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司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司罚决〔2024〕01号
当事人:张X,女,汉族,身份证号码430XXXXXXXXXXXXXXX,执业证号31806XXXXXXXXX,住岳阳市XXXX组。
本机关认为,张X作为一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本应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按照司法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执业要求,依法规范诚信办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促进社会安全稳定。但张X私自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明知案件双方当事人的住所不在其执业的岳阳市,仍超越自己的诉讼代理执业区域代理案件,并私自收取代理费用,同时在代理过程中指导委托人找人冒充当事人参加诉讼,妨碍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其上述行为符合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十五)(十七)项规定的情形,依法应予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和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十五)(十七)项、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张X作出警告、罚款人民币15000元行政处罚。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执行,当事人张X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将15000元罚款缴至交通银行岳阳府东支行,帐号:436600710018160003500(罚没款机构代码:11430600006354192P)。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15000元)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决定,当事人张X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司法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市司法局
2024年5月14 日