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探视管理,依据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管理工作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戒毒人员配偶、直系亲属病危、死亡或者家庭有其他重大变故,需要本人亲自处理的,经强制隔离戒毒所所长批准,戒毒人员可以外出探视。
二、对下列戒治效果较好,无犯罪记录且家庭监护能力较强的戒毒人员,经强制隔离戒毒所所长批准,可以外出探视其配偶、直系亲属。
1、诊断评估分在82分以上(不含职业技能培训奖分)的吸食合成毒品的戒毒人员。
2、诊断评估分在83分以上(不含职务技能培训奖分)的吸食传统毒品或混合毒品的戒毒人员。
三、戒毒人员因重大变故外出探视,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县经以上医院出具的配偶、直系亲属病危通知书或者死亡证明,县级政府有关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重大变故证明。
2、配偶、直系亲属户籍所在地或者常住地公安机关或者戒毒人员原单位或者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应当说明探视者与被探视者的关系并证明事实。
3、请求探视的申请报告和配偶、直系亲属或者近亲属的担保书。
四、强制隔离戒毒所必要时可以要求配偶、直系亲属户籍所在地或者常住地公安机关提供担保。
五、戒毒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探视。
1、处于急性脱毒期的;
2、正在接受保护性约束措施或者单独管理的;
3、其他不宜外出探视的。
六、戒毒人员探视呈现报审批程序为:由区(大队)填写《戒毒人员探视审批表》,呈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部门审核,经强制隔离戒毒所所长批准,报省戒毒管理局备案。
七、强制隔离戒毒所批准戒毒人员外出探视的,应当发给戒毒人员外出探视证明。
八、戒毒人员外出探视及在途时间不得超过十日,对非因不可抗力逾期未归的戒毒人员,按脱逃处理。
对逾期未归的戒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通知当地公安机关,并配合公安机关追回戒毒人员。
因不可抗力逾期未归的,戒毒人员和担保人应即时报告,并提供相关证明。
九、戒毒人员外出探视回所时,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严格进行安全检查,接谈探视期间情况并进行尿液毒品检测。发现重新吸毒的,不得报请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携带违禁物品的,应按规定进行处理。
对探视逾期不归、探视期间有吸食毒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戒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所不得再次批准该员探视。
十、戒毒人员探视费用自理,探视期间发生的法律后果自负。
十一、强制隔离戒毒所按规定条件批准戒治效果好的戒毒人员外出探视其配偶、直系亲属时,戒毒人员配偶、直系亲属应提供担保。
十二、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做好探视登记以及戒毒人员探视回所时的检查、谈话、检测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