建议,由参加会诊的3名以上医务人员签署意见;
3、所在大(中)队办理呈报手续;
4、强制隔离戒毒所所政管理科审查
5、强制隔离戒毒所分管所领导审核,报所长审批;
6、报省戒毒管理局审批;
7、所外就医批准执行后,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在所内公告。法律规定不予公开的除外。
五、对符合所外就医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所在取得医院诊断证明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形成所外就医意见报省戒毒管理局;省戒毒管理局应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
六、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患严重疾病或出现重大伤情,需急转社会医院住院治疗的,所长应先决定紧急所外就医住院治疗,后按简易程序补办紧急所外就医手续。病情好转可回所康复治疗的应收所执行。
紧急办理所外就医的,应当提交紧急所外就医呈批表、医院诊断或住院证。
七、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患急危重症,符合所外就医疾病标准,有快速恶化可能或短时间内有生命危险等情形的,所长应先决定执行所外就医,后按简易程序快速补办所外就医手续。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在十日内续办所外就医手续。
八、各所所外就医材料呈省戒毒管理局生活医疗处审核,经分管局领导审批后,由省戒毒管理局所政管理处通知呈报单位执行。紧急所外就医除外。
九、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所外就医批准后,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及时通知其亲属(单位、就读学校、社区的监护人,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来所签收所外就医出所告知书并将其接回。强制隔离戒毒所还应及时通知原决定机关、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公安派出所。
十、明确所外就医的部门责任,加强所外就医呈办过程的监督检查,对拖沓延误、弄虚作假、违规办理的,要严格按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追究责任,造成经济赔偿损失的,要承担一定比例的经济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