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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强制隔离戒毒所违禁物品查禁管理制度

来源: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16-05-04 16:54

为严格防控违禁物品流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净化戒治环境,确保场所安全稳定,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违禁品是指对场所安全稳定有潜在或现实危险的禁止性物品和不宜带入物品,下列物品均属于违禁品:

1、刀具、锤子、起子、扳手、金属棒等可作袭击伤害器具的物品。

2、绳索、电线、锐利金属片、针具等可用作自伤自残器具的物品。

3、大夹钳、钢锉、锯片、金属链、梯子、手脚架等可用作逃跑器具的物品。

4、麻醉药品、精神类药、注射器及其吸毒工具物等可诱发所内吸毒行为的物品。

5、各种非强制隔离戒毒所正规途径采购的生熟食品、理疗器具及日常用品、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不利戒毒人员身体健康的物品。

6、涉黄、涉暴、涉恐、含有危害国家安全内容的各类书籍、光碟、图片及储存介质,照相机、录像机、手机、电子数据信息收发设备、带播放或摄录存储功能的电子设备等不利场所信息管控的物品。

7、脱离指定区域存放或使用的生产工具、生产辅料、炊具、医疗器材及其他可能带来危险的物品。

8、打火机或火柴等明火源、酒类或含酒精类饮料、高档香烟、现金、有价证券、赌博工具、金属类日常用品等其他不利场所安全管理的物品。

二、戒毒场所管理部门、警戒部门、大队负责违禁物品的查禁,其它有关科室予以配合。

三、违禁品管理按以下途径和方式进行。

1、管理部门应通过不同方式,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督导违禁品检查,警戒部门大队予以协助;

2、警戒部门应认真落实门禁制度,对所有进出戒治大院的外来人员、车辆、物品进行严格检查;

3、所部至少每半月进行一次违禁物品检查,大队至少每周进行一次违禁品清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4、省局对各所违禁物品检查情况不定期进行检查。

四、责任民警应当告知公务人员不得携带违禁、危险品进出强制隔离戒毒所。

五、民警应当对新收治入所和外出归所的戒毒人员人身、物品进行检查、登记、处置。

六、探访室民警应当对戒毒人员家属转送物品进行安全检查。

七、邮寄给戒毒人员的物品和信件,一律由民警当面拆检,防止夹带毒品及其他违禁物品。

八、生产、生活使用的危险品和可用作脱逃、行凶、自杀等工具的危险品,必须设专库由民警专管,严禁使用戒毒人员管理。大队应当建立健全登记台帐,集中统一保管,并建立领用、回收、清点制度。

九、对生产、生活上使用的绳索、梯子、手脚架等可用于攀高的物品,必须严格管控,不得放置于戒治大院或大队内,严防攀高物散失或被戒毒人员窃取。

十、凡接触和使用危险物品的戒毒人员,应当由大队集体研究,严格选用,并指定民警管理,对戒治表现不好的,应当及时撤换。

十一、严禁戒毒人员管理电教中心、广播站以及影碟机等设施设备。因生产、教育、戒治需要使用的电脑,应经技术处理。

十二、加强火源管理。戒毒人员应当在规定时间、区域吸烟,点烟火源应固定,民警应当定时检查。必需的移动火源,应当由民警统一管理。

十三、对查获的违禁品,应当登记造册,区分情况,妥善处理。

1、毒品应当由两名以上民警鉴证、封存,由管理科统一移交当地公安机关处理,并办理相关手续。

2、现金由强制隔离戒毒所计入戒毒人员个人账户。

3、便携式电脑、具有无线通讯、录像、录音、储存等功能的电子产品以及手表等戒毒人员个人物品经技术处理,退回戒毒人员家属或由管理部门代为保管。

4、宣扬涉黄、涉暴、涉恐、危害国家安全内容的各类印刷品、音像制品等由管理部门统一销毁。

5、戒毒人员擅自藏匿、携带的锐器、钝器、攀高物、易燃、易爆、剧毒、麻醉品等,一律由强制隔离戒毒所收藏处理。

十四、对私藏违禁物品的戒毒人员,应当按有关规定处理。

十五、对违禁品查禁不力、管理不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1、带班民警未按规定对戒毒人员身体和物品进行检查或检查不细致,导致违禁品流入所内的;

2、戒治大院门卫值班民警对外来人员、外来车辆检查不严,导致违禁品流入所内的;

3、责任民警对公务人员告知、监督不到位,导致违禁品流入所内的;

4、探访室民警和大队负责探访的民警未对戒毒人员转送物品检查处置或检查处置不当的;

5、单独管理室民警对被单独管理的戒毒人员未实施人身和物品检查或检查不细致的;

6、民警、职工私自为戒毒人员传递违禁品的;

7、民警未尽妥善保管责任,致使警用物品、个人物品等被戒毒人员窃取、利用,造成一定后果的。

8、其他违反管理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